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那么,“四种形态”旨在何处?王岐山同志讲得很透彻,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方向和行动指南。笔者认为,要深化落实这一点,把监督执纪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当务之急是要自觉理顺“四种关系”,有效防止执纪方向偏离。
理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也难以落实,“两个责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必须正确处理“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找准职能定位,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归本位、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全面提高监督能力。这样,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当好“裁判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斗争提供保障。
理顺同级党委与上级纪委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纪委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特别强调查办不廉洁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时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不仅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向上级纪委报告,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向上级纪委负责。这不仅能够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而且有利于理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本级纪委的领导权责关系,有助于纪委履行对全体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无论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还是其他监督,都会更加有效率、有力度。
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然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纪监督,那么,履职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实施者,也是监督的客体、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执纪者和监督者,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到“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就必须严格落实“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切实从严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做到自身硬、自身净。如此,监督别人才硬气,查处不廉洁才有底气。
理顺惩戒与保护的关系。惩戒问责不是目的,查处干部不是越多越好、越重越好,关键是要让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而保护教育就是旨在通过提高干部的党性修养、政治素质、精神信仰、纪律观念,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反腐倡廉进程中,纪律检查机关务必做到“保护为先,惩戒其间”,在通过加大力度惩治不廉洁来形成震慑力的同时,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通过处理少数、教育多数,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让管党治吏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