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锦芳 林琴良
1、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有效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制观念的提高是统计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全社会公民只有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现阶段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从而导致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淡薄。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在宣传教育的方法、方式上有所创新。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要做到点面结合,把重点放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上。对新成立的单位、改制后的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及边远交通闭塞的单位,采取广告宣传或渐序深入的方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知法、守法和护法意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
2、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要加强统计执法的基础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县级应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并选调一批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强、头脑灵活、具有创新精神的人员充实到统计执法队伍中。二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复合型的统计执法人才,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三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执法意识,增强执法的敏感性和主动性,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新观念,真正使统计执法队伍建成一支忠于国家法律、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队伍。
3、改革统计执法管理体制,实现统计执法方式创新。统计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复杂,目前,我们的统计执法检查一般建立在统计跟踪调查的基础上来进行,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专业统计人员往往顾不上,而且有时跟踪的信息不准,导致统计执法人员白忙一阵。为此,有必要加以改革,统计执法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对调查单位进行分类,实行“弱化、转化、强化”的监督方式,即对守法诚信的企业减少干扰,远离企业微观运行,并享受年检免检等待遇,实行弱化监督;对新办企业、改制企业、转型企业、公益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以指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实行转化监管;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实行强化监管。
4、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体系。完善统计法律体系,是搞好统计法制工作的前提。应在现行统计法律不完善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立法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在保证立法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套较为科学的、完备的能与统计法相配套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法规,使统计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者单位:三明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