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2-09- 李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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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的安排,在全省人民奋力转型跨越发展,喜迎党的十八大之际,每一个党组都要上一次党课,书记亲自讲。党课讲什么呢?十八大的大盘子中央已经敲定,但我们还不知道。为了和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也和即将召开的十八大保持一致,我想只能讲党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党的基本原则首要的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我们党正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所以呢,我想就民主集中制问题谈点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 d1 o& h! L) `) `& r2 Y1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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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 v0 z5 [% C q( X) X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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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科学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广大党员和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高度一致。 0 L6 ~! N6 [. q d(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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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说它是根本的组织制度,是说共产党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规范党内生活和处理党内关系的;说它是根本的领导制度,是说党的领导机关的产生,党的领导体系的确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都是通过民主集中制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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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g# ^0 Z4 u# {8 M% A3 {$ f“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我党完全接受了这个原则。从历史上看,我党是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的。一大通过的党纲和四大以前的党章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27年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建国初期,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实行得比较好的。只是六十年代以后,个人崇拜现象逐步发展,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严重践踏,使党的事业受到很大损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内生活逐步恢复到正确轨道上来。党的十二大、十三大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十四大总结历史经验,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写入了党章。十五大报告又重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所以从历史上看,我们党是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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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要求,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实行正确的集中。但按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分析,我们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得不够。对于充分发扬民主方面的意见,人们这几年来谈论得比较多了,认识得比较深刻了,民主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民主的范围明显扩大了,民主的程序明显严谨了,民主的作风明显好转了。下面,我想侧重谈谈实行正确的集中问题。这方面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人们在吸取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教训时,往往是从发扬民主不够这个角度去检讨总结的。我认为,发扬民主不够固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但根据我们多年来的实践,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甚至遭到破坏时,也常常是因为集中出了问题,没有实行正确的集中。可以说,这方面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教训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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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q0 P0 c% V9 [# t6 i" U怎么理解“正确的集中”?通常我们说:“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认真思考一下,却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由谁来集中统一?是由某个人,例如主要负责人呢,还是一个领导集体?在一个组织中,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而少数人中有主要负责人,那怎么集中呢?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其中又有主要负责人,那又怎么集中呢?二是怎么才能集中正确的意见?由谁来判断这个意见正确与否?如果所集中的意见(也就是作出决定)是不正确的,那怎么办呢?如何使这种错了的集中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呢?因此,简单笼统地把集中说成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是不够的、不完全的,也是很难操作的。所以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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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9 y& @- |" Z0 i二、正确的集中要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s, e# {/ s: X8 h- c7 }& [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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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内容是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那么,集中就只能建立在这种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基础上。所以说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实质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在党组织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出现两种甚至多种不同的意见,争论各方都认为自己正确,要求按自己的意志去办,这时就不能只把某个领导人的意志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去集中,去做出决定,而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集中,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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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y) i- ~1 L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是对集中一个切实的保证。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第一,一般地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比较全面、比较客观的;少数人的意见相对比较片面,视角比较狭窄。第二,集中是为了服从,决定是为了行动。如果作出的决定只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多数人不服或者反对,那就无法统一行动,无法将决定付诸实施;即使勉强行动,效果也不会好,集中的意见实际上也就实行不了。第三,即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错了,多数人经过实践后认识到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相对容易纠正过来,因为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在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的,易于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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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三)党的领导机关由同级的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四)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六)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六条基本原则是党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为如何实行正确的集中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我的理解,这六条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全党服从中央是最高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是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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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B6 |4 m% [比如第二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唯一依据,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正是少数选举人的意志服从多数选举人的意志的体现。我党近几年来反映强调的提拔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的做法,也是考虑到了多数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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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五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中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见,集体领导的原则,同样贯穿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掌握党的各级领导权力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体。哪一个领导者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其限度就在于个人权力必须服从党内多数人的意志。党委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成员畅所欲言,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委书记只是党委会中平等的一员,表决时也只有一票的权利,并不拥有多于一票的权利。若有意见分歧,书记的意见属于少数时,书记也不能个人说了算,不能滥用权力不顾多数人的意见强行决定问题。一经党委集体作出决定,包括党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 $ ]. K! ?& q( N4 R# D# q$ K
. R! J& T9 c3 z& W$ J以上这些都说明,正确的集中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这一最基本原则为精神实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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