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观能动性的
必要性及措施的调研报告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保持下降,但较大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就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12字”责任体系的立足点、着眼点和出发点。安全不安全,企业最直接、基层最关键。针对目前城南街道辖区安全形势和特点展开调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还很不平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形多于实。从发生的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来看,究其根本,都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存在,我辖区的企业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依法强化企业主责
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安全生产法中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新安全生产法第75条确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条款有16条之多,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实践表明,只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才能落到实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既管生产又管安全,而不能重生产、轻安全。企业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18条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20、24、43、47、56、65、80条则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进行了细化要求。新安全生产法第90、91、92、94、103、106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
二、企业必须落实安全责任
通过历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大部分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最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但更应该看到,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最根本的原因源于企业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未尽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二是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三是机构制度不健全,四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五是应急救援不过硬。
(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消防设备设施老化失效或配备不足不能发挥作用,违规使用耐火等级差、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等。
(二)培训教育不到位。
企业未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未有效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部分企业培训内容单一,形式简单,有将培训边缘化的情况,甚至一些基本的操作规范与流程都缺乏严格培训,对布置的各项培训任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付的情况,特别是举办的集中脱产培训,这些都直接造成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较多火灾事故中经营单位未对全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用电、消防演练、火灾扑救等方面的安全培训教育,致使现场员工在发现火情时,未实施有效扑救,致使火灾在初期未得到及时控制。
(三)机构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井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等因素间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隐患排查是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大量要做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目前,很多事故出自与企业未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应急救援不过硬。
企业缺乏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规程;日常工作中,未针对生产作业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导致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盲目施救,使事态不断恶化。
新安全生产法第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所以,企业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的最终目标。
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的发生,关系着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繁荣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
(一)“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生产经营单位追求企业效益、工作效率的同时,没有安全生产就谈不上效率,更谈不上效益。员工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也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生产活动的根本,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搞好安全生产,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达到搞好安全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人的一切积极因素是促进当今企业管理成功和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调动企业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企业经营管理中责任意识、隐患意识、安全意识是最关键的,员工自身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让员工觉悟到、认识到自己的安全操作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才能真正扭转安全管理被动的状态,才能真正发挥员工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人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安全的需要,潜在意识存在的“事前危险辨识,风险评估,事中制订防范措施” 规律,对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验证了员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管理方面,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填鸭式教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讲的多,让员工自己讲的少,讲规程、讲制度多,结合生产实际讲的少,与现场实际操作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员工被当成被管理的对象来看待,员工的自我教育、自我培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方面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就是激发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人与人沟通和在工作中团结协作的能力。生产活动中离不开企业的大集体,提高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就是加强的企业的动力和自控能力,能够围绕“领导尽责、员工尽职”,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及落实机制,实现安全职责明确,措施明确,全方面、全过程控制的局面,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
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责任意识,通过鼓励、协助企业加强宣传、重点培训、开展安全主题的活动,例如开展员工面对面交流活动。安监部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等,结合项目实际,就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岗前培训;二是现场安全排查;三是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四是出现的新问题,整改和完善;五是对侥幸事故、轻微事故、员工轻伤事故的原因分析。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增强了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普遍感到自身安全压力大,责任重,激发了他们对安全生产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主题活动、安全宣讲、隐患演练等多种形式全员参与,平等交流,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素质,培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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