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训诫书是一种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这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文体,因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特殊,执法程序严格,在使用时须慎之又慎,尤其是在文本方面,不能出现低级错误。根据应用实践,在撰写训诫书时,应做到“五个明确”。 一、明确训诫,做到晓谕准确 训诫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批评与告诫,体现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彰显着法律的严肃性。在使用训诫书时,需要让被训诫人完全清楚训诫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明白自己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因此,在具体写作实践中,训诫书的标题有直接写“训诫书”三字的,而更多的是采用“训诫单位+训诫书”的形式,比如,“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滕州市公安局训诫书”等。有时为了表明训诫的内容,也会在标题中加入限定范围的词语,采用“家庭暴力训诫书”“社区矫正训诫书”“法制训诫书”等形式。 直言训诫书的标题形式,能够明白无误地把训诫书与行政处罚类的告知书、决定书、通知书等区别开来,突显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让被训诫人认识到这是对自己的教育、谴责、警告和批评,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树立尊法意识,保持警醒,紧绷守法这根弦,时时处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除了标题之外,有些公安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和存档,还对训诫书进行了编号。而这些文书文号,五花八门,并无统一的固定格式。比如,××市公安局曾制发“﹝2012﹞第14223号”训诫书,××市公安局××分局曾制发“﹝2016﹞2号”训诫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安局××派出所曾制发“×公网训字2018(001)号”训诫书,××市公安局武昌分局××街派出所曾制发“×公(中)字(20200103)”训诫书,而×县的训诫书编号为“第×号”。如此种类繁多的编号方式,严格来讲有损训诫书的严肃性、正式性,亟需进行统一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以下简称《式样》)要求,文号采用“×公(×)字〔×〕×号”的格式,“×公”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训诫书虽然不在《式样》所列的文书目录中,但作为一种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二、明确基本信息,做到真实具体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训诫人、被训诫人两个方面的有关信息。训诫人信息包括训诫人所在单位名称、训诫人姓名。被训诫人信息包括被训诫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名称等。有的训诫书注明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反映问题、处理结果等;有的训诫书还写明训诫时间、训诫地点等。 详细列出基于事实的各类信息,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各类法律文书在对一些特定项目的表述上,有着具体的要求。比如,在表述当事人身份时,要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要素。《式样》规定,“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及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文化程度等也有着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 在记录这些基本信息时,一要做到真实。真实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只有信息真实,才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二要做到准确。要求字词无错,信息精准无误,与事实完全相符,具有唯一性。三要做到详细。涉及的出生日期、现住址、户籍所在地、单位名称等信息越详细越好,要提高信息的可利用性。 三、明确违法事实,做到确凿清楚 违法事实是指被训诫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人数,反映何问题、过程、后果等。一般要求言简意赅地概括事实情况,叙述清楚明白,语言准确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凿。比如,一份训诫书写道:“被训诫人蔡××于2019年10月26日在××纪委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被当场发现。”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但写明了被训诫人姓名、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等事实,高度概括、精炼。 有的违法事实因其过程复杂,则写得比较详细。比如,一份训诫书写道:“梁×于2018年10月2日1时,使用网民‘笑熬浆糊’昵称‘落叶碎秋’微信号18400××身份在微信群‘点赞和平’发视频,内容是一个人在拉窗帘做升国旗动作,并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伴奏,当窗帘拉开时看到的是一个人在拉大便。该视频存在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行为。经核实,梁×称是因为出于贪玩和好奇,将在其他微信群里看到的有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内容的视频转发到‘点赞和平’微信群。”再比如,一份家庭暴力训诫书写道:“现查明,2019年7月11日7时许,王×的丈夫张××因家庭纠纷一事在胜利南路×号鑫利超市采用扭捏、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王×。王×被殴打后于同日18时许回到家中。张××不断辱骂王×,其间多次动手殴打王×,致王×身上多处受伤。”这两份训诫词对于被训诫人的违法事实写得具体详细,有利于对其违法性质进行认定。 违法事实是对被训诫人采取后续处罚的事实依据,叙述时既要抓住重点,有详有略;还要语言准确精当,无歧义无异议,为依法依规训诫奠定基础。 四、明确训诫内容,做到依法依规 训诫内容一般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行为认定,同时指出作出的“训诫”处罚。法律法规依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称,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这是让被训诫人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从而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程度等作出,表明“训诫”于法有据、有事实依据,还要强调目的是“训诫”。这是为了让被训诫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和所受到的处罚,自觉接受处罚,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违法行为认定及训诫处罚多分段写出,做到有理有据,条理清楚。比如,一份训诫书的训诫内容为: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你于2011年1月25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予以训诫。 该训诫内容首先援引了《信访条例》的条文作为依据,其次结合违法事实,指出予以训诫,简单明确,不赘虚言。 再比如,针对范××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信访,反映其子徐××死亡一事,××省××县××镇派出所曾开出一份训诫书。该训诫书的训诫内容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示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举行集会、**、示威,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四、北京天安门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内容特此训诫。 这份训诫书前三条逐一列举了法律依据,条文清楚,引用准确。第四条结合被训诫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信访的违法行为,并点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训诫,做到了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适当。 有的训诫书还采用问答笔录的方式来呈现训诫内容。比如,2020年1月,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扈××在内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20多名由湖北归来人员出现发热现象”等虚假信息,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扈××进行训诫。该训诫书的训诫内容为: 现在依法对你在微信群里发表不实言论并造成传播的违法行为提出警示和训诫,你的行为扰乱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你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希望你积极配合工作,听从民警的规劝,至此终止违法行为。你能做到吗? 答:能做到。(“能做到”为被训诫人手写,并按有指印——作者注) 公安机关希望你深刻反思,并依法郑重告诫你:如果继续固执己见,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编造、散播谣言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听明白了”为被训诫人手写,并按有指印——作者注) 还有的训诫书则更为灵活,在写完训诫内容后,为了让被训诫人进一步确认训诫书的内容,采用了问答笔录式。比如,一份训诫书在写完违法事实、训诫内容后,写道: (训诫人)问:以上训诫内容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训诫人答:我听清楚了训诫内容,并接受训诫。(答语为被训诫人手写,并按有指印——作者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训诫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五、明确各方主体,做到悉数认可 落款是很多文书的必备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格式包括了送印机关、送印日期、印章等要素。《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也对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做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式样》也规定,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式样》也要求,需注明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关于印章的使用,《式样》还要求,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训诫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其文末也应写明包括被训诫人签名(指印)、接受训诫日期,训诫人签名、训诫人所在单位、日期和印章等要素,以表明训诫人、被训诫人对训诫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法律文书具有严谨性、规范性,训诫书也不例外。写作训诫书,除了需要具备较好的文字功底外,还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出现训诫书违法违规等情况。现实生活中,因内容违法、程序不规范被撤销的训诫书时有出现。这会严重消解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引以为戒。 (作者:李 展 来源: 应用写作杂志社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