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5日)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一)攻坚第九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7年11月27日—12月3日,全区5个地级城市平均优良天数(达标天数)为5天,同比平均增加2天,优良天数比例为71.4%;其中PM10平均浓度为1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PM2.5平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7.5%。
第九周(2017年11月27日—12月3日)与上周(2017年11月20日—11月26日)的81微克/立方米相比,全区考核指标PM10平均浓度上升58.0%。受28日-29日沙尘天气影响,5个地级城市中除固原市PM10平均浓度下降1.2%外,其余4个城市均上升,上升幅度为37.5%-68.1%。
(二)攻坚以来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7年10月1日—12月3日,全区5个地级城市平均优良天数(达标天数)为53天,同比平均增加8天,优良天数比例为82.8%;6项空气污染物浓度同比为5降1升(NO2平均浓度上升,其他5项污染物浓度下降),其中PM10平均浓度为10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5%;PM2.5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8.5%。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3.9%,空气质量评价为改善,该时段空气质量由10月的略有恶化转为改善,改善幅度连续5周呈加大趋势。
(三)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目标差距。2017年1月1日—12月3日,全区5个地级城市平均优良天数(达标天数)为259天,同比平均减少1天,优良天数比例为76.9%;5个地市6项空气污染物浓度同比为4升2降(PM2.5、SO2平均浓度下降,其他4项污染物浓度上升),其中PM10平均浓度为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5.0%。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上升2.3%,空气质量总体评价为恶化,虽然相较于1-10月上升7.1%,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继续减缓,但与考核目标差距依然很大。 (四)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目标差距。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根据最新调度数据,截至2017年12月1日,全区共淘汰建成区内外各类规模燃煤锅炉1456台(含煤改气、煤改电323台),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淘汰496台(108台)、336台(82台)、332(19台)、135台(73台)、157台(41台)。
其中,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基础调查清单)共淘汰937台(含煤改气、煤改电263台),完成清单任务88.9%。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淘汰257台(71台)、211台(80台)、247(19台)、130台(70台)、92台(23台),淘汰比例分别为88%、93.4%、80.5%、98.5%、94.8%。
从调度数据看,基础调查清单内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较好的12个县是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太阳山开发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和海原县,均100%完成淘汰任务。淘汰比例低于80%的县(区)仅剩同心县(38.2%)和西夏区(79.3%)。(见附表7)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全区共计划实施大气治理项目363个,截至2017年12月1日,共完成257个,完成率70.8%,在建65个,开工率88.7%。其中,银川市:计划完成大气治理项目153个,共完成132个,完成率86.3%,在建20个,开工率99.3%;石嘴山市:计划完成大气治理项目39个,共完成28个,完成率71.8%,在建11个,开工率100%;吴忠市:计划完成大气治理项目52个,共完成36个,完成率69.2%,在建16个,开工率100%;固原市:计划完成大气治理项目48个,共完成9个,完成率18.8%,在建0个,开工率18.8%;中卫市:计划完成大气治理项目47个,共完成37个,完成率78.7%,在建10个,开工率100%;宁东基地:计划完成大气治理项目24个,共完成15个,完成率62.5%,在建8个,开工率95.8%。(见附表8)
(三)火电机组超低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全区计划实施火电超低改造机组11台3880MW。截至2017年12月1日,已完成6台,完成率为54.5%,在建5台。其中,石嘴山市计划实施3台,在建3台,尚未完成;吴忠市计划实施4台,完成3台,在建1台;中卫市计划实施1台,在建1台,尚未完成。
三、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银川市:2017年银川市需牵头完成整改任务7项,截至11月底,已完成3项,未完成4项。 (二)石嘴山市:2017年石嘴山市需牵头完成整改任务10项,截至11月底,已完成4项,未完成6项。 (三)吴忠市:2017年吴忠市需牵头完成整改任务9项,截至10月底,已完成7项,未完成2项。 (四)固原市:2017年固原市需牵头完成整改任务6项,截至11月底,已完成3项,未完成3项。 (五)中卫市:2017年中卫市需牵头完成整改任务4项,截至11月底,已完成2项,未完成2项。 (六)宁东基地:2017年中卫市需牵头完成整改任务3项,截至11月底,已完成2项,未完成1项。
四、工作组督导检查情况
1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派的五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已全部下沉到位,并积极与各市进行对接,细化内部工作分工,迅速开展工作。银川市工作组以城市扬尘防控、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秸秆禁烧、企业错峰生产落实等为重点开展了督导检查工作,发现宁夏路桥公司沥青拌合站等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银川绕城高速二支沟东一号桥与李银路交叉处西北角大面积裸露地未落实防尘措施,银川市辖区内城市边缘机械化清扫还不到位;城乡结合部不在建成区内的小燃煤锅炉煤质不达标,散煤经营户如贺兰小潘煤场、宁夏鑫瑞达工贸有限公司等煤质检验材料不全,永宁县李俊镇孙军煤场等未有效覆盖;贺兰县习岗镇利民村、永宁望远工业园区依然存在秸秆、垃圾焚烧现象;110、109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车、货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措施不严。冬季交叉执法检查移交银川市的118家企业的221个环境问题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石嘴山工作组以极端天气应对、监测站点扬尘防控、企业错峰生产落实和关停取缔等为重点开展了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部分企业厂区内道路清扫、物料堆场遮盖不到位,缺少防尘措施,如平罗县万顺冶金鑫鹏分公司厂区道路扬尘污染严重,原料堆场和烧结、原料破碎等工段无任何防尘措施;部分线路工程和建筑工地未落实冬季停工措施,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如平罗县沙湖大道沙湖至上海庙750KV线路工程(1标段)开挖土方大量裸露,施工工地至沙湖大道出口路段存在大量浮土,扬尘污染严重;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厂区建筑工地未停工,无防尘措施;亲水大道西侧,吉鑫冶金南侧污水管网土石方开挖过程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惠农区滨河工业园区部分企业和单位在冬季施工过程中存在燃木取暖、焚烧垃圾现象;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现场发现多处明火点;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供热站4台在运机组无脱硫、脱硝设施;自治区移交环境问题整改迟缓,如宁夏荣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未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废气直接排放,厂区内异味明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未整改落实。吴忠工作组以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了城市扬尘防控、燃煤锅炉淘汰及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等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金积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淘汰滞后,园区集中供热工程进展迟缓,督导检查当日宁夏金世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夏君星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应淘汰锅炉仍在运行;国道344线和京藏高速改扩建工程(吴忠段)虽停工但施工场地、堆土扬尘防控不到位;利通区高级中学站点附近小街小巷清扫扬尘较大;金积工业园区宁夏凌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堆场、料场、渣场覆盖不到位,园区道路未机械化清扫,企业未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吴忠市散煤配送中心散煤库存量与用户需求量差距较大,部分商户、农户用煤来源不明,煤质难以保障。固原工作组紧盯每个监测站点,每小时监测数据,对燃煤锅炉淘汰、建筑拆迁施工、道路扬尘、散煤治理、机动车限行禁行等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原州区华城国际B区、景园盛世华都和农村信用社建筑工地未严格落实停工、围挡、覆盖、冻化、固化等抑尘措施;杨在军煤炭经营点煤质灰份超标;市区路面清扫未采取湿法作业,降尘雾炮车使用频次较低;固原监测站点附近部分餐饮业和住户仍使用散煤燃料取暖,新区监测站点华祺伯爵饭店西侧裸露地面未采取抑尘措施,马园监测站点道路车流量大,扬尘严重,附近居民使用散煤烧炕取暖。中卫工作组以铁合金、电石企业停产整治和高排放行业限产、限排及城市周边区域扬尘防治督导检查为重点,发现中卫市高排放行业企业限产限排要求未有效落实。如明盛染化有限公司、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御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均未制定具体减排实施方案。镇罗、宣和等园区企业渣场、料场防风抑尘措施不完善,园区道路、空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市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裸露地较多,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如文昌镇刘台村福润园南面停车场未硬化、无洒水降尘等措施,扬尘、尾气污染严重。重点区域散煤燃烧管控不力,城市建成区北面村庄燃用劣质煤、秸秆取暖,应理北街周边部分商户、住户使用散煤,煤质无法保证。部分散污企业关停没有做到“两断”“三清”,如中卫双昊鹏润土厂、炫光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料场原料苫盖不到位,施工场地未全面清理。对以上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工作组列出清单,及时向各地进行移交并紧盯督办,直至销号。截至12月2日,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组已编发专项督导工作信息4期,并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报送。一周来,各工作组共出动检查巡查人员2993人(次),检查对象704个,发现存在环境问题对象450个,存在环境问题483个,责令整改环境问题434个,责令限产停产整治9个,行政处罚9个,移交公安部门处理1个(见附表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