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乡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年 月 日)
加快乡域经济发展是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乡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紧紧围绕富民强乡(镇)的目标,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新型社区、现代农业园区和乡村工业园区“三区同建”步伐,培育“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村镇,打造小微企业聚集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高乡域经济的实力、活力、竞争力,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培育更多经济增长点。到2017年,全市乡域范围内市场主体明显增多,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业集群异军突起,综合实力全面提升,财政收入过亿元的乡镇力争达到8%以上、过千万元的乡镇力争达到30 %以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二、工作重点
(一)发展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积极培育乡域特色主导产业。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富民产业,努力做到“一村一品、多村一品”。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鼓励金融机构向县域以下延伸网点,为小微企业和各类创业主体发展壮大创造条件。实施乡域经济发展人才计划,引导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科技人员以及农村能人在基层建功立业。认真落实财政投入、税收优惠、行政性收费减免、扩大政府购买、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切实提高乡域居民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壮大集体经济。各县(市、区)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分批次解决集体收入空白村,实现村集体收入从无到有,稳步增长。从2016年起,各县(市、区)以无集体收入村为基数,实现每年有20%以上村集体有创收,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村村有集体收入。整合项目资金,集中打捆向年度重点村倾斜。规范村集体承包合同,全面开展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审核清理工作,保障集体利益。加强村级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用活政府投资和社会帮扶形成的资产,鼓励进行资产经营。鼓励村“两委”与企业、农户签订服务协议,通过组织土地流转、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持续增加村集体收入。激励农村干部抓经济、谋发展,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任职年限等,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待遇。(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三)建设中心城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引领示范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培育一批经济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小城镇。市级分别从东、中、西部选择不同类型的30个乡镇作为试点,试点乡镇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在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加快农村新型社区、现代农业园区和乡村工业园区“三区同建”步伐,完善中心城镇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商贸流通服务和支农服务等功能,强化与中心村之间的设施网络建设,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小城镇多样化、专业化和特色化发展,增强集聚和辐射功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四)扩大乡镇职能。各县(市、区)选择1-2个乡镇,开展乡镇综合改革试点,探索经验,梯次推进,到2017年实现全覆盖。按照“财权、事权、人权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直接放权、委托执法、派驻机构等方式,重点将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与项目审批、方便群众相关的权限,进行系统性下放,增强乡级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权能。加强乡镇经济发展机构建设,配强人员力量,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抓经济、促发展的职能,切实落实乡域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涉企执法行为的监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工商、信贷、税收、质检等方面的问题。建立乡镇党委政府对垂直管理站所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评议的机制,评议结果作为上级部门对其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派驻乡镇垂直管理站所正职人员的任免,需事先经当地乡镇党委研究同意。(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委组织部)
(五)完善财政体制。各县(市、区)至少选择1个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试点“分税制”模式,实行支出定责、税收分享的管理体制,按照“分权、分税、分管”的原则,为乡镇明确税种分享比例,核定收支基数,制定增量分成具体办法。其他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模式。在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园区聚集发展的同时,鼓励乡镇发展符合环保标准的特色产业项目。对乡镇原有项目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按不低于25%的比例留给乡镇。对乡镇引进并落户在本乡镇的项目,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部留给乡镇,后三年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给乡镇,五年以后按不低于25%的比例留给乡镇。对乡镇引进但落户县级园区的项目,或者县级引进但落户本乡镇的项目,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县级留成部分五年之内给予乡镇不低于30%的分成,五年以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留给乡镇。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盘活土地资源。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搭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及时为其办理产权证书。积极推进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加强“空心村”整治,出台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鼓励发展农宅合作社,置换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集中成片开发利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项目占地问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动乡域经济发展的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搞好具体指导,及时解决乡域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组织、人事以及农口各部门负责,尽快提出具体配套扶持政策。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积极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成立加快乡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推进乡域经济发展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乡域经济产业发展规划。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整合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市级30个试点乡镇的特色产业,以及小微企业发展等。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乡域基础设施、优势产业、民生事业等领域,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和利益分配。
(三)完善考核机制。组织部门负责,将经济总量、经济增幅、财税总量、财税增幅等指标纳入对乡级党政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推荐使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对乡镇考核评价机制,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所占比重至少达到50%以上;从2016年起,坚持定期开展乡镇项目建设观摩拉练活动。建立完善奖惩激励制度,对增长速度快、发展质量高、综合效益好、位次排名提升较快的乡镇,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对工作不力、考核不称职或较差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使用或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