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作上,对标题的作用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即“标题是文章的眉眼”。尽管公文标题与其他文章标题在拟制上有明显的区别,但也仍然可以这样说。一般地讲,公文标题往往体现内容上的纲要性和结构上的固定性。即可以使阅文者看过标题就能知道该公文的主要内容,知晓发文机关和文种。拟制公文标题,难点在于事由部分。这是标题的核心部分,在形式上也是与其他文章标题的显著区别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2012年6月30日前(即《条例》施行前)施行的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曾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此前,国务院办公厅所制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要求。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均已停止使用,但上述要求已在公文界形成规范性共识,并一直体现在高规格的公文处理工作中,所以,我们今天谈到公文标题的拟制问题,仍需严格遵循并体现“准确”“简要”的基本要求。 “准确”,是指在标题的事由部分恰当无误地概括出公文的主要内容。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新华社2016年11月27日电),事由部分极为准确地概括出这一较长篇幅“意见”的主要内容。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6〕92号),通过“清理工作”前面所带的较长限制性词语“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将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准确地凸显出来。这样高规格公文标题的例子,无疑是具有典范性的,可资学习和借鉴。 在基层机关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中,公文标题不够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拟制“请示”的标题时尤为明显。如《××区晨光街道办事处关于购置社区文娱活动设施的请示》,该请示系发文机关为丰富居民文明健康的社会生活,拟在所辖各社区开辟出多功能活动场地,需购置音响、桌椅等设施,因此发文请求上级××区人民政府拨款。从行文内容看,其主旨在请求上级拨出专款。而像开辟居民活动场地、购置相关活动设施等,则属于发文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是无需请示的。可见发文者是把提出请示的理由当成了事由,因之标题未能准确概括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以致不够规范,应拟为《××区晨光街道办事处关于请核拨购置社区文娱活动设施专项经费的请示》。再如《××省实验学校关于维修教学楼及体育馆的请示》,这是某省属中学向其上级××省教育厅请求拨付维修教学楼外墙面、更换门窗及校内体育馆地板所需款项所制发请示的标题。其失误之处也在于和上例一样把提出请示的理由当成了事由写入标题中。可见,这种情况在基层机关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中是较为常见的,应引起相关文秘人员的足够重视。 再谈“简要”。“简要”即简明扼要,这是与“准确”相辅相成的要求。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能用最少的词语形成事由部分,就是做到了“简要”。拟制公文,特别是标题,对语言的要求可以说是严苛的,所以有“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之说。高规格公文的标题,常常可以作为学习“简要”的典范。如国务院办公厅所发一则通知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十分精练,可谓一字不移。而在基层公文处理工作中,则时有不够简要的情况。如××市机械工业学校为适应市场对汽车维修方面技术工人的需求,拟增设汽车驾驶及维修专业,向其上级××市教育局发文请求批准,该请示的标题为《××市机械工业学校关于拟增设汽车驾驶及维修专业的请示》。“拟增设……”是正文中出现的提法,用在请示的标题中就不妥了,请求上级批准的是“增设”这一行为,而非“拟增设”,因为“拟增设”尽可提出,无需批准,“拟”无疑是多余的。再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已建成并开始销售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含酒店公寓)绿地上建一幢综合楼用于办公及餐饮,向××市规划局发文请求批准,其所拟请示标题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请求批准调整凤凰水城C区容积率修建综合楼的请示》。就“请示”这种用于请求批准的上行文种而言,如果其标题中主要动词是显示发文单位自身行为的,则自然体现了请求批准之意,无须在这一主要动词前面再加“请求批准”字样,如上例的“调整”及“修建”就是如此,应将“请求批准”去掉才能使标题达到“简要”的要求。另外,从标题看,此文有一文两事之嫌,尽管调整容积率和修建综合楼密切相关,但还是分开行文为好,因为即使调整容积率的请求得以批准,有关综合楼的具体设计和修建也应向该市规划局报批。“请示”须一文一事,乃公文处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要求,这里有必要附带提及,以期引起基层文秘工作者的重视。 另外,转发类公文的标题,也容易出现不够简要,甚至拖沓冗长的情况。如“××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标准的通知”(×工总财〔2016〕220号),即为一较典型的例子。从该文件所述的具体内容看,发文机关曾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制定下发了落实上述文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在要对有关标准进行调整,所以再次下发了这一通知。由此可见,标题事由部分不必如此繁杂,改为《××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标准的通知》即可,其余内容文件正文自有明确交代。再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行20××年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需进行层层转发的文件,拟制标题时,不必将每个转发层次都列入其内,应直接标明转最上层机关文件,至于中间各转发环节,在正文中予以说明即可;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出现介词“关于”和“……通知的通知”一类情况,也可以对标题词语进行适当的调整,如上例就可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行20××年职称评定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在这方面存在一种沿袭的求简做法,即去掉最前面的“关于”和最后一个“的通知”,如上例则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行20××年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这样简则简矣,却使标题失去了中心词。可见这种求简做法的结果将导致整个标题在结构上是不够完整的。有必要强调,上述因层层转发文件而出现的情况,带有一定普遍性,应当引起基层文秘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前述“××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标准的通知”一例,还显示出另一种情况,亦有必要附带指出,即《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本身,存在文种重叠的问题,因为根据《条例》规定,“意见”属于党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而工会系统虽自有一套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但早在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施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即将“意见”列入全国工会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使用的正式公文文种并沿袭至今,可见,对于工会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来说,“意见”和“通知”也不宜同时合并使用,上例应直接以“意见”行文即可。 (作者:长春理工大学 张冠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