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本祥( W/ e" \6 d5 _4 c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制约,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这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加大治理腐败的新要求。为此,本文就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大体系,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方面作些分析和探讨。
& e/ A" }4 Y9 u& j 一、强化思想教育措施,确实提高自身素质
! x4 L4 f7 g3 c: @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理论素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树立学习是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学习也是政绩的理念,就要把学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 J' V; G8 s. r* O' N# i
1、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是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格局。二是发挥系统内培训中心、报刊、电化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与组织、宣传、党校、新闻单位以及文化艺术等部门密切协作。三是配齐配强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确保在职在岗,为宣传教育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机关可以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一支相对固定的专兼职党风廉政教育宣传队伍,定期选送培训,提高授课水平。
7 } E1 a4 W2 `- `# H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制度。一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知识的“应试”制度。考试采取自愿报名原则,严格考试纪律,经考试合格者统一发给证书,作为公务员招考和党员领导干部提拔使用和任职的基本条件。二是组织编印一套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教材,供党员干部等应试者选购,保证党员干部学习有教材,辅导有材料。三是建立健全与“应试制度”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的机构,由目前的侧重组织实施教育向以加强管理和提供报务为主的职能转变。
& Y3 v. O6 C- X3 {3 t/ x+ d 3、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要采取演讲比赛、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现身说法、有奖征答等广大党员干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有专项的宣传教育经费,不断加大电教设备和投入,运用多媒体和远程教学的手段,深化党风廉政教育。设区市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党风廉政宣传网站,及时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着力在激励人心,鼓舞斗志,弘扬正气,鞭挞腐恶。要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扶正祛邪的良好舆论氛围。
1 ?5 K( h& }4 \/ `3 ?7 K6 v) y3 O( X 4、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坚决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当前不少地方存在越是责任重大的领导干部,政治学习教育就越难落实。既有领导干部本身对学习不够重视的问题,也有确实“忙”的问题。现在许多事情都要领导干部到位才算“重视”,而他们要参加许多会议和处理各种迎来送往事务,要审批许多文件和协调各种关系,使许多领导干部不但难以坐下来自学理论,就是上级安排的脱产学习也难以落实。为此,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领导干部思想认识问题,学会“抓大放小”的工作办法,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坚持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和定期培训轮训制度,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真正使一把手的理论学习教育落到实处。
# ~" P& ?* Z3 H: r$ L5 W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廉洁从政行为 % y9 K) }& ^3 [$ m
制度带有强制性和根本性。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 ( y1 ~; _* T- z/ H2 n
1、强化措施,提高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一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对已有的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对不符合实际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废除,形成科学的、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二是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时,坚持调查研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最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三是力求使制度细致具体,便于掌握和操作。要明确各种“不准”、“严禁”的具体内容,明确落实制度的措施和要求以及对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四是制定出台制度要纳入其业务工作程序,同机关工作人员各自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制度执行得好坏与干部考评相结合,作为评先、评优、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0 M6 T. v. a- k, i 2、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监督制约制度。制度建设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涉及面宽,业务性强,工作量大,要求标准高,必须抓住制度建设工作的重点。一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廉政法律法规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章制度;二是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建设制定服务性规章制度,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廉政法规制度保障;三是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点,及时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规章制度;四是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规章制度;五是围绕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队伍建设制定规范性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一些新的规定、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等。制定监督工作制度,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质的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
% i$ H, @( l- ], e% m 3、依法管理,促使制度法制化。一是建立健全严格控制权力的法律法规。要加快制定《举报法》、《反腐败法》、《新闻法》,逐步把一些重要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二是对那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规范的、条件成熟的、涉及面较大的制度修改完善后,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如可以把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财产申报法》。三是对那些处于探索阶段、适应性不很广、上升为法律条件还不成熟的制度,也可以借鉴司法解释的形式,由上级有权部门予以解释,以增强制度的效力。四是建立制度工作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度。制度规定的立项,要由法规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立项和协调论证。部门业务范围的制度规定由业务部门负责起草,法规工作部门协调。制度的立项与起草出台的制度,要及时向上一级的法规工作部门报备。
8 ^* p9 X8 P2 w& U! E 4、监督检查,抓好制度的落实。一是发挥各级各部门的内部监督检查作用。制度出台后,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对落实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落实奖惩,以保证所制定的制度能得到落实。二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人大、政协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等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作用,并把单位内部对制度落实的监督与全行业、全社会的外部监督有机衔接起来,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效能。三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一些重要制度开展“执行制度检查”,采取考核、督促和检查,对坚决执行制度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成效明显的给予鼓励和表彰,对制度执行不力乃至拒绝执行的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保证制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 V; n+ A6 b* S5 s7 B9 n" C7 `
三、突出监督制约重点,不断加强监督工作 5 {2 s# q6 [3 ?' s0 W' i3 ]$ H
领导干部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监督工作。 . X: B" T8 W+ D! }: L
1、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党政“一把手”要就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等进行年度廉政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总体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和重要条件,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各县市区“一把手”在向市委班子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述职之前,先向市纪委述职,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专职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 q& ^6 W& K/ V; \9 K9 y4 I! { T 2、严格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对政绩平平,社会公论差,在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末考察、廉政述职评议中,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的;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应负领导责任的;由于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因个人品德行为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等情况都要责令其引咎辞职。 ( I+ {0 u0 S3 l2 K2 L* m
3、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权力监督。一是加强对重大问题决策权的监督,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二是加强对用人权的监督,真正把那些“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提拔上来。三是加强对用钱权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经济上的监督,不仅要加强对其是否乱花公款、化公为私、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问题的监督,而且还要对其能否科学地用好国家和集体的资金进行必要的监督。由于官僚主义、“数字出官”等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领导干部好大喜功、盲目决策、为追求任期内“政绩”而搞“门面工程”,违背经济规律而枉“交学费”。只有加强对领导干部用钱权的监督,才能防止个人随意决定重大开支和投资,纠正“有钱就花完,无钱就借贷,还贷下一届”等不正之风,避免造成巨大浪费和损失。 + C5 S6 x. K' j1 l' K+ e' r* ~
4、强化监督部门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赋予其监督职责相适应的监督权力,解决专门监督机关监督权低于行政权、执行权的问题。对一些权力相对集中、易于产生腐败的监督执法部门,如金融、财政、税务、工商及组织、人事、法院、检察、公安等应考虑制定有关的“从业法”,监督和制约这些部门领导干部权力的运作行为,并使这些部门能冲破“人情关”、“关系网”等种种干扰,敢于碰硬,严于执法,使对领导干部监督、权力制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g/ T' _. T1 y9 r (作者单位:中共三明市纪委) 2 x1 ^6 F* l' L2 `
(责任编辑:林运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