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闽生
建宁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积极探索并推行“一案三追究”制度,即: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管或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发案单位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充分发挥了查办案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治本功能,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抓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我县查案工作,始终坚持惩处和保护并重的原则,用事实说话,用证据定责任,该惩处的坚决惩处,该保护的坚决予以保护,实现惩处和保护的有机统一。一是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查实当事人的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做到领导、责任、认识“三到位”,提出了不会办案就无职不能提拔、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敢查案是渎职、不遵守办案纪律就离职调离纪检监察部门的“四职”办案理念。整合内部办案力量,成立了线索分析组、查账组、外调组、谈话组、后勤组等五个办案工作小组,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强化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拓宽案源渠道,大胆谨慎安全使用“两规、两指”,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分清涉案人员的责任,及时实施追究。去年以来,共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46件,无一申诉件。二是运用多种追究手段,追实当事人责任。坚持批评教育、警示训诫、组织处理、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等多种手段并重,切实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去年以来共给予诫勉谈话27人次、效能告诫7人次、组织处理4人、党政纪处分40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通过正确运用多种追究手段,每个负有责任的当事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理,达到了追究的最佳效果。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由案件管理科室负责对办案全过程监督,切实落实对涉案当事人各种权益的保护措施,避免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当事人惩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既坚持有案必查,又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区别对待;既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又注意保护无辜、澄清是非;既注意弄清违纪违法全部事实,又不忽视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情节。去年以来共为22名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了事非,取到了较好的社会和政治效果。
二、抓主管,追究领导责任。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明确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对本单位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负总责,而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做到“三个一起明确”,即: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一起明确,经济业务工作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起明确,管好下属的责任与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一起明确,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部署和目标管理之中。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的原则,对有以下六个方面问题的,严肃追究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责任:对发生“三乱”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的;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选人用人严重失察的;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出现的严重违纪行为的;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求第一责任人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配偶、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负责,对所领导的单位、部门执行纪律、规定、制度的好坏负责,对所领导的单位、部门发生严重的问题负责。如,2004年在查处某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中,我们既追究了电站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管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还追究了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三是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解决是否给予追究的问题。主要通过是否存在“五个失”来认定:从教育上看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是否“失教”;从管理上看监督制约是否到位,判断是否“失管”;从是否掌握了解所辖干部的廉政情况,出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判断是否“失察”;从下属和本单位出了问题是否追究责任人,判断是否“失究”;从决策和工作情况看是否科学合理,来判断是否“失误”。只要存在这“五个失”中的其中“一失”,就可以认定应负领导责任。2004年以来,先后对安全生产事故、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责任制的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16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效能告诫或组织处理。
三、抓源头,追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查办案件工作在治本抓源头工作方面的作用,主要是针对通过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在管理上、制度上、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我们在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注重通过查办案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寻求预防问题发生的对策。2004年以来,共对8个单位进行发案分析,提出整改措施31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4条。一是坚持“一案三会”。召开案件通报会,在发案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增强党政纪观念;办案期间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以纪检监察室、信访室、案管室、宣教室等相关科室人员以及案件调查组人员为主,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分析发案的主、客观原因,找出漏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召开回访座谈会,组织办案人员深入发案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促进发案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举一反三,在该行业或系统内进行通报,达到查处一起案件,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加强对整个行业和系统的管理,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二是实行“一案三报告”。健全案件分析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即为整改责任人,规定办案人员既要负责查处案件,又要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的对策措施。在案件查结后,由办案人员进行个案分析,撰写三份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剖析报告和整改建议报告,针对发案单位或违纪人员的违纪动机、发案原因等进行剖析,提出整改建议,促使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同时,要求发案单位,按照建议和要求拿出整改书面材料,向县纪委反馈,由县纪委案管室定期对案发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逐步向警示教育延伸、向专项治理延伸、向建章立制延伸、向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延伸。三是做到“一案三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和通报、组织发案单位党员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以案明纪,以案施教,进行警示教育;开设“廉政课堂”,组织发案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学习有关党政纪法规和理论文章,并结合实际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开展纪律教育;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训诫,对无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或相关领导进行廉政谈话,使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引起重视,进行谈话教育。
通过积极地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一个案子分三个层次进行追究的模式,避免了“大家都有责任,大家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做到既追究了人的责任,又规范了制度的建设,既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又以查办案件为平台,促进了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的充分发挥。
(作者为中共建宁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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