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四川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四川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循党中央明确的政法工作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推进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省委政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政法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履行与政法工作相关的职责,与政法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选优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党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政法单位副职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省、市、县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审批确定。 省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书记、副书记由省委按照有关规定任命,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书记,委员由省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四川省军区分管政法工作负责同志和武警四川省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县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参照确定。 第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健全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统筹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以及省委城乡基层治理领导机构的各项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政治社会稳定、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开展维护政治安全、执法司法、创新社会治理等有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推动政法网络新媒体发展。 (十)统筹指导并推动政法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和智能化建设。 (十一)指导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进入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班子,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担任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的人选,应当熟悉政法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乡镇(街道)政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与督促,统筹推动相关工作部署落实; (三)支持和监督乡镇(街道)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组织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相关事项,推动完善政法工作运行机制;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形势,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有关工作,推动和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工作; (五)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七)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主要功能是: (一)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解决涉及跨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 (二)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和力量联动融合,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三)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 (四)承担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综治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县、乡镇(街道)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治中心,探索在中心村和城市社区建立综治中心。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综治中心保障。 第四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一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二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研究事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的配套议事规则,明确细化议事内容,列出具体清单,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事关本地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重要干部人事情况;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六)党中央和省委以及同级党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地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单位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以及平安四川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三)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拟制定的政法领域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以及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协调多方共同推进的重要改革事项; (五)涉及司法政策的重要问题,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工作举措; (七)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等; (九)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和省委领导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四)政法领域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五)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突发紧急情况、重大风险隐患、重要政法舆情及其处理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大举措、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情况、突出先进典型推荐表彰情况、政法领导干部和干警违纪违法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 (九)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事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党内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召开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对全省政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县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本地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带头执行,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 统筹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夯实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支持和保障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等基层政法工作阵地建设,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落实政法单位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任职等规定。市、县政法单位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异地交流任职。市、县政法单位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对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开展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党校(行政院校)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政治培训,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完善常态化表彰、及时性奖励机制,对在完成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政法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政法职业风险保障,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人民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风险互助金制度,推动建立因公负伤政法干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推动落实政法干警抚恤优待政策,建立英烈和因公牺牲政法干警家属、伤残和特困政法干警资助资金制度,关爱政法干警英烈子女就业就学。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维护政法干警执法司法权威、保障政法干警权益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袭警、辱警、诬警行为,保障干警依法履职。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探索建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建立符合政法工作规律的容错纠错、激励担当机制,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落实政法干警定期休假、体检、疗养等制度,保障政法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推动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维护安全稳定制度体系、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执法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政法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作机制,推动政法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升新时代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平安建设各项工作,推动防范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 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每季度、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每月至少分析研判1次本地平安稳定形势,加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平台纳入综治中心一体建设,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诉非衔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做好选优配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加强政法干部选育用管等工作。对有关政法干部的调整或者补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方面应当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意见。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一)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法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二)健全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工作机制,政法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健全政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信息沟通工作机制,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领导干部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党委政法委员会。在调查政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以及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智能化管理监督方式。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应当与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等工作有序衔接,其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落实执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市、县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向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