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举的旗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追求。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问题。客观地说,人民民主在中国的建构和运行不可能一步到位,必然要经历一个实践探索、发展完善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民民主实践中取得长足进步,不仅强调价值原则先进性,而且强调制度化和法治化;不仅强调对党和国家的规范性作用,而且强调满足人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要求;不仅强调开发人民民主的政治资源,而且强调开发人民民主的治理资源。正是在这种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找到了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即能保障人民进行广泛多层次参与的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是我国国家建设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成果。
协商民主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套制度体系当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但它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已融入我国民主制度与民主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国民主建设和发展的战略性基础平台。
从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看,民主在中国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促使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并保证中国在现代国家框架下保持内在一体性,实现构成国家的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的共存与共生;二是发展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共同掌握、行使国家权力。这两个基本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我国民主的两个方面。没有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的共存与共生,人民就不可能联合成为有机整体,从而保障人民以整体的力量掌握国家权力;反过来,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的联合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可见,从民主运行的内在逻辑看,协商实际上是民主原初的存在与运行形式;只有在协商出现困难的时候,人们才会用票决制。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发展选举和投票民主形式基础上,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形式,完全符合现代民主精神。
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使其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效将党的群众路线转化为全面吸纳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充实和巩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拥有保障自己权利、实现自我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基础与行动路径。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主实践共同成长的,不仅成就了新中国,而且成就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实践。
显然,协商民主制度虽然不是人民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全部,但它所观照的是人民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全局。所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和发展协商民主制度,将对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产生全局性、根本性的推动作用。首先,协商民主制度将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实践有更为广阔的政治空间与实践平台。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直接地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民主作为新型现代民主的关键所在,日益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无疑将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提供有效保障。其次,协商民主制度将在中国社会更加多样化条件下,维持和增强社会活力,并保持人民团结、社会和谐以及国家统一,从而使多元的活力与一体的合力共同成为推动民族振兴和国家发展的积极力量。再次,协商民主制度将使中国在民主化过程中创造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行结合的民主运行体系,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民主实践有切实有效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最后,协商民主制度将为我国民主发展创造更多参与空间、制度平台以及工作机制,从而使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够长久保持在稳定、协调、可持续的状态。总而言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战略部署,必将开创我国政治建设和发展的新境界。
协商民主展现了中国特色
协商民主是以人民广泛多层次参与为基础,通过公平、公开和规范的沟通与协商,创造有序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所以,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得以有效运行与实现的重要形式,它既包含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也包含协商民主的内在规定。这决定了协商民主在中国运行与发展具有自己的特色。
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主体。作为中国的执政力量,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而且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所以,协商民主的展开,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党的职能组织以及所团结的各民主党派,建立协商民主运作的组织与机制;在社会生活层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其基层组织及党所联络的各种社会组织,为协商民主运作建立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组织与机制。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的强大动员力和整合力,是中国协商民主得以展开的重要政治基础。反过来,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协商民主则是在多样化社会巩固和发展领导地位的重要民主政治形式。
以宪法为最高权威。协商民主在本质上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政治平等。为此,必须确立共同的最高权威。在现代民主条件下,宪法理应成为最高权威,所有社会和政治力量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活动,尊重和服从宪法。协商民主要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运行,成为促进和巩固人民民主的重要资源,首先就要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为此,应把所有协商都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建设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
参与成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动力。协商本身就是一种参与。协商在给人们提供广阔参与空间与机会的同时,也要求人们通过参与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的利益。参与推动协商,而协商所具有的协调和团结功能,又使多元主体在参与过程中得到有效整合。这样的政治过程决定了在协商民主条件下,参与就成为实现多元社会整合的重要动力。当然,这个动力能否产生积极的整合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商民主本身在结构和功能上所达到的完善程度。从这个角度讲,协商民主对于制度化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
权力运行趋向软化。在协商民主条件下,权力运行必然趋向软化。这是因为,协商意味着权力的运用需要经过一个协商共议的过程,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来说,在协商民主条件下,权力的运用首先必须通过制度与程序的规范起作用,不能在制度与程序之外单独起作用;其次,即使在制度与程序之中,权力的运用也必须经过协商的过程。其原因在于,在利益多元条件下,政治过程所涉及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甚至都代表着不同利益;权力要通过这样的政治过程达到目的,就必须通过协商来协调与整合不同利益要求,从而形成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利益要求的政治产品。实际上,权力软化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出现,如听证制度、民主恳谈会、专家咨询会、政策对话沟通会等形式,这些机制的运行起到了软化权力的效果。
社会治理是多元共治。社会自治能力提高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提,也是协商民主发展的结果。政府产生于社会,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从根本意义上讲是社会的要求。在社会无力自主、无力运用权力的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单向作用自然可以被无限放大。但是,现代化的发展不仅提升了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而且大大提升了社会的自主能力。这种发展使得政府对社会的治理突破了传统的政治统治范畴,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社会的模式。新的政府与社会关系为我国协商民主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协商民主也为这种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合理途径与形式。
公正成为政治过程的基本价值追求。协商的前提是平等,平等的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完成政治产品的生产过程。协商之所以能够成为可接受的民主政治形式,就是因为它能够产生公正的政治产品。公正的本质不是满足所有利益主体的要求,而是在政治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共同遵守有共识的程序与规则,并充分尊重和考虑所有利益主体的要求。对于每个协商主体来说,公正的关键不是利益实现程度的问题,而是协商结果可接受程度的问题。是否接受协商结果,不仅取决于协商结果本身,而且取决于是否接受协商价值与过程。所以,在接受协商结果之前,人们必须首先接受协商本身,即对协商民主形成基本的共识。
政治结构从纵向向纵横结合发展。有学者认为,政治有纵向性与横向性之分。纵向性体现为权力、统治、命令、强制、政府、国家;横向性体现为公众舆论、参与、选举、公民表决。显然,协商应该属于横向性政治的范畴。这种划分有助于展现政治结构内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用力取向。用这个模式来分析我国政治结构可以看到,一旦广泛多层次的协商民主全面展开,在协商的政治逻辑作用下,参与、自治、协商以及合作等政治中的横向因素将不断增长,这必然促使我国政治结构从侧重纵向结构向纵横结合发展。在协商形成合作共治的大趋势作用下,横向结构的地位与作用将不断增强,进而推动我国政治结构更加完善。
竞争民主必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
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制度,一方面要把政治协商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要使得协商的精神与原则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基础,从而在已有政治协商的基础上,发展出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基层协商等各种协商形式,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资源和广阔的政治空间。
以人民与社会为根本决定力量的现代民主政治,不管以什么形式展开,都必须经历一个最基本的政治过程,即权力委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行使了手中的权力,受委托者合法地获得了掌握和运行人民委托给国家权力的资格。这个过程的基本形式就是选举。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举就难免要与竞争联系在一起。竞争是民主的重要条件,但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不是有竞争就一定有民主。民主的充分条件在于:人民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拥有自主权,以及他们所组成的社会是决定国家的力量,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认同与支持。所以,概括来说,人民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自主以及由此形成的在政治领域对国家的决定权,是民主的充分条件。
竞争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民主的全部。所以,不能是竞争决定民主,即从竞争出发来设定民主的形式;相反,应该从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设定竞争。竞争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竞争的目的。从民主发展的实践来看,目的决定手段,即民主决定竞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那种认为中国只有搞西方式的多党竞争政治才能达成民主的主张,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就是手段决定目的的错误逻辑。民主目标的崇高性与竞争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在民主与竞争的关系上,所有逻辑起点应该是民主而不能是竞争。竞争对民主的决定作用,是在民主决定竞争的前提下展开的。如果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把这个逻辑倒过来,即从竞争出发来安排民主,那么,任何民主的成长都将是困难的,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
在我国民主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竞争民主必须时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把竞争建立在协商基础上。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作者为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