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应当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 (含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
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分散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
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法
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或者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
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 (含
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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