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明察暗访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明察暗访督查工作,根据《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明察暗访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察暗访督查对象包括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借用、挂职人员)。 第三条 组建明察暗访督查成员库。成员库成员由局效能办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市相关单位、行风监督员及第三方参与督查。 明察暗访督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小组)成员从明察暗访督查成员中随机抽取,由2-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督查小组成员执行督查任务时,应当携带督查证,采取突击查岗、模拟办事、事件跟踪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暗进明出。 第四条 明察暗访督查应当做到全覆盖,由局效能办牵头,采取按比例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督查对象。上一轮明察暗访督查发现有应当整改问题的单位,直接纳入下一轮明察暗访督查范围。 第五条 明察暗访重点督查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附件:全局作风效能建设日常督查内容)。 第六条 督查小组发现被督查单位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可以拍摄视频、图片备查。 第七条 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小组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督查或签字的,视为存在违规情形。 《明察暗访情况登记簿》应当按照编号连续使用,一经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损毁。 第八条 督查全过程实行不间断的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资料应当在督查结束后当日,交局效能办保存。 第九条 督查小组应当在每次督查结束后当日,向局效能办如实报告督查情况,现场展示所有视频、图片等资料。同时将《明查暗访情况登记簿》以及所有视频、图片等资料交局效能办保存,任何人不得修改或删除。 《明察暗访情况登记簿》应当经明察暗访督查小组所有成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 局效能办应当在督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合视频、图片等资料,对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作出认定。构成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由局效能办向被督查单位、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部门应当按《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做出处理,并报局效能办备案。 第十一条 被督查单位对《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办提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由局效能办收回《整改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被督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 局效能办应当及时起草《明察暗访督查情况通报》,报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以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明察暗访视频、图片等资料,应当复制2份,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效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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