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和最经常运用的一项职权,也是人大工作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一个部分。其本质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权力机关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履行这一宪政责任。然而,当前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的满意率并不高。其中一种普遍的认识是人大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改变这一现状,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人大工作,结合当前实际,笔者认为地方权力机关应着重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加大思想解放力度。
一、增强民主意识,突破监督就是挑刺的思想误区
当前对人大监督存在几种错误认识,比较普遍的是“监督就是挑刺、找岔子”、“监督是与党委争权”、“监督容易得罪人”等。这些认识制约着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权力机关解放思想,必须首先改变这些错误认识,消除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思想顾虑。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述武装头脑,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增强广大人大工作者的民主意识。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加强人大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现实工作中对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两种狭隘、片面的理解:一种是“人大工作依附于党委工作”,另一种是“人大加强监督是与党委争权”。应该摒弃这两种狭隘、片面的观念,一方面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体原则下,争取同级党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强监督底气;另一方面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组织原则,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自觉性,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上升为全民意志,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二是树立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工作理念。人大和“一府两院”只是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不同,工作目标和出发点完全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监督不是挑剌,更不是故意找岔子,而是督促“一府两院”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发展合力。三是增强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的责任感。权力需要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廉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让监督流于形式,就是缺位,就是失职,就是对人民信任和国家法律的亵渎,应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详察社情民意,减少审议监督时的空话和套话
人大监督应该建立在广泛掌握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监督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性和最高的权威性。然而受长期以来行政管理模式和其它种种原因的影响,现实工作中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对社情民意的掌握并不十分全面,有时甚至相当贫乏,以致审议发言时常常出现冷场、失声、空话和套话连篇的现象,审不到要害处,议不到点子上,严重影响人大的监督效率和监督权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该摒弃这种隔靴搔痒、蜻蜓点水般的监督模式,在体察社情民意和统筹掌握全面情况上狠下功夫。一是在工作作风上倡导“一线工作法”。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模式,走出机关,摆脱繁琐的应酬接待事务,经常性地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推进会前调查制度化,及时了解政情进展、民生动态和制约发展的症结,丰富第一手材料。二是在联系方式上拓宽民情反馈渠道。通过健全联系制度,采取经常性地走访代表、重视接待群众信访、开通群众信箱等方式,保持与代表和选民的密切联系,畅通民情上达渠道;同时通过电视、网络、公报等媒体,及时向代表通报政情和人大工作动态,形成民声和政情的互动。三是在议事程序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分期分批邀请代表和兼职委员列席、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广泛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查、工作评议等活动,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拓宽代表履职平台,丰富民主议政形式,使人大监督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反映民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
三、增强监督刚性,打破柔性监督的惯例
监督的本意是制约,如果审议发言只是“讲成绩滔滔不绝,谈问题羞羞答答”,那么监督就达不到应有的效益和促进发展的目的。当前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不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督失之于软,应该增强监督刚性。一是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监督法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七种监督方式。应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发挥综合效应,积极尝试审议专项工作分别与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审议时,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场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的询问,或者就审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通过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增加监督力度。二是要大胆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手段。十年前安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次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提出撤职案两种监督方式尚无启用先例。正是因为刚性监督手段具有相对剑拔驽张的监督刚性,所以应用较少。实际工作中应解放思想,在必要情况下适时运用,以彰显人大的监督权威。三是要突出监督重点。一方面要树立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监督目标,同时要抓住那些关系全局、束缚发展、社会又普遍关注的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集中人力、物力,一督到底,务求监督实效。实践证明,贪多求全的监督方式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四是要积极创造民主充分表达的监督环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表决方式,推行电子器表决,或建立投票室,消除投票时的顾虑,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能够自主充分地表达个人意愿。
四、着力督促整改,改变议完就了的作法
监督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督促整改。应改变以往议完就了的作法,延伸监督链条,督促“一府两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立健全促进发展、加快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一方面及时整理出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结,另一方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向常委会写出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公报、网站等途径向代表和社会公开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努力将跟踪监督的方式方法制度化。实际工作中,主任会议往往代行了常委会的部分职责,应将主任会议纪要纳入跟踪监督的范畴,督促有关部门象办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样,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提出办理报告,不留监督真空。
五、整合监督资源,转变孤立监督的方式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人大监督也要强化这一理念。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途径,突破当前人大监督孤立运行的习惯性思维模式,揉合各类监督资源,拓宽人大监督的思路。在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评议时,可尝试与政协组织的民主集中评议相结合,整合双方的人力和物力,特别是借用政协的专业技术人才,拓展工作评议的深度和广度。在审议专项工作和开展工作评议时,可将对主管该项、该部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寓于其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列席,积极推进人大监督与党内纪律检查和选拔使用人才有机结合,力争把人大工作评议和专项工作审议的结果作为党委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使人大监督在更宽、更广的领域内发挥更大的实际效应。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也可委托审计部门依法对拟任对象进行任前审计,拓宽人大任前考察的范畴,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任命人员的任前监督。同时,要在坚持和实践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尝试人大监督与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人大监督的全过程,将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置于阳光之下,借用社会舆论增强人大监督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