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字体字号、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以及印章问题的思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南。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问题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文标题中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不能用引号。二是公文标题中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但也并不是都不能用标点符号,必要时可用引号、括号和连接号等,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
《条例》没有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作出规定,有的人就误以为可以随意使用标点符号,尤其是一些机关对被批转、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加书名号,如《××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不仅看起来不美观,念起来也拗口。有的被批转的公文标题就有错,批转时加上书名号就是错上加错。因此,公文标题中不能随意使用书名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编写的《条例》学习材料(以下简称《学习材料》)“公文格式”中的“第二节公文格式各要素”第七点“标题”中也明确将“不是法规性或规章全称却加书名号”作为一种错情。
为了避免在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时,仍然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做法,也是符合《条例》和《格式》的精神,更是一种严格要求的体现。
关于字体字号问题
《格式》第5.2.2款“字体和字号”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无疑其中的“一般”、“特定情况”表述埋下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有的机关仍然采用原《党的机关文件印制格式标准(试行)》,如正文用17磅仿宋体字,显然要比3号仿宋体字略大,这样会造成每行只能排26个字就撑满版心,而不是《格式》要求的“每行排28个字”。
有的机关规定转发(印发)文件类的通知,正文用3号楷体字,而被转发(印发)的文件正文用3号仿宋字,其实这是以往党的机关所要求的,新的《条例》和《格式》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格式》第7.3.3款“正文”中规定“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其实这是对小标题(而不是一个段落)来说的,因此有的机关规定“一级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或者3号小标宋体字,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就更为明了。
关于印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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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的是,《条例》并没有指出“纪要”需不需要加盖印章,而《格式》中又指出“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特定版头的“纪要”一般不加盖印章,而用“文件”格式印发纪要内容时,可加盖印章。 的通知,正文用3号楷体字,而被转发(印发)的文件正文用3号仿宋字,其实这是以往党的机关所要求的,新的《条例》和《格式》并没有这样的要求。0 H7 Z* G0 M9 p' w2 j$ A. G! 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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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第7.3.3款“正文”中规定“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其实这是对小标题(而不是一个段落)来说的,因此有的机关规定“一级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或者3号小标宋体字,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就更为明了。- k# ^' S* b- S# JE# q& A, w. W 格式》第7.3.3款“正文”中规定“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其实这是对小标题(而不是一个段落)来说的,因此有的机关规定“一级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或者3号小标宋体字,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就更为明了。 必须注意的是,《条例》并没有指出“纪要”需不需要加盖印章,而《格式》中又指出“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特定版头的“纪要”一般不加盖印章,而用“文件”格式印发纪要内容时,可加盖印章。 指出“纪要”需不需要加盖印章,而《格式》中又指出“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特定版头的“纪要”一般不加盖印章,而用“文件”格式印发纪要内容时,可加盖印章。 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分析的很好 公文要求中很多进行了说明,但大家都不会看得这么认真,现在写成文章就愿意看 。 认真学习公文发文规定 有些标点确实要注意!
来学习公文发文规定了 非常细分析的 认真学习一下 感谢楼主,我也明白了,请问哪里有学习材料的电子版? 基本常识还是要多复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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