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制度执行工作中存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制度执行情况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制度执行与否、如何执行凭领导决定的现象,影响制度的执行。个别领导制度执行意识不强,对政策、制度学习不深、不透,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人为干扰公共资源配置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对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范围认识模糊、理解不一,自查不全面。一些地区和单位的制度配套还不到位,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具体操作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建设滞后。整体看,该省的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依然较低,一些应当且能够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尚未进入市场化配置。例如,文化、旅游资源的配置,各种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罚没、执行物的处置等项目尚未进行市场化配置。纳入到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数量较少,不少公共资源的交易、配置还游离交易平台之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还需进一步规范。各地水利、住建、交通、土地等公共资源均单独进行市场交易,尚未形成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未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规避监管的项目建设单位依然存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监督职能分散,权力和职责不统一,管、办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政府采购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范围依然较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采购范围不广,特别是州市地、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由于受到市场发育水平低、专家库难以建立等因素的制约,不少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没有纳入。地方采购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一些州市地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小、采购预算少、项目单一等原因,采购方式仍然以询价、自行采购为主。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尚需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岗位分工设置不够合理。政府采购人员多为兼职,缺少专业性技术人才,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四是招标投标代理市场欠规范。目前,该省的招标代理市场在机构管理、资格条件、运作方式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突出问题,与国家在招投标方面的政策、制度要求还有差距。主要包括: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质性脱钩。多数招标代理机构仍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行政隶属或者利益关系,有的甚至还与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同属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难以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代理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该省现有的27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中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代理资格的仅有5家,且均为乙级资质,实际操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存在无专项资质违规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现象。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截至2011年底,该省招投标机构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仅有38人。部分代理机构中专职人员不足,特别是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不足,中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比例不高。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部分代理机构依托行政主管部门有承揽项目的便利条件,业务扩展迅速,其招标额、经营收入、盈利水平连年攀升,而其他一些代理机构项目来源不足,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五是对制度执行督查不力,责任追究机制欠缺。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难以有效推进制度贯彻落实。一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或者不深入,无法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制度执行情况缺乏必要的公开,或者公开不到位,无法形成监督检查合力。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措施不健全,难以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过监督检查后发现的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现象,缺乏一个协调统一、持续长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检查结果如何运用、责任由谁追究、经过何种程序追究、如何追究、救济程序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和震慑性。责任追究缺位,或者责任追究的不到位、不公平,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制度执行缺乏刚性要求,对执行不力的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着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加快筹建该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州市地、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工作指示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精神,参照先行省份的成功经验,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该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主管、办理、评审、监督分离。能够通过市场化配置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一律交由市场进行配置。选择客观上已具备市场化配置主要条件,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项目和易滋生不廉洁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开展市场化配置,按照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逐步拓展市场化配置范围,让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使公共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化、高效化、合理化,让公共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进行,从源头上防治不廉洁。
二是清理规范招投标代理市场,提高监管水平。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省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管。建立对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严格审查招投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是否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是否有违背原则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的行为、是否存在不经相关部门的核准擅自招投标等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记入档案,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吊销其代理资质。
三是提高公共资源配置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备案审查和管理。对现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和评估,做好“立、改、废”。强化制度备案管理机制。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力度,构建既不违背上位法、又具有可操作性;既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明确制度建设重点,重视制度可行性调研,进行认真论证,确保制度的科学严密,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制度体系。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制度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措施,明确规定责任追究主体、程序和方式。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进一步树立制度的权威性、震慑性和严肃性。对因制度执行不力已经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和事,要严格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告诫和诫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破坏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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