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胡美东)全国人大代表林兴禄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应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给予更多的正向激励。
林兴禄表示,近年来,基层公务员承担着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矛盾多、压力大。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基层干部被问责,而相对应的正向激励办法少、激励面小,影响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林兴禄指出,当前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正向激励措施操作性不强。比如,国家虽然出台了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意见,提出容错纠错机制等,但缺少具体办法,纠错的条件、程序、申诉、认定等不明确,实际上难以执行、效果不佳。再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出台后,尚未配套制定实施细则,特别是对如何记功、奖金标准多少等配套措施未明确。又如,带薪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等政策,因为国家没有出台强制性规定或实施细则,在基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一些干部长期在偏远乡镇任职、与家人长期无法团聚,导致个人婚姻、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矛盾问题突出。
二、正向激励与逆向惩戒实际应用不相称。目前,各地普遍存在问责力度大、表扬激励少的现象。“上面千把锤、基层一颗钉”,中央、省规定的问责事项多、刚性约束很具体,基层干部反映工作起来常会“动辄得咎”。以某设区市为例,2018年全市受各种处理的有1477人;而同年度记三等功、嘉奖集体39个,记三等功、二等功和嘉奖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246人,效能通报表扬28个单位、24人;该市虽然加大奖励力度,但根据上级规定,市级层面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因而受激励表彰的数量仍然偏少。这种情形在很多地方都存在,与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大多数干部兢兢业业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一票否决”问责覆盖面广、标准不一。比如,有基层乡镇被综治或计生等某个单项工作“一票否决”后,该乡镇所有工作都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又如,有基层乡镇因为个别责任人工作不到位,被综治“一票否决”后,直接导致该乡镇所有干部平安综治奖被取消,该乡镇精神文明单位下一届评选也要重新从县级文明单位评起,影响干部3年甚至6年的经济待遇,出现“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现象。此外,在问责处置涉及经济待遇方面,也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如单位班子成员出事被问责后,有的只影响班子成员的奖金福利,有的则影响全体干部的奖金发放。
四、经济激励明显不足。基层干部反映,一方面,事情多、责任大、工资少;另一方面,职数少、出路难、经济待遇低。按照中央新规定,地市级及以下无权制定奖金福利政策,除上级统一政策外禁止增发其他奖金或福利,原先收入就偏低的基层干部缺乏经济激励,随着房价、物价水平上涨,获得感、幸福感在减弱。
另外,基层干部“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乡镇一级事业编制干部是骨干力量,却没有与公务员同等享受车补等补贴,收入不平衡,影响了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很多年轻干部不愿到乡镇工作,到乡镇工作后也想方设法通过考试、借调甚至辞职离开。
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在政策、待遇等方面对基层干部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为此,林兴禄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建议国家抓紧研究出台基层干部正向激励具体规定,系统梳理在各项干部管理工作中涉及正向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细化考核评价、激励手段、结果运用、督促检查等方面内容,形成基层干部正向激励制度框架。
二、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议对中央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意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从合理设置容错界限、划定容错底线、规范认定程序、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等方面制定具体办法,在有效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的同时,更好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三、进一步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建议国家抓紧出台地方津补贴发放、重点工作专项奖金等具体实施细则,让各地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执行标准。
四、进一步完善荣誉表彰机制。建议国家在防止表彰名目过多的同时,进一步放宽面向基层的表彰奖励项目,适当增加市、县两级评比表彰项目数量,以激励基层工作积极性。把各类荣誉表彰与经济激励、职务激励有机结合起来,让受到不同层面表彰的对象,可享受不同标准的津贴或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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