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经过起草、协商和会审,发文条件已基本成熟,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部门进行审核。公文审核涉及诸多方面,要求全面细致。
一要把好发文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大力精减公文,可发可不发的文坚决不发。比如我老秘网市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或现行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制发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以市政府名义发升级文;内容相近或有关联的多个公文,可以合并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公文坚决不发;等等。
二要把好政策关。重点对起草部门提供的相关政策依据、资料等进行审核,保证发文依据充分,适用政策准确。
三要把好法律关。重点对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对于应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而未审核的,应提醒起草部门补审。
四要把好协商关。重点查看相关资料、协商记录和修改意见,对于该协商而未协商的,应要求起草部门牵头协商后重新报送;对于协商不彻底、问题没解决的,应要求起草部门重新牵头协商。
五要把好文种和格式关。重点对选用文种和公文格式进行规范,不能出现请示、报告不分,或该用函而用了请示,或自创文种等问题;版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这方面要严格要求,不能变通。
六要把好文字关。重点审核表述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结构是否合理,等等。全面、彻底地消灭各种文字问题。
经文秘部门审核不宜发文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请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这是《条例》赋予发文机关办公厅(室)的职责,起草部门要理解、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