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拿钞票当选票:辽宁贿选案带来的警示 文 / 栗希荣 2013年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的拉票贿选案,情节的恶劣性令人震惊,危害的严重性让人痛心。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果断严肃查处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惩治不廉洁现象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坚定态度,充分宣示了我们党维护党纪国法权威和尊严的坚强意志。从辽宁拉票贿选案暴露出的问题看,既有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有违反党纪政纪和失职渎职的问题;既有思想作风的问题,也有制度机制的问题;既有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全方位总结反思、汲取教训。 一、破坏选举,拉票贿选影响恶劣 选举是一种现代民主生活,贿选则是破坏这种现代民主生活的一颗毒瘤。贿选行为的本质是金钱政治、权钱交易,是政治不廉洁的一种形式。随着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的落马,辽宁贿选案的多个主角相继曝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和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以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均涉及“拉票贿选”或“对拉票贿选负有领导责任”等问题。此次贿选,涉及包括该省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等在内的多场选举。另外,多名辽宁官员、企业家,如沈阳市原副市长祁鸣、铁岭市委原书记吴野松、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等也深陷其中。这次贿选案对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破坏以及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影响一,挑战党的组织纪律,破坏选举制度 检视辽宁几个落马“老虎”涉及的贿选行为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为了自己上位而拉票贿选,王阳当选排名最末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宏章以黑马姿态爆冷当选省委常委等,均属此类。郑玉焯“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也有所图。而此前落马的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则被指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值得警醒的是,除苏宏章之外,其他几起贿选案均发生在十八大之后,属于“十八大后仍不收手”之列。完全无视党纪国法,翻云覆雨,公然以贿选不廉洁挑战党的组织纪律和人大选举制度,其恶劣行径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在贿选案中,有的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挪用公款贿选;有的放弃监督职责,甚至协助行贿拉票;还有党员干部大肆收受贿赂投出昧心选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平与公正性,使代表当选丧失合法性与正当性,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造成严重破坏和践踏,是不廉洁的毒瘤,必须彻底剜除。 影响二,拉票贿选,党纪国法不容、组织纪律不许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一起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其波及面之广、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前所未有。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丧失,纪律意识、法治观念淡漠,导致方向迷失、是非不分、行为失范,在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致使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现象蔓延。辽宁拉票贿选案直接冲击党内选举制度,挑战党的政治底线,败坏党风政风,给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了严重危害。 影响三,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败坏了社会风气 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败坏了社会风气。随着辽宁拉票贿选案黑幕揭开,诸多涉案官员被陆续公布,辽宁政治生态乱象逐渐显露。这种以权钱交易为底色的贿选,一方面,污染了政治生态,使规范严谨的程序与规则形同虚设,甚至成为个别人与小团伙逞其私意、加官晋爵的便利工具;另一方面,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若纵容这样的歪风邪气蔓延,不仅会腐蚀组织的肌体,甚至会损害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 二、贿选频发,追根溯源 破坏选举、拉票贿选问题的严重性已然明朗,贿选问题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原因一,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觉悟不高,政治意识不强 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出了问题,官本位、团伙主义和圈子思想还很严重。通过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贿选案以及辽宁拉票贿选案,不难发现,部分领导干部为官做事的思想不端正、动机不纯粹。他们没有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架“天线”、搞“勾兑”,拉帮结派、跑官买官。这样的歪风邪气不仅腐蚀党组织的肌体,损害群众的利益,还会动摇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 原因二,选人用人制度不完善 “反腐治根首先在于用人制度,用人制度是源头。”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干部选拔不能待价而沽。买官卖官、拉票贿选钻制度漏洞,比如,少数人提名,可能造成范围比较固定,贿选拉票比较容易。再比如,谁来提名,依据是什么,提名的公开透明度也不够,很容易让一些人钻空子、拉选票,以致被提名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带病提拔。 原因三,选举过程的不公开与缺乏竞争 公开透明的竞选程序是防止贿选行为的最好保障。为了提高选举过程的透明度,选民应当享有对代表候选人状况、选举过程的知情权。为此,我国法律规定选举的主持机构以及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实践中介绍候选人情况不仅内容简单,而且介绍与宣传的制度也比较简单。这实际上是以简单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来取代竞选,在法律规范中回避竞争问题。 原因四,监督制度不完善,形同虚设 没有监督的权力导致不廉洁,形同虚设的监督制度同样起不到监督效果。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方式有党委纪委的监督,有选举组织机构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方式却没有能够防止贿选的发生。我国《选举法》规定:“组织选举的机构对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调查处理;需要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立即移送相关机关调查处理。”这表明法律赋予了选举组织机构的监督权,选举组织机构同时也是监督机构。从选举监督的视角看,各级选举主持机构在选举中本应属于被监督对象,赋予其监督权,实际上是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合二为一,这种监督自然会苍白无力。另外,从选举组织机构的构成来看,选举机构的很多成员经常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关系,显然违背选举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由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容易造成贿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辽宁拉票贿选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辽宁拉票贿选案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暴露的问题是严重的,带来的警醒是深刻的。前车之鉴,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该案的警示与启示意义,非常有必要。 启示一,从坚定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方面反思 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我们看到部分领导干部精力不在工作上,而是拿原则做交易,拿钞票换选票;部分领导干部思想信念不坚定,党性修养不够,在面对拉票贿选歪风时态度暧昧,没有站出来坚决抵制,丧失了共产党人的基本政治立场。这深刻警示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从严管党治党只能加强,不可有一点一滴的走样;正风肃纪的弦只能越绷越紧,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放松;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不可有一分一厘的懈怠。 启示二,拉票贿选行为有法不依、目无法纪,凸显了依规管党、依法治国的紧迫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