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秘书 发表于 2012-5-31 08:35:55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老秘网县党委机关发文行为与发文程序,提高发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湖南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文必须确有需要

发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凡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行文的,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上级有政策规定、文件要求需要行文的;

(二)县委主要领导有明确指示需要行文的;

(三)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需要行文的;党政联合行文的,必须先经过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制文必须严格程序

(一)公文起草。公文起草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重要公文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公文起草涉及到其他单位和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与有关方面协商,统一意见。公文起草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力求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二)公文校核。凡以县委、县委办名义发文的,代拟好的文稿需经代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字,加盖公章,连同所附依据或说明,一并呈送县委办秘书组(急需下发的文件要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初稿)。县委办秘书组对文稿内容、文字、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核。

公文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确需行文;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相衔接;

3.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5.文字表述是否简明准确,条理清楚,语法规范;

6.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以上审核内容,确定是否进入办文程序。对不符合发文必要或行文规则的公文,可退回呈报单位不予发文或重新起草。

(三)公文签发。经县委办秘书组审核后的公文,由县委办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主任提出签批意见,再由承办单位按签批意见依次报请有关单位和领导会签、签发。未经县委办审核把关的文稿,办文单位不得违反办文程序直接报请领导签批,对此相关领导应拒绝签字认可。公文在送签发过程中,相关单位或领导有异议需要作调整或修改的,应与县委办秘书组联系或在送签(审)稿上直接修改并署名,对于公文在会签过程中形成的问题或意见不一致情况,由县委办与起草单位共同协调解决,在未解决之前,领导不予签发。

(四)公文制发。公文送签(审)稿经领导签发后,承办单位(人)不得自行改动或更换,必须将原件交县委办秘书组登记编号,并进行最后把关复核,再由承办单位按文件要求印制和发送。同时发文单位和受文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文件的保管、清退和销毁等工作,确保公文运行及时、安全、高效。

三、行文必须严守规则

行文规则根据国家宪法、有关法律和现行领导管理体制、行文机关职责权限、各单位法律地位及隶属关系确定,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一切社会团体制发公文、处理行文关系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准则。日常行文中主要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各部门要对自己的行文负责。行文的事项必须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行文。各党群部门或职能部门如需以县委、县委办名义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问题时,应先草拟初稿,送县委办核稿,并呈送县级领导批准后发出。

(二)呈报县委的“报告”、“请示”必须经过县委办登记,由县委办主任提请有关县级领导阅签或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坚决克服一文向几个领导同志主送的现象。

(三)要正确选择文种。如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用报告或意见。下级就某一事项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用请示,上级答复下级的请示用批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行文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用。坚持非行文不可才行文的原则,对内容不成熟、重复的,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减少例行性、事务性公文。

(五)要严格控制以党委政府名义的发文。属于涉及全县全局性、方针政策性和重大问题的公文,以党政名义行文;属于各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同级部门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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