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把党组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为党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总依据和总遵循。
“酝酿”18个月 “党组工作条例”出台
2013年11月2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中共出台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明确了30余项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就在其中。
从“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目标,至今恰好18个月,昨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强调党的制度建设,制定党组工作条例,明确党组的设立、职权职责和工作方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重大作用。
1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专章对党组的任务、设立等,作出了规定。
党组的任务包括五方面: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可以成立党组的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
党章还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因此,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党组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2 党组不能直接接收党员
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首先是产生方法不同,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的。
“党委”和“党组”的权力也不同。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没有这个权力;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条例》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党组的重要地位。
“现实中,党组与机关党委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分析指出,二者在性质、地位作用、产生方法、职权职责上均有不同。党组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单位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比如财政部党组,党组的职责为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问题;而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单位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比如财政部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职责为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党组制度从1945年党的七大就正式建立,该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路径。“但长期以来,党组制度除了党章中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
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其中中央批准设立的139个,省(区、市)党委批准设立的2013个,市(地、州、盟)党委批准设立的1.7万多个,县(市、区、旗)党委批准设立的5.7万多个,还有一些党组由上级单位(企业)党组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实践中,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这些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要求,不利于保证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强调党组要真正在所在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
“目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因此,完善党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甄小英说。
在谢春涛看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世功则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
聚焦党组运行突出问题,四大内容创新引人关注
《条例》共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板块。三大板块对党组的性质地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党组制度运行各环节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聚焦党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纵观整个《条例》,四大内容创新引人关注:
——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强调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条例》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条例》设定了以下制度:(1)领导制度。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2)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3)备案制度。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4)党组书记述职制度。上级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5)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对党组及其成员进行考核。(6)列席会议制度。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加强对党组决策的监督。
“这些制度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党组能聚精会神把党建工作牢牢抓在手中。”谢春涛认为。
——凸显了党组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更好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