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情况;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