浅析新形势下边疆民族地区村级政权组织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群众工作是稳定之本,村级组织建设是稳定之基。矛盾问题往往相伴而生,忽视群众工作,忽视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势必直接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发展。目前,我们只有全力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夯实执政之基,才能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一、当前边疆民族地区村级组织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村干部产生问题的种种。农村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然而,随着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地位逐步提高,原本不起眼的“村官”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个别地区不正当选举行为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 1、家族势力影响选举。农村家族思想、宗族意识在群众心中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在选举中考虑的首先是家庭利益、家族利益、宗族利益,即使别人再好、再能干也不如选家里人、同族人当村干部稳当,认为选别人当干部挨欺负、受气。2、候选人贿选。几年前,部分候选人为拉票往往以打电话、登门拜访、请人打招呼等手段来联络感情,笼络人心。现在,则由“感情投资”演化为“物质投资”,直接请吃送礼,乃至赤裸裸地馈送实物或现金。个别地区村干部为了在选举中能够连任,不惜代价宴请全村人吃喝;有的甚至直截了当地向选民表示,如果投自己的票,会向其支付酬金。3、不正当竞选。少数竞选者为达到竞选目的,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给多少物资,脱离了村里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甚至提出有悖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竞选承诺;有的竞选者由于心态或处于某种目的,自己选不上,也不让村里平安,看计票差不多,自己要落选,就纠集不明真相的村民,找借口,砸票箱、焚烧票箱、抢夺选票。(二)村干部学习教育缺失。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要靠广大农村干部带头贯彻执行。目前,重发展、轻教育,导致部分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诸多不适应:1、思想观念不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村干部缺乏创新意识,对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工作没有新思路和新招数。始终将自己定位在被动的角色,不能实现“要我做”与“我要做”之间的转换,服务观念不强,处处以管人者自居,服务意识差,无力推动和促进本村经济的发展。 2、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不够。广大群众特别希望村干部能够指出致富路子。但有些村委会干部能力不强,引导不利,服务不够,不能带领群众致富,群众想的盼的实现不了,急切的致富愿望变成失望,当村干部再要求群众为集体做贡献时,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工作稍有差错,群众就会抓住不放,导致激化干群矛盾。3、工作作风和方法不适应。部分农村干部不能从大局出发,办事不公,常常为具体事情或宗族群体或个人谋私利,在农村社会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在工作中出现了“老法子不管用,新法子不会用,硬法子不能用,软法子不顶用”的现象,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三)村干部监督管理滞后。“村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并且呈现“两多一低”的趋势:一是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总支书记犯罪多;二是共同犯罪多;三是被查处对象文化程度低。从作案的形式上看,呈现由个体型犯罪向合伙型发展,非法利益共享;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手法简单,大多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合伙私分、侵占公私财物等进行违法犯罪;从犯罪对象上看,主要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涉农补贴款、集体资金等领域,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务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目前村官犯罪,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四)村规民约存在的主要问题。村规民约为促进依法治村,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部分村规民约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胡乱罚款。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村规民约是无权设定罚款的。但在农村实际生活中,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乱罚款却是常见的处罚手段,并且罚款的使用范围被泛化,罚款几乎成了村规民约唯一的处罚手段。如某村组织村民对某公司橡胶实施破坏活动,要求每户出一人参与行动,否则就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或牵牛、拉猪以视处罚。 2、聚众哄抢打砸。聚众哄抢其实是传统村规民约中“抄家”的处罚形式。主要是针对拒不执行村规民约处罚的村民,由个别不法分子煽动、串通、组织全体村民实施哄抢。只要哨子吹、广播响群众就开始行动,抢得的猪、牛、粮由全村人分吃,钱款也由全村人平分,能带走的带走、不能带走的砸坏。 3、开除村籍。村民一旦被“开除村籍”,人虽可以居住在村寨,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从此便无人过问、无人帮助。失去了村籍就意味着自己被从赖以生存的群众生活中剥离出去。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以各种借口为由,假借村规民约之名,煽动群众违法开除村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二、影响边疆民族地区村级组织建设的原因分析(一)影响村干部选举的主要原因1、选民素质偏低。我老秘网县选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4.9年,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影响,民主意识淡薄,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选民认为选举与自己关系不大,选谁都行,甚至放弃自己的选举权;有的为眼前利益而受人左右;有的屈服于家族权威,投家族票、人情票。2、对选举有偏见。一些选民认为民主就是自由,就是村民自己说了算,可以不讲秩序,不讲纪律,不讲党的领导,想怎么选就怎么选。 3、法制意识淡薄。一些选民对选举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由相关部门解决处理,而是采取撕票、砸票箱等粗暴手段,阻挠选举正常进行。换届选举时,家族、宗法、姓氏自然形成一方势力,影响正常的选举工作,大姓人多的操控村级政权的选举,其他别姓或小姓的群众很难得到真正的民主。 (二)村干部学习、教育缺失的原因1、制度建设滞后。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配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培训缺乏针对性。无论从教育培训的时间安排上,还是从教育培训的绩效考评上,都存在缺失。2、培训内容脱节。培训内容宏观性、理论性过多,在“书面”上下功夫,而对于如何当好“村官”,增强引领发展的能力,如何妥善解决农村突发性事件等实践工作知识,缺乏培训渠道。3、培训手段单一。目前农村干部培训主要是举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这两种培训形式无法区分培训对象个体差异,实行“填鸭式”的灌输,导致村干部培训缺乏科学性、实用性和认同感,致使培训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三)村干部监督管理滞后的原因1、用权缺乏有效监督。村干部常集领导决策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权力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有恃无恐。群众无从监督,上级监督太远,从而造成村干部脱离监督,导致违法乱纪现象发生。2、机制缺乏有效监督。许多农村村级财务正规化管理跟不上,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册等现象比较普遍。3、上级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乡镇领导对村干部重使用、轻管理,导致村干部素质下降,自律能力降低。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的问题,一味强调教育、保护削弱惩处教育的作用。4、法规存在“空档”。非党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不是党员,党纪管不着,又不属监察对象,行政监察对其无效,只有司法机关可以监管,但由于他们的错误多数对不准条文,难予追究其责任。(四)村规民约滞后主要原因1、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目前,由于受教育年限偏低的影响,缺乏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村干部和村民遇事,习惯于用传统的方法解决问题,不善于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村民的自觉维权、护权意识不强,使用村规民约普遍出现违法的现象。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 2、村规民约缺乏指导监督。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治性规范,是推进村级民主的一项主要措施和重要手段。但乡镇对其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对村规民约的性质认识也有偏差,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过于迁就村民的主观意愿。3、法律法规存在的盲区。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如何切实保护村民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制定、修改程序,给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程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三、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村级组织建设的对策村干部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村干部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民心的向背,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应突出“严、新、激、引”四字策略。(一)优选是关键,突出“严”字1、严标准优选干部。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拔村民信任的干部。要完善村干部直选机制,完善和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把选民的选择作为党组织选任干部的首要标准,克服暗箱操作和其他假民主的行为,真正把那些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作风好、政治强、诚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的新型农民选出来。 2、严要求优选干部。要拓宽选人渠道,采取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选人,选出党员和绝大多数村民满意的村干部。要引导群众把有经济头脑、有致富本领、有奉献精神和受群众欢迎的人选出来。乡镇党委要坚持用人所长,使每个村干部都处于最佳位置上,发挥最大长处,形成整体优势。
3、严条件下派村干部。选派大学生到村任职,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选派大学生村官,可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为村级班子建设增添了活力,加快了贫困村的经济发展步伐。
(二)教育培训是根本,突出“新”字
1、坚持办学。乡镇党校要组织村干部、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新的学习载体等,体现灵活性、多样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培训的内容应有领导方法、民主集中制、党的基本知识、农村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知识等,使村干部既认真干事,又团结共事。
2、及时“充电”。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实用技术、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培训,全面提高他们新的综合工作能力。培训中采取新的教学方式,重点突出领导干部带头讲、邀请专业教师组织有关科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使村干部学知识、转观念、拓思路,增强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提高驾驭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监督管理是保证,突出 “激”字 1、政治上激励。一方面对奋力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干部,实行重用提拔,条件符合的可参加公务员考试、选拔或到乡镇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农村青年干部政治成长问题,使村干部感到工作有奔头;另一方面要坚持树立典型,大力表彰农村优秀村干部,宣传他们的事迹,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导向作用,形成“激先进,勉后进”的氛围。2、生活上关心。农村干部离职后待遇无保障问题,是困扰农村干部作用发挥的关键。因此应积极推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来说,综合考虑村干部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离职原因等因素,制定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办法,采取组织拿大头、个人出一块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村干部老有所养问题,安置好他们离任后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3、管理上从严。 加强对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过失追究和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要打破情面,敢于查处,绝不能以情代纪,以情代法。特别要把支农资金、粮食直补款、低保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 4、培养后备队伍。不失时机地抓好后续力量的积蓄和培养。重点把年龄在35岁以下、文化在高中以上的农村致富能手、退伍青年、外出优秀务工青年列入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领导每人联系一名致富能手,实行“一帮一”进行重点培养。把群众推荐票数高、有工作能力和致富本领的青年培养为村级后备干部。把不是党员的优秀村委会成员和村级后备干部,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重点培养,着力解决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四)规范村规民约,突出 “引”字。 1、提高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中过程的重要作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广大村干部和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努力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2、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适时修订、完善。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证明是错误的或者是不适当的,要及时修正;遗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时补充;过时的、失去意义的要删去;新出现的内容,要及时增加。3、引导和规范行为。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合法性的“村规民约”,既要尊重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文化的糟粕和不良恶俗;既要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的权利,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通过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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