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此次修订,军队机关公文格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主要是借鉴党政机关的做法,与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对接,使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外观、要素和标注规则等方面总体趋于一致。
(一)对格式分类的调整
原《格式》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分为三类,即文种标识、固定标识和特定格式;新《格式》取消了固定标识,把军队机关公文格式划分为通用格式和特定格式两类。
1.通用格式。新《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军队机关公文版式作了调整,将发文机关标志作了统一,不再区分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无论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的距离都统一为35mm,也就是3行多的距离,正好可以用于标注份号、密级和紧急程度。经过这样的调整,公文首页的格式相对一致,不再需要印制上行文、下行文两种版头纸。
另外,发文机关标志改为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是否加“文件”二字,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制发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指导性、规范性的下行文,标注“文件”二字;制发上行文“请示”“报告”和平行文“函”以及具有事务性、阶段性、一般性的下行文,不标注“文件”二字。
2.特定格式。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对于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有效补充,也是正式行文格式,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特定格式包括信函格式、命令格式、纪要格式和代拟稿格式4种,其中信函格式和命令格式是新增加的。在具体使用中应分别注意把握以下细节:
①信函格式。发文机关名称后不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署名应与发文机关标志一致。它与通用格式最大的不同是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距上页边为30mm,且在分隔线下标注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及发文字号。
②命令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二字组成,全称确实无法排布时,可使用规范化简称;由于发文机关标志带有文种,所以标题只标注事由,不标注文种。
③纪要格式。名称由“会议纪要”改称“纪要”,发文字号只标注年份和序号,不标注发文机关代字;不标注主送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不加盖印章。
④代拟稿格式。代拟稿要排印版头和版记,“(代拟稿)”用3号楷体字居中标注在标题下一行。由于代拟稿有待上级机关批准,尚未成为正式公文,所以应采用“黑头标志”,以便与正式印发的“红头标志”相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部门的内设机构无权对外正式行文,其在联系和办理具体业务工作时所使用的“便函”,尽管行文形式看上去与公文特定格式中的信函格式类似,但实质上两者的版头名称、发文字号、管理渠道以及适用范围、行文效力等都有一定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
(二)对公文格式要素的调整
经过此次修订,军队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由17个调整为20个,除页码外,其余19个分布在公文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版头是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各格式要素的统称,共包括份号等6个格式要素。主体是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至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各格式要素的统称,共包括标题等9个格式要素。版记是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各格式要素的统称,共包括抄送机关等4个格式要素。关于公文的格式要素,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了部分格式要素的名称。公文的“眉首”改称“版头”,“发文机关标识”改称“发文机关标志”,“发文(传达)说明”改称“附注”,“反线”改称“分隔线”,“印发说明”改称“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等。
2.取消了个别格式要素。①取消“已阅人”。请示和报告这两种上行文所标注的“签发人”已经反映了对公文内容负责的主体,取消“已阅人”可使公文处理更加便捷。②取消“主题词”。主题词的标引比较繁琐,而如今的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做到不通过主题词对公文进行信息化管理和高效便捷利用。
3.增加了“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标注“特急”或“加急”。特急是指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速度送达和办理的公文;加急是指需要急速送达和办理的公文。
(三)对格式要素标注方式的调整
为了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形式上尽量保持一致,同时着眼操作方便快捷,此次修订对格式要素的标注方式作了相应调整。
1.份号。字体由仿宋体调整为黑体。份号根据份数编排,一般2位至6位,应编虚位。印制份数为一位数的,份号从“01”编起;印制份数为两位数的,份号从“001”编起;依此类推。不标注“份号”二字。
2.密级。位置由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调整为左上角,调整后份号、密级、紧急程度的位置比较集中,便于标注,同时可以为领导批示留出更多空间,更加方便公文处理。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对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公文增加了标注“绝密·核心”这种类型。
3.签发人。签发人姓名的字体由仿宋体调整为楷体,主要是为了与“签发人”三个字的字体区别开来,显得更加清晰醒目。
4.标题。根据原《条例》和原《格式》的规定,文种标识式文件由于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体现文种,所以其标题可根据需要标明公文种类,实际工作中有的并不标注。此次修订后,发文机关标志不包括文种,因此规定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也就是说,除命令、纪要这两种特定格式外,标题原则上均应包含文种,包括平行机关之间办理申请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函,标题中应包含文种类型“函”。
标题的位置由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一行调整为空二行。需要注意的是,按格式标准,“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实际操作中,标题与红色反线之间的空行通常按照3号汉字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掌握,大约为10mm。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认为空二行就是敲两次回车键,行距过大或过小都是不美观、不规范的。
5.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原《格式》规定署名与成文日期之间通常空一行,新《格式》规定署名的位置以成文日期为基准,左右居中,与成文日期之间不空行。原《格式》规定成文日期在署名正下方适当位置,总体居于页面右下方,并未明确具体位置。新《格式》明确,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固定了成文日期的位置。同时,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首长签名章由蓝色改为红色。
6.版记。版记应当位于公文最后一面,也就是说版记一定在偶数页。版记各要素的字号由3号改为4号。此外还对版记中的分隔线的高度作了区分:首条、末条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相当于1磅;中间一条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约为0.7磅。
7.承办说明。承办说明不是必须标注的格式要素,通常在办理公文需要联系的情况下标注。具体可以这样把握:请示、报告、函等文种应当标注;命令、通令、决定、纪要、通告等文种不应标注;通知、通报、指示、批复等文种根据具体情况标注。
8.页码。页码的字体由白体改为宋体。通用格式的公文,首页均需标注页码,包括只有一页的公文,版记要放在最后一面,因此正反两面均应标注页码。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标注页码。特定格式中的信函格式,首页不标注页码。
9.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以往只有固定标识式文件和命令、通令等文种标识式文件才标注这两个格式要素(原来合称为“印发说明”),新《格式》明确,通用格式公文和特定格式公文均需要标注。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送印机关,通常是发文机关的下一级印制承办机构。党政机关公文的印发机关一般是各机关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军队机关原则上也应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综合部门。
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送印日期。标注这一格式要素能够准确反映公文的办理进度和形成时间,有利于督促送印部门提高效率。一般来说,公文在签发后,也就是在确定成文日期后,还需要经过排印清样、校对复核和审签送印等环节,有的还要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印发时间,所以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属于正常情况。为提高文件的印发效率,送印部门在公文签批后应及时复核送印,通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不能出现延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