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视与巡视组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巡视”本身往往也重在宏观、重在大局。巡视组通常只有中央或省一级派出。 二、巡察与巡查 市县这一级没有巡视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有了巡察与巡察组。党章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的规定,中央和省级层面成立巡视办和巡视组、市县级成立巡察办和巡察组,对所属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 巡察制度的建立,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通了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在《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修订以前,市县级层面党委组织开展的叫巡查,机构就叫巡查办和巡查组。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把巡视巡察制度明确写在党章当中。而少数媒体会把此前的提法沿用下来,写作“市县巡查”,显然是不准确的。 但是,“巡查”并没有消失,仍旧会被用到。例如去年6月12日下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七巡查组巡查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动员会议召开。 一般来说,在权威性和全面性方面,巡查组不如巡视组、巡察组。在性质方面,巡视组、巡察组体现的是党内监督;巡查组所体现的,可以是党内监督,但很多时候也可以体现为政府部门监督、条线系统监督。 通常而言,巡查组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者某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而派出的。派出巡查组的目的是促进任务落实、推动目标实现。 此外,中央、省、市县都可以派出巡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