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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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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908749 发表于 2019-7-10 01: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本帖最后由 383908749 于 2019-7-10 01:50 编辑

什么是“套路贷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关系的不断增多,国家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各类违法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套路贷”犯罪日显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以及社会的稳定性。 “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看似为一般民事借贷关系,实则与普通的民事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要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相统一,我们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必须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二是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三是坚持依法从重惩处。 典型案例有我局办理的赖某某被诈骗案件。该案件中,被害人赖某在2017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签订相关各类不平等条约,并依据条约要求被害人赖某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在被害人赖某无法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诱使受害人进一步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最终犯罪嫌疑人以该方式在实际给付130万元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价值250万元房产过户为己有。此外,在该过程中赖某实际支付给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利息高达50多万元。经过我局民警的不懈努力,最终追回被害人赖某被骗房产,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的行为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外,我局以该案件的成功侦办为翘板,侦破一系列相关“套路贷”犯罪,切实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安全感、满意度,增加了社会的和谐性、稳定性。 在此,我代表苍南县公安局呼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牢记严防“套路贷”口诀: 借钱贷款走正途,莫要图快上了套。 一旦上套别着急,及时报警要知道 防套知识多学习,重点要点莫忘掉。 严防“套路”齐参与,共筑安全新防线。
标签: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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