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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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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2yz 发表于 2015-9-15 14: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目的是全面部署我老秘网县的基层矛盾化解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目前我老秘网县呈现出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多数是由于一些很简单的问题在基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而引发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就是要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刚才,凤友局长宣读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老秘网县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下面我着重从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工作体系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三个方面,讲一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一、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领导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矛盾化解组织建设,形成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骨干,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以百姓说事点为延伸,以行业部门、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形成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司法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区、各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县里成立永吉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和政法委志宇书记担任组长,司法局白凤友局长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综治办及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县人民调解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各乡镇(区)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领导机构。乡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站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依托综治办、司法所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担任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站办所负责人、政府党政办主任、民政助理、信访助理、社区主任、村治保主任、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乡镇(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各行政村(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向乡镇(区)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调解中心,具体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由分管领导任调解中心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任委员。调解中心向本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工作。
各村(社区)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实现全覆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一般由3-5人组成,同时聘任人民调解员,一般2-3人,具体负责纠纷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要选择有文化、素质高,了解农村基层工作的退休干部、教师、老党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大中专毕业生、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在当地群众威望高、说服能力强的人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村(社区)党委、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健全人民调解的工作体系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节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防范意识。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员、百姓说事点信息员作用,这些人就生活在基层,最熟悉社情民意,是矛盾纠纷排查的直接负责人,他们能在第一时间研判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行业部门调解中心要结合日常工作,搞好矛盾纠纷排查。各乡镇(区)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级网格的作用,确保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不留死角,及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档立卷,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性质、将产生的影响,为分流化解打好基础。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区)调委会负责调解。村(社区)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区)、部门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开展“联动联调”。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且能当场结案的,必须当场结案。不能当场结案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照组(小区)、村(社区)、乡镇(区)三级,逐级调处。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及百姓说事点信息员发现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要向所在责任区调解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乡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决定直接调解还是分流调处,对不能直接调处的要及时向乡镇(区)调解委员会报告。紧急情况下或遇到重大、复杂纠纷,应当一边报告、一边深入了解和核实,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续报工作。
乡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矛盾纠纷信息后,要及时判定纠纷等级,对纠纷做出直接调解或分流调解决定,不能独立化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调解中心报告。乡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与县人民调解中心一同研究调解办法,对纠纷做出分流调解或直接调解的安排,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乡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不能调解的,要及时向县人民调解中心通报,并报告县委、县政府。
各行业部门调解中心参照各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县人民调解中心接到基层调解组织报告的矛盾纠纷信息时,要确定纠纷性质和严重等级,配合好各乡镇(区)和各行业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做好三调联动等相关协助工作。
三是构建三种调解制度衔接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构建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衔接配合,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与信访部门调解相结合的具体做法,将不够治安处罚的治安纠纷或治安纠纷中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有可能调解解决的信访事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人民调解室作用,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通过实行简单民事案件诉前先行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和解等形式,有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四是完善人民调解培训机制。我们目前确定的基层调解员,队伍年龄还偏大,更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多还是靠经验和威信开展工作。我们在开展工作中一定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我们人民调解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县人民调解中心要把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的队伍培训计划,层层开展培训,确保对乡镇(区)人民调解员每年开展1次集中培训。各乡镇(区)司法所通过以会代训、个案指导等方式,开展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
三、健全人民调解的保障体系
一是落实经费保障。县委、县政府将按照《人民调解法》关于经费支持和保障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全力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及教育培训等费用。每个调解委员会每年补助经费500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同时落实调解员培训经费每人50元。百姓说事点经费,按照每年每个点建设经费300元、信息费200元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场所保障。整合乡镇(区)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百姓说事点等平台,合理设置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各村(社区)要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调解室,确保每村(社区)1个以上。各乡镇(区)要在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设立调解室,每个乡镇(区)至少建设1。进一步加强百姓说事点建设,在现有每个行政村建设百姓说事点的基础上,推进百姓说事点向自然屯延伸,确保每个自然屯设立1个百姓说事点。
三是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的考评细则,切实加强对基层矛盾化解工作的考核奖惩。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调节委员会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对工作不称职、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辞退或解聘。要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从而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乡镇(区)和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造成严重影响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做好基层矛盾化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请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作用,构建长效的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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