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法治为主旋律构建 新时期的劳动关系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特别提到: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取向,同时也为新时期的劳动关系如何构建指明了方向——只有全面实现法治化,才能调整、平衡和解决现有的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 一、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普遍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劳动关系及其矛盾也在悄然无声地发生着变化,尽管党和国家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历来高度重视,在劳动法出台之后,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多次作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冲突和劳资矛盾已逐步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因。市场经济这块土壤,既培植出了一批批高产能的利税型大项目和产业带,同时也培育出了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总体格局。在企业中资方撑握着绝对的话语权,一句话可以让你加薪,一句话也可以让你下岗走人。很多资方视职业操守、道德、良心于不顾,随意决定经济利益的分配,任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一时间跳楼讨薪、自焚、集体停工、开胸验肺等令人沉痛的新闻事件在媒体上屡见不鲜,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压力。当年红遍大江南北的工人歌曲《咱们工人有力量》的旋律仿佛还激荡在耳畔,而今的现实却总是让我们不禁发问,工人大哥的力量去哪了?面对新的变化和挑战,我国如果不能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尽快解决劳资双方存在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将会日益显性化,政府法治公信力受到质疑,社会矛盾也可能因此进一步激化。如何解决好上述问题和矛盾是讨论新时期劳动关系治理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与法治环境的基本出发点。 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当前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也不够细化,在具体事项上可操作性不高。从而在法治层面上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前进步伐。就拿《劳动法》作一个例子,该项法律已经颁行了20来年,期间并没有进行任何修订,虽然有多部新法发展了其中的部分内容,但在升华人体和部分的过程中,也造成了部分法律的真空地带。此外,部分新法规制订得不够完善,比如《劳动合同法》,毫无疑问,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尤其该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下诞生的,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在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方面虽然有所突破,但仍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或缺少操作性。上述这些问题,逐渐导致劳动领域维权陷入了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在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建议尽快启动劳动领域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侧重在增强可操作性与执行力上多下功夫。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才能从正真意义上,实现用法治来守住劳动关系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底线。 三、通过加强对劳动违法的惩处力度,推进法治化建设 劳动法律法规不能成为画上的耕牛——中看不中用。他应该是一把当空的利剑,劳动违法惩处就是其亮剑的一刻。而惩处的宗旨除了对受害者法律的救助的目的外,更主要的是在社会上形成威慑效应。一部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落到实处,不能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不能有效体现其在法律上的价值。劳动法律法规重在贯彻落实,重在执行,所以只有加强对劳动违法的惩处力度,才能使更多人和企业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发达的西方国家通常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相比之下,我国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比较轻,应该从法律的权威性层面进行考虑,在量刑和处罚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并加以宣传和普及。此外,还应该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将劳动监察变为劳动警察,用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劳动关系法治化的顺利推进。 四、通过完善法律援助职能,提高法治化水平 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劳动关系维权领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培育专职劳动者维权律师,这样才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司法部门应该联合劳动培训机构定期举办法律常识培训:定期开展各项活动和设立咨询站点进行普法教育工作,编制一些简单易懂的书籍、印发一些法律援助读本和宣传页,通过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和网络进行宣传等方式。通过法律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技能。从而实现通过法治渠道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总之,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进行规范和引导。只有通过推进法治化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才能真正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