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指导思想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指导思想,编写党史大事记也不例外。只有明确了指导思想,用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努力把握好历史发展的脉搏,对大量的历史事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做到政治观点正确,所述事件准确,才能反映历史的真实。编写党史大事记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三者统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具体理解贯彻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值得探讨。" J3 B6 j z" N
(一)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就要明确编写党史大事记的基本目的。这个基本目的就是通过辑录中国共产党(包括各级地方党组织)历史上的大事、要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总结过去历史经验而得出的,其正确性已在实践中得到验证。我们编写党史大事记,就是为了用历史事实来论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在对党史大事记的记述中保存本地区大事、要事、新事的资料和线索,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制订今后工作规划提供线索;初步勾画出本地政治、经济发展概貌,为编写地方史志和地方党史打下初步基础。只有明确这个目的,才能在搜集资料、选择大事、编撰成文时,既照顾到全面,又突出重点,达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的要求。
( r4 J, A0 [# x/ H4 O8 D! T 什么是党史大事记的重点呢?顾名思义,党史大事记就是要突出党的发展史,突出党的领导。无论编写建国前党史大事记,还是编写建国后党史大事记,都必须把党的领导置于突出地位。我们的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成就,都要体现出是在中国共产党及各级地方组织领导下取得的,这也是党史大事记与地方志大事记的根本区别。地方志的大事记是有闻必录,只要是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事,都可以记录下来,而不必考虑是否与党的领导有关。比如记述自然灾害,地方志大事记可以只记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发生地震、洪灾、蝗灾及受灾程度和状况就行了,甚至天空中的奇异现象也在记述之列。而党史大事记就不同了,它只记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厉害攸关的自然灾害,不仅要记述受灾程度和状况,更重要的是记述党如何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抗灾、救灾,将灾害范围降低到最低程度。比如1998年我国东北和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灾,就应该将主要笔墨放在记述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率领广大军民抗洪奋战的场面上,而不应该只记述淹了多少良田,冲毁多少民房,死伤多少群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还要体现在人民性上。历史是劳动人民创造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各行各业人民群众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创造出来的辉煌业绩应该成为党史大事记记述的重点。
/ t; p: ]% k9 |/ ~3 T u8 T (二)怎样做才算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所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就是坚持对立统一的规律,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研究问题。我们记述党史大事记,不光要记述党的活动辉煌的一面,也要记述党所遇到的挫折和失败。不犯错误的人在世界上是不存在的。一个政党,从它的诞生、发展,到走向成熟,也必然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我们如实地记述党在成长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目的是为了正确揭示党在走向成熟过程中所走过的道路,以便作为后人的经验教训,这就是我们党常说的“以史鉴今”。比如,我们党在建党初期曾经犯过“左”的或右的错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又犯了“反右扩大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我不赞成把这些错误都归罪于某一位领导人身上。毛泽东同志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对这些错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如果其他领导人都反对他的观点就不会形成决议。正如黄克诚同志所说的:我们都有责任,因为当时我们也是举了手的。所以我认为,党在前进中之所以会犯错误,说明这个党还不十分成熟,这也是由当时一代领导人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今天我们如实地记述这些错误,以及党为了纠正这些错误而采取的措施与努力,只会使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党。在当时整个党的指导方针都犯了错误的情况下,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所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也不可能都是正确的。所以,我们编写地方党史大事记,也不能光是歌功颂德,这样的历史观不是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只有如实记述,才显得更加真实可信。上面说的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那么,怎样做才算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呢?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我们在编写党史大事记时,不能用今天的思想和观点去要求前人。恩格斯曾经说过,评论一个人,不应该从道德的、党派的观点去评论,而应当从美学和历史的观点去评论。每一个人都有其阶级和历史局限性,离开当时的历史环境去评论人物,往往会得出错误判断。大事记虽然是以记述为主,但也会涉及到少量评论。中央党史研究室前些年拍摄的电视文献片《光辉的历程——从一大到十五大》,以及最近再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都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写作方法。比如,在记述陈独秀这个人物时,过去一般都把他当作右倾机会主义的代表加以批判。在这里对陈独秀则作了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在承认陈独秀创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功绩的同时,指出了他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在党内外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别是肯定了陈独秀在离开中国共产党以后,拒绝国民党反动派的邀请和利诱,坚决不去国民党那里做官,从而表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人格立场。电视文献片中对华国锋这个人物的记述也是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片中既肯定了他在粉碎“四人帮”中的历史功绩,又指出了他坚持“两个凡是”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片中还客观地指出:作为毛泽东亲自选定的接班人,他坚持维护毛泽东生前提出的观点,是他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因此要他去领导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根本不可能的。4 ]( I$ m: y7 g1 _. f
(三)编写党史大事记要坚持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准绳。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建国后32年来党的历史上的重大事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作了正确地总结,科学地分析了党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正确与错误,分析了产生错误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历史原因;对党的一些负责同志的功过是非作了正确、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评价和肯定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历史上的地位,充分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决议》的通过,统一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为维护全党的团结、全国人民的团结,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证,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的胜利完成。因此,我们编写党史大事记时应以《决议》的内容为纲,具体应坚持以下做法:一是实事求是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无论是胜利还是挫折,都要按照《决议》的脉络如实地予以记述,真正做到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二是记述每件大事力求符合《决议》的观点和要求,特别是对解放以来的重大历史变革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些重要事件,无论在材料取舍或对事件内容的叙述上,都要与《决议》保持一致。三是在一些重大问题的提法上,要按《决议》的精神,做到字斟句酌,力求准确恰当。
: V$ ~- u% ^+ ^' Z) o7 h% r) b (四)编写党史大事记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每个地方和单位,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即它所独具的特点。记述大事、要事必须紧扣这个特点。就我们枣庄地区来说,按地理环境,它是山东的南大门,是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很多全国性的重大事件都发生在这里或附近。如:台儿庄战役、鲁南战役、淮海战役等,现在这一地区又被列为黄淮海平原开发区;就矿产来说,枣庄素有煤城之称,不光煤质好,产量高,而且矿工居住集中,工人受苦深,觉悟高;就党的活动特点来说,早期党组织的活动都是以行医为掩护的。枣庄市委目前选定的三处纪念旧址全都与医药有关:同春堂药店是中药店,中西药品运销合作社是买卖药品的机构,广仁医院是看病的地方。要编好枣庄地区的党史大事记,就要突出这些地方特色。 二、选准编写体例 编写党史大事记的体例一般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目前采用的体例大致有以下几种:
' G- x3 y* W9 i$ t0 ^$ N7 F 第一种是分类编年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是按照社会生活和实际工作性质分类,依事情发生的绝对时间,按月按日逐项记载。全书先分为政治、财政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中外关系等五大类和附录,然后每类之中又分若干目,其特点是可以按类索目,按目查找内容,便于利用,缺点是不能给人一个纵的整体发展概念。
' T+ c) O5 O" E# n* s# q0 w4 D# X 第二种是纪事本末体。如《古今中外三百大事》,以事件为中心,标立题目,然后按时间顺序作有系统的叙述。好处是记事完整,但时间脉络不明显,且又事繁文丰。- e$ y0 t9 j$ p9 R% j' `
第三种是编年体。如《三中全会以来的大事》,完全按照事件发生的绝对时间,逐年、逐月、逐日记载。好处是按时间顺序编写,脉络清晰。缺点是不能集中叙述,不易反映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4 ?; i+ M6 s' G! m 第四种是以编年体为主,结合纪事本末体。如《中共大事年表》。这是取前两种体例之长,时有顺序,事有本末,既能吸收编年体按年月记事和纪事本末体首尾连贯、记事完整之长,又能补二者之不足。现在编写党史大事记大都采用这种体例。 三、把握收录标准 什么样的事才算大事?这是编写大事记的难题,难就难在这个问题不好把握。多年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是见仁见智,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一下几种提法:其一,认为凡是社会上的事实影响整个地区或相邻地区及全省、全国者,皆为大事;其二,认为大事的标准是指一个历史时期内,凡能推动历史前进或阻碍历史前进的事件都属大事;其三,认为凡有关国计民生的事件皆为大事;其四,认为大事就是指大事、要事和新事。所谓大事,指当时影响大、事后影响久的重大事件;要事,指事情虽然不大,但影响较大的事;新事,指在一个地区内历史上没有过的事情。我认为,上述提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同一件事在不同的时间、地域范围内,有着不同的标准。在彼时是大事,在当今不一定是大事;在甲地是大事,在乙地就不一定是大事。所以判定一件事是不是大事,不能离开当时当地去孤立地看待。应该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凡是与本地区有关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内所发生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情都可作为大事。这里提请大家注意的是,以前写党史也好,编大事记也好,都把党内路线斗争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甚至有人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同党内“左”的或右的错误路线的斗争史。具体体现在大事记里,就是只记述与政治路线有关的大事。不可否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完成党的各项具体任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不是党史的全部,当然也不是党史大事记的全部。《山东党史》曾刊载一篇题为《中00史的主体是什么》的文章,文中说:“不能把党史写成党内斗争史,而应当写成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史、奋斗史、为人民服务史。”文章还列举了人权问题的例子,说中国共产党从20世纪30年代就颁布了一系列维护人权的法律、条例,但却从未在党史中记载此事。这就证明,我们党史工作者在指导思想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已经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编写党史大事记,特别史编写社会主义时期党史大事记,也应该把党领导全国人民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成就、经验、教训作为重点来写。市委党史研究室在编写建国后党史大事记时就加重了经济建设的条目;在编写《中共枣庄地方史》时也想浓墨重写党领导的经济工作,但苦于没有资料。因为早期搜集资料时,把重点都放在革命战争及夺取政权上,党抓经济工作的资料几乎是一片空白。
. M d1 a! H$ {& u6 b, P Q 以上是我对什么是大事的一个总的理解,下面介绍一下大事应具体包括哪些内容:(1)国内外发生的大事与本地区有关的。(2)当地党政部门的重大措施:如行政区划的变更、机构的增加与减缩,各种重要会议、政令、法令,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等。(3)重大革命斗争和重要军事行动。(4)各种政治运动。(5)著名党史人物的活动、死亡。(6)各条战线的突出成就,发明创造,重大事故等(7)新生事物、新鲜事物及外地虽有但在本地是第一个和第一次出现的事物;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道德、新风尚也属新生事物。(8)当时影响不大,而事后影响深远的事情。
# G- k$ ~$ d5 z7 C& A G! @0 h7 i) A 上面所列的几条内容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论,一是不能涵盖全部大事范围,二是即便是范围内的事,能否载入大事记也要具体分析,不可绝对化。比如前些年枣庄地区发生的“郑涛事件”,它本身不是什么大事,甚至能不能算医疗事故还存在着争议,但是,由此却引发了一场端正服务态度的社会大讨论,并且影响很大,这就构成了大事,就应该载入大事记。再如“临城劫车案”一事,虽然震惊中外,又是发生在枣庄地区,但它与共产党的活动没有关系,只能由地方志大事记来记,不能由党史大事记来记。而“台儿庄大战”则不同,它虽然是国民党统一指挥的战役,但一是战前中共高层领导曾参与谋划,二是参战部队中有中00员,三是地方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战役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援,这就可以记入党史大事记。 四、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编写方法上提倡开门写史,不要关门写史。建国前,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是军事斗争,夺取政权,党的活动范围相对较窄。党建国后党的中心任务转为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党的活动涉及面相当广泛,诸如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教卫生等各个领域都渗透着党的活动。因此,要写好建国后党史大事记,就不能光靠几个党史工作者去查资料,埋头撰写。这样,即使党史工作者能力再大,工作再辛苦,也难以做到不漏不错。所以要走群众路线,群策群力,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我认为,编写建国后党史大事记,最好是先由各行业、各部门提供大事记素材,然后由党史部门集中编写成书。在这方面枣庄市史志办的做法很值得借鉴,他们在编写《枣庄市志》和《枣庄年鉴》时就是走的先由知情者提供素材然后集中编写的路子。因为你让各系统先提供素材,他们必定要抽调专门人员查档、翻阅资料,认真组织编写。如果先由专业人员编出初稿,再发给各系统征求意见,这些部门往往会认为不是自己分内的事。工作态度认真一些的单位,责成某人粗略看一遍,就他本人的印象提几条意见就算交差;不认真的单位就原封不动地退回。很少有哪个系统能召集所属部门和知情人开一个座谈会,认真地讨论一下本系统的大事记是否属实,有没有遗漏。看得比较认真的多是一些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闲居在家的人。这样就很难保证大事记的质量,所谓征求意见,不过流于形式。$ Q+ T% `. R4 ~. s
(二)大事记资料的搜集整理与考证核实。一本大事记编写得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所掌握的资料是否翔实,这是编好大事记的基础。搜集资料时,要采取以档案资料为主,档案资料与文献资料和口碑资料相结合的方法。搜集档案资料,要按时期、分行业阅卷。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不愿意翻阅档案资料,认为查档案太麻烦,不如从报纸和其他有关书籍上摘录省事;还有些人则委托别人代查代摘大事记资料,由于摘抄人对编写人的意图不明确,或者由于摘抄人水平有限,往往造成该摘的没摘录下来,而没有用的东西则抄了不少。所以,搜集资料最好由编写人员自己动手。文献资料是指本地区的报刊、书籍、信札、照片等。口碑资料就是口头采访的资料。在搜集资料时,视野要放宽,搜集面要广。有人曾讲过一句非常形象的话:“搜集资料要像奸商一样贪多无厌”。这就是说要宁多勿缺。只有这样,编写时才有选择的余地。还有人主张,编写初稿时要从“中”事记起,也是为了防止遗漏。因为一旦你坐下来编写或修改,一般说只有就篮子里的菜做饭了。我国历史上有名的史书《资治通鉴》,就是先编写长编,而后在长编的基础上精练成书的。资料集中之后,首先要按时间顺序分类建卡,按年、月、日排队,看年代有无断档;其次是按行业分类,计算资料条数,看是否缺项或畸轻畸重。最后对资料进行分析、排比,列出疑点,以备考证。/ ^* a* W+ K9 `
怎样对资料进行考证核实呢?我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 Y; y9 `; |* R0 a& | 第一,通过对文字资料的排比对证、分析研究进行核实。如在排比对证、分析研究中发现矛盾或可疑之处,以什么为准呢?在一般情况下,图书资料与档案资料有矛盾,应以档案资料为准;内部资料与外部宣传报道资料有矛盾,应以内部资料为准;距离历史事件时间近的资料与距离历史事件时间远的资料有矛盾,应以时间近的为准;距离历史事件地点近的资料与距历史事件地点远的资料有矛盾,应以地点近的资料为准;当事人或主管人提供的资料与参与者提供的资料有矛盾,应当以当事人或主管人提供的资料为准;亲身经历者的资料与旁观者的资料有矛盾,应以亲身经历者的资料为准。这些原则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论的,具体编写时还必须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可轻易相信“权威人士”的话就绝对可靠,史书上的资料就绝对真实。举一个例子,我在编写建国后党史大事记时,使用了一本某权威部门编写出版的史书,其中一条引起了我的怀疑。书中说:1982年3月12日植树节这天,全枣庄市共植树4亿株。我们可以通过逻辑推理算一算,当时枣庄市全市总人口才200多万,上至八九十岁的老人,下到刚刚出生的婴儿,男女老少齐上阵,平均每人一天要栽200棵树,这可能吗?于是我就查找了当时的《枣庄日报》,把全市五区一县、市直各部门和枣庄矿务局植树的全部数字加起来才2万余株。我又查了有关统计资料,统计资料说,截至3月12日(从年初算起),全市农村四旁植树219万株,城镇植树12万株。这样就可断定,该史书的数字是错误的,而且错得离谱。由此可见,有权威的文献资料,其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都可信。比如我们党史部门编写的党史资料专辑,以及老干部撰写的个人回忆录等,由于当时资料掌握不全面,或没有采访到第一手资料,对某些史实的记忆有疏漏及错误之处。后来,当作者有了新发现再次撰写文章或作某一专题研究时,根据新掌握的资料,对原来的回忆文章作某些修改补充,本是正常现象。如果借此就认定,先发表的文章是对的,后发表的文章是错的,这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还有一种情况,事实上没有发生的事,新闻却报道了,一般说这是不可信的,也是不允许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却要以新闻报道为准。比如“天安门事件”平反的消息,1978年11月北京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讨论“天安门事件”时,并没有对事件的性质作出结论,因为这是毛泽东在世时定的性,要平反需征求中共中央的同意,而当时的党中央主席是坚决执行“两个凡是”路线的华国锋同志。因此,北京市委的会议只作出了对于因悼念周总理、反对“四人帮”而遭到迫害的同志一律平反,恢复名誉的决定。新华社在报道这次会议的内容时却加上了“中共北京市委宣布一九七六年天安门事件完全是革命行动”这样一个标题,第二天全国各大报纸都以头版头条通栏大标题刊登了这一消息。北京市委不得不马上给中央写了一份报告说:“今天各报刊登北京市委宣布‘天安门事件完全是革命行动’,市委并没有宣布这个题目。特此报告。”“天安门事件平反”这一重大事件,实际上是报道在先,事实在后,从新闻法则来看,的确是“出格”,但是这条涉及非常事件、在非常形势下发出的非常新闻,却对历史的发展作出了特殊贡献。因这条新闻发出之后,连中共中央也默认了,等于帮中央下了决心。这就说明,机械地照搬条条框框,往往会将考证引入歧途。
2 O: q" m0 i4 ~ 第二,通过调查访问和实地实物考察进行核实。对大事记进行考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文字资料的分析对比上,还要调查采访知情者,甚至到实地对实物进行考察。在进行调查访问时,不要轻意相信别人的意见。如果他记错了,或者是以讹传讹的传说,或者是故弄玄虚的东西,你要采用了,就会跟着错下去。采访口碑资料,一般要二至三人以上才可作为依据。对通过调查采访后还不能定论的东西,宁可弃之不用,也不能盲目地编入大事记,否则就会贻误后人。( z+ q8 g* u/ {# h/ h
第三,通过发动群众进行核实。这一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大事记初稿印发给各有关部门,重点审核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部分;二是印发给老干部、老党员、老知识分子等知情者,让他们核实本人所熟悉的部分;三是召开知情者座谈会。召开座谈会的好处是可以互相启发思路,有利于一件事的完整回忆,但也可能争论不休,让听者无所适从,因此主持人要善于引导。四是请有关专家、学者审核,以求在思想上、理论上、科学技术上,以及语言文字上更加准确可靠。' I J* x% q) E) |, P5 |
(三)关于例事的记述问题。例事、例会年年都有,虽然都是当年的大事,但重复记载,未免累赘、繁琐。我认为应该采取三种方法:一是重点记最早的,即在一定时期内,本地区第一次发生和出现的事情。如一些重大节日,像教师节、植树节等,一般只记最早的一次,但也可根据各个时期的特殊内容和不同要求而多次记载;二是记新的特点。一般例事、例会,记了第一次后,如果第二次没有什么新的特点和突破,则可不记。如果有了新的特点和突破,就有必要重复记载;三是采用表格的方法反映。如全市解放以来召开的历次重要会议,工农业生产情况等,这样可以减少许多文字记述。
: t% A; v. m' k# U (四)关于大事记中的评论及作者观点表达问题。一般说,大事记的特点是记而不议,要按照事情的本来面目客观地加以记述。如果对每一条大事记都评论一番,那就不叫大事记了。不加评论,照样可以表达作者的观点,这就是“寓褒贬于叙述之中”。比如记述某领导来视察之事,如果他不是为了考察旅游点开发,却单挑风景名胜去视察。这样如实记载,就含有贬义。当然,写党史大事记也不是一点评论都不能加。如果个别条目不稍加评论和阐释就不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和事情的真相,或者有些材料带有当时的政治烙印,与现在的政治倾向相反,这时就必须简明扼要地加上一两句画龙点睛式的评述,或者用括号加以评述或阐释,这就有点像《史记》中的“太史公曰”了。这类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强调事件的作用和价值;二是用以点明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三是对某个人物的褒贬;四是对某些专用名词、术语的说明。最后一类一般用括号加以阐释,如“五讲四美”“三老四严”等。这类词在当时不用解释人们都能理解,但对后代人,不解释就难以理解了。% j6 `# Y! \! U. W1 t
(五)关于大事记的“并入”问题。在记述中,有时同一件事的发展过程时间较长,表现形式又不一样,对于这些有内在联系的事件,为照顾到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记述时可采用“并入”法。怎样“并入”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记最后发生的时间,即把前者往后并。如一项工程,可把规划、设计、施工并入竣工中去;二是将后者往前并。有些重大事件,为了突出当时特点,可将后来的情况并入前条。如一些重要政策、措施以及贯彻落实情况,为了看出概貌,可把贯彻情况并入前面的会议和研究决定的条目中;三是采取注释的方法。这主要是指一件事情发生时间与决定时间相距较远,不宜往前合并,但又没有必要单立条目,就要用注释加以说明。这种解释,一般不用页末或文末注,而采取文内加括号注。有两种情况不宜采用“并入”法:一是对几个年度都是大事的同一件事,如“大跃进”运动,对1958年和1959年两年都是大事,就不能集中到一年中去写;二是虽然事件联系紧密,但中间间隔年数太远的同一件事,如划右派、右派摘帽、右派改正这类事,不能采用“并入”法,也不宜加注释,最好单列条目。6 z! t% Z/ O0 s/ _! T e5 u
(六)关于条目平衡问题。大事记编写出来后,要对所有条目进行平衡和统一。平衡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纵的方面可按中00史历史分期进行平衡,各个时期的条目和字数要大体平衡。横的方面,指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这些大领域,以及每个大领域内部,如经济领域中的工业、农业、商业、财政等的平衡。搞平衡,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所谓突出重点,就是重要时期,重要事件,都要加重篇幅,比如建国前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个时期,无论时间和内容上,抗日战争时期明显要重于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的“文革”时期和全面振兴社会主义新时期相比,后者又明显重于前者。所以平衡只是大体平衡,而不是绝对平衡。横的方面平衡也是这样,有些部门是我们的优势,具有地方特点,就宜多记,有些行业在我们这里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则宜少记。" a3 [; M) _: E" Q
对人物志编写研究的综述+ n* p" w' s0 K9 [3 w( V' K
作者:张景孔 9 L; b. v9 E0 ]* Q: p
自古以来,编史修志都非常注重记述人物。清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皇帝下诏说:“朕惟志书与史传相表里,其登载一代名宦人物,较之山川风土尤为紧要。必详细确查,慎要采录,至公至当,使伟绩懿行,逾久弥光,乃称不朽之盛事。”(见注1)清代和民国间,志书尤重人物,方志学家对人物志的编写,在理论上也多有议论。编写新志以业,方志界对于人物志的探讨更为广泛,文章纷呈,著述迭出,仅据《中国地方志论文索引》(1981~1995)统计,研究人物志的文章就有500余篇。本文试图综合梳理人物志的编写研究情况,一方面是为了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希冀对于续志人物志的编写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4 K, Q4 i) z% y# B
人物志的体裁 对于人物志的体裁,不少著作和文章予以论述。1985年《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编写工作讨论会纪要》综合了对人物志体裁的不同看法:有主张“采取传、录(简介)、表或传、表、录三种形式的”;有主张“采取传、表或传、录两种形式的”;还有提出“传、记略、简介、表、录五种形式的”。对“录”的涵义理解也不一致,“有的是指介乎‘传’与‘表’之间的简介,有的则专指,‘英名录’”(见注2)。傅振伦列为“(一)前代史志重要人物史迹摘要;(二)列传或传略;(三)人物表;(四)英名录;(五)人物索引”。列传有五种方式:独传;合传;汇传;寄传(别列传首);附出”(见注3)。孙其海主编《方志学基础教程》写:“编纂人物志用传、表、录三种形式为宜。”“方志中的人物传是人物志的主体部分,其形式有独传、合传、汇传、寄传、附传等。独传,又称专传,一传只记一人。合传,是把两个人的生平事迹合为一篇来写。汇传,又称类传、丛传,是把某一类人物汇成一传来写。寄传,就是在一人物传后别列传首,接写他人之传。附传,就是在一主要人物的传文之后,附带介绍有关人物的简要情况。”(见注4)
8 J% p( _4 t, t7 y2 ?7 x 关于“简介”,《什邡县志》编辑部发文主张:生人可入“简介”,“此种形式并不要求全面评价入志的人物,而是只对他们某个历史阶段,某个方面的活动进行扼要的介绍”(见注5)。梁滨久在评《玉溪市志》时说:“方志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物志里只能记已故去的人,不但人物传要‘生不立传’,人物简介也不能记生人。这束缚了编写者的手脚,使人物志的记述范围很狭窄。按照章学诚的说法,传分两种,一种是‘包举一生而为之传’,即‘列传体’;一种是‘随举一事而为之传’,即‘经传体’(见《文史通义·传记》),表现人物某一方面的事迹而不以‘传其一生’为目的。‘人物简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物传。”(见注6)林衍经、姜子扬、王复兴等则不赞成为生人设简介(见注7)。$ j2 K( I$ i0 s7 d
首轮修志期间,对特别著名的历史人物是否可设专志的问题,也曾有争论。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在《山东省志》人物志之外,另设《诸子名家志》,如《颜真卿志》《王羲之志》等等。这类志书一出,立刻争论迭起。陈锦鸿撰文说:“罔顾作为志乘这种体裁的特性、功能和要旨,进而造出一些非史非志亦非传的‘三不象’的文字产品来。山东省‘诸子名家志’,特别是‘王羲之志’等历史人物个人专志之设立,即此一例。”他认为“‘诸子名家’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含混不清、游移莫定的”。“‘诸子名家’无非人物,乃志即人物志的所属,完全可以在人物志总领之下设所谓‘诸子名家’卷或章”。“《山东省志·诸子名家志》之下,竟是某某人志,即个人设专志,实在是严重错位。这种三并列的体式显然是不科学的、反逻辑的”(见注8)。之后,鲁平波、朱友刚、陈名实等人发表文章,赞同设立历史人物个人专志(见注9)。再后,梁滨久发表文章,用“志学”理论来认识和分析著名历史人物个人专志的问题,他说:“我觉得只有跳出世上只有地方志,只有方志学的狭隘眼界,弄清具有独立意义的历史人物个人专志与作为地方志组成部分的人物分志的区别,才有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历史人物、名家是应该也可以写成志的。但这种个人专志不应作为地方志的组成部分,其编写内容和形式都应与地方志的人物志有所不同,不能将个人专志与地方志的人物志混淆调和,应保持其各自的独立性和严整性。”(见注10) 人物志的收录标准与范围 章学诚强调人物传要“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文苑方技有长可见者,次之”(见注11)。黄苇等所著《方志学》写:“旧方志载人物的标准基本是封建社会的大人物”,而“社会主义新方志载人物的标准已是:对国家、社会、民族作出了重大贡献,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同时,“新方志对那些历史上和当代的大奸大恶,也要加以记载”(见注12)。禹舜、洪期钧也说:“关于人物收录的基本标准,是看人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凡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分别作出重大贡献或起过重大阻碍作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不论其地位高低、职务大小,均可立传入志。”并论列了27条关于人物收录的“基本标准”(见注13)。对于人物立传的标准,人们多有类似的认识。仓修良说:“凡是写入列传者要以其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否贡献为标准,贡献大的立大传,贡献小的立小传,无贡献的一律不立传。不是以官职的高低大小为标准。”(见注14)并引用章学诚在《修志十议》中的话作进一步论证。王复兴也认为:“人物立传不以地位和等级为唯一标准,主要看其对当地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这是新志区别于旧志的重要一点。”(见注15)孔令士的看法稍微有些差别,他说:“确定入人物传的根据,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说一是看事迹;二是论级别。论级别,这是一种“官本位’现象,但仍然为我们今天人物入传的主要依据。在编纂实践中我们既要照此行事,又一定不要囿于这种传统观念束缚,要更多的以其作用和影响为先,人物不论职位高低,只要他为国家、为人民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就应为其立传。”(见注16)董一博《在全国北片十三省市“县志稿”评议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谈到“人物志”时说:“在讨论中,提出人物志以本籍为主、以正面人物为主、以人民大众为主、以近现代为主的主张,是对的。”并且对“四个为主”作了详细解释(见注17)。杨静琦、欧阳发和丁剑等不少人,都赞成人物志“四个为主”的标准(见注18)。 X! ^. k' f5 c# m- A4 a+ g+ ]
对人物入志标准与范围,有的著作和文章作了比较具体的说明。禹舜、洪期钧认为:(一)在时间上,应服从一地统一的断限规定;(二)在地域上,应突破‘只收录本籍人物’的框框;(三)在性质上,正反两方面人物都收录,而应以正面人物为主;(四)在生与殁上,坚持‘生不立传’的传统法则”⒀。林衍经提出四点:“第一,依据志书断限,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决定古今人物的收录;第二,收录人物注重量多面广,以见一地人才之盛;第三,注意收录与当地地方特色相关的人物;第四,把先进代表人物、英雄模范人物作为收录立传的主体,并注意收录有助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人物。”(见注19)李佩今则对所谓“神仙”入志立传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列入了‘仙班’的真实历史人物和在地方上有过贡献后被人们敬奉为神仙的杰出人物”,“应该花功夫、下力气通过调查和考证,揭去披在他们身上的神仙的外衣,还其本来的人物面目,写出有血有肉的历史人物来,表明他们不是神而是人”(见注20)。
2 m: N% ~! G7 i+ x* `& G9 r 方志界曾对人物入传的某些原则展开过讨论,这些入传原则涉及到入传标准、范围等。
2 U1 \& E" I1 k' m% ?0 `( z; U 关于“以本籍为主”的问题。黄苇等所著《方志学》中论述:“以本地人物为主。‘志以郡分,人物当从’。旧志书人物传以收录本籍人物为主,客籍人物只在‘名宦’‘流寓’类目中作简介,这是我国地方志的传统做法。”(见注12)并引用《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做出重要贡献者,”以作进一步的说明。欧阳发、何静恒说:“地方志中人物,一定要同本地有关,过去方志人物立传需本籍,这是封闭式的、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产物。在交通发达,人口流动频繁的现代社会,已不适应,故提出以本籍为主,兼顾对本地有贡献的客籍人物,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那些新兴工业城市提出不必拘泥籍属,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见注21)人物志收录人物,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的观点,为多数人所接受。而单辉则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流动性大这一突出特征,从客观上决定了人物志记述‘以本籍为主’原则的终结。”(见注22), g% X: _9 U8 T8 o
关于“以正面人物为主”的问题。古人并未分“正面”、“反面”人物的概念。乾隆皇帝弘历已认识到人物的复杂性,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颁发谕旨云:“昨阅《一统志》内,国朝松江府人物,止载王顼龄、王鸿绪诸人,而不载张照。其意或因张照以前办理贵州苗疆,曾经获罪。又其狱中所题白云亭诗,语意感愤。经朕明降谕旨,宣示中外。因而此次纂办《一统志》,意将伊姓氏居里,概从删削,殊属非是。张照不知朕办理其案之公衷,而反挟私怨恨,诚非大臣公忠体国精白一心之道。然其文采风流,实不愧其乡贤董其昌。即董其昌亦岂纯全之正人君子哉?竟使不登志乘,传示艺林,致一代文人学士,不数十年,竟归泯没,可乎?……张照虽不得谓醇儒,而其资学明敏,书法精工,实为海内所共推重,暇瑜不掩,公论自在。所有次此进呈之《一统志》,即将张照官秩出处事迹,一并载入,其各省志书或有似此者,纂修诸臣,皆宜查明奏闻补入,并通谕中外知之。”(见注23)首轮新志编修,多数人主张人物志应以正面人物为主,同时兼收反面人物。禹舜、洪期钧在著作中列举前代志书中的《丑德门》、《蕉苇篇》、《贪酷传》、《奸宄类》等例子,说明方志为反面人物立传古已有之。说“《人物志》可以为反面人物立传,如实地揭露其反动面貌。但是历史毕竟是前进的,推动历史前进的正面人物始终占绝大多数。因此,虽然正反两面人物都收录,但必须以正面人物为主”。欧阳发、何静恒也认为:“正面人物与反面人物,应以正面人物为主,不能搞成正不压邪……在志书中立为反面教员的,只能是劣迹照著、恶贯满盈者。”(见注21)魏桥说:“坚持正面人物为主,不是取消反面人物。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是相互对立的,有时也是相互依存的。写了反面人物可以反衬出正面人物的光辉业绩,看到新中国创业的艰辛,同时也可以看出反面人物是怎样失足的。‘善可为法,恶可为戒’,从正反面的经验中吸取教益往往更有效果。”(见注24)刘君平发表意见认为新方志不宜为反面人物立传(见注25),而邓撰相认为新方志应当为反面人物立传(见注26)。
7 l" x1 S2 s2 O' H! O! M" m 关于“以人民大众为主”的问题。董一博说:“以人民群众为主。为了反映人民大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一反过去的歌颂地主、豪绅、官僚、胥吏的假仁假义,以及宣传封建腐朽的伦理道德。所以对社会基层人物如良工、良农、良医、艺人等等,多所记载,并载其技艺事绩,予以立传或入志。”(见注17)傅振伦说:“方志人民性的传统应当继承下去,今修新志不仅要记载声名显赫的人物,也要注意默默无闻、有益于社会的所谓小人物。”(见注3)1 c$ y7 @+ K: a ~6 r
关于“以近现代为主”的问题。古代有旧史志人物入新志的问题。诸葛计说:“关于这个问题,自古来就有争论。如嘉庆四年《安阳县志》的凡例中,就反对旧史志中的人物入新志,主张惟书姓名,后注出处即可……而到嘉庆二十四年的县志,则反其道而行之。”(见注27)首轮新志编修以来,对这个问题多有争议。王复兴总结说:“有人主张,既然新志有时间断限,那么在上限前的旧志中已立传的人物,新志应一律不收;有人主张,既然新志不是旧志的续修,为全面反映本地人物的情况,旧志中已有传的人物新志也应全部收入。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欠恰当,一律不收失这过绝,全部收入又失之过滥,还是择要选入比较合适。”⒂黄苇等所著《方志学》写:“以近现代人物为主,但并非不可为古代人物再立新传。这是因为新方志是重修,不是续修,要统合古今,才合体例,”新方志要“用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为古人立传,对旧志原传要进行纠错、补缺,不能照抄。”(见注12)?9 P/ q# ?% o# w X& Q8 c7 l, } v$ B
关于“生不立传”问题。“生不立传”为古今通例。洪亮吉在《泾县志·凡例》中写:“本志,不录现存者。”章学诚说:“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邑志列传,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但章氏也提出有“破格”的情况,即“惟妇人守节,已邀旌典,或虽未旌奖,而年例已符,操白粹守者,统得破格录入”。“至去任之官,苟一时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没身论定,于法亦得立传……惟其人现居本县,或现升本省上官及有统辖者,仍不立传。所以远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议耳”⑾。自民国以来也有同意为生人立传者。李泰说:“人物虽未盖棺,亦可暂定,以地方修志,不易轻举,远则百年,近亦数十。此类人事,最易失传,必其已殁,始准开状送馆,则年远事疏,反难稽察,未若其人尚在,易于询怔也。且若人得立传,则其言行,衡以长情,益为淬励,以求有终,不至晚节再变。即不幸而再变,他年续志,仍可补书污点,并非已成即补救无法也。”(见注28)邵文杰提出说:“为生人立传的基本条件,一是正面人物,二是贡献突出,三是不任现职(一般地说),四是年事已高。市县是否为这些人立传,由各地自己酌定。”(见注29)仓修良则分析为生人立传的道理未必能够成立,其理由是:首先,“生不立传”原则是封建时代撰史修志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证明生人立传弊多利少,所以后来才慢慢形成这个原则,我们对于前人一些成功的经验,还是应当继承。其次,至于列举历史上不少人物“盖棺后并不能定论”,这只是由于我们后人对某一历史人物一生所做事实的认识深浅有关。这一点我们必须分清。因为一个人死了以后,他的一生所作所为便到此为止,这就是功过已定,不可能再有变化。而历史上常有争论的一些人物,往往都是他们的功过悬殊不太明显,而后人占有材料多少、认识深浅不同,从而产生了争论。我们不能以此为例,说明“盖棺后不能定论”。再者必须分清生人不入传,并不是说生人概不入志,立传与入志两个概念,如果搞清了这件事,担心对祖国对人民做过贡献而如今又健在的人物功劳被埋没自然也就是多余的了。(见注14) 人物传的内容与编排 吴树刚为人物传胪列了12个方面的内容:即姓名、性别、民族、生卒年月日、出生地、家庭出身、配偶及家庭、所受教育与主要著作、政治面貌和政治倾向及其变化、职务、埋葬地与评价、主要活动事迹(见注30)。孙其海主编的《方志学基础教程》中写道:“人物志的主体部分是人物传。人物传应该记述传主的基本情况和典型事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生卒、出身、籍贯、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主要经历、活动等等。写好人物传最重要的是把传主的事迹(如品质才能、建树贡献、革命生涯、著作科研等)记述好。”?(见注4)
) f* n4 V: p9 u, G: b+ T, O. s 关于人物传的编排顺序,有不同的认识和修志实践。吉新报总括为八种,即“1.按‘类’编排;2.按朝代编排;3.按生年或卒年编排;4.按正反面人物编排;5.按地域编排;6.按姓氏笔画编排;7.按拼音字母编排;8.按四角号码编排”(见注31)。林衍经概括为四种:“第一种是分类排列;第二种是按历史时期分节写;第三种是按人物社会影响和地位排列;第四种是以生年或卒年先后排列。”(见注32)对几种编排方法曾有过争论。如对按品类编排为序,清代钱大昕曾说:在人物传中不应列儒林、文苑诸目,而应“总题之曰人物,但以时代为次,不分优劣,既遵古式,又息争端。有尚友古人之识者,自能别其孰为大贤孰为小贤也”(见注33)。民国间黎锦熙也说:“列传不必再标品类。”(见注34)瞿宣颖说:“人物不能强分门类,旧志孝友、忠义之属,久为诟病。”(见注35)禹舜、洪都钧认为:“按品类排列的方法利少弊多。其好处是‘按图索骥’,便于查检人物。其弊有三:①古今人物分类很难囊括各行各业。旧志的那种分类法,早已成为糟粕;当代的按职业分,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变化,无论是‘工、农、商、学、兵’,还是‘党、政、财、文、学’,都很难把立传人物的‘三百六十行’囊括无遗;按传主的功过、是非去分类,更难分得准确。②传主一生始终如一地从事一项职业的为数不多,而多数是几易职业、身份多变……因此不管是按职业分还是按功过分,都很难划分准确。③把同一时代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物硬要分散到各个门类排列,必然割断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难以反映时代的全貌及社会发展规律。”(见注13)?? 人物志的编写 对于人物志编写的综合论述,主要是在首轮新志编修期间。傅振伦强调说:“编纂社会主义时代新方志的人物志,也要以马克思主义及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要秉笔直书,恰如其分地如实叙述,不为尊、亲、贤者讳。不能以情违理,以假乱真,以私害公或隐恶扬善。至若过誉溢美,因人废言废事,都不是公允的态度。”?(见注3)董一博强调写人物要注意几点:“1.标题定体,义有轻重;2.写好人不能像悼词,誉墓之文……写坏人不能像判刑书,计伐檄文;3.志体的突出特点,采用事实说话;4.人物志必须从真写活。”⒄许还平认为:人物志具有“政策性强”、“思想性强”、“敏感性强”、“可读性强”等特点,因此“写人物必须慎之又慎,严肃再严肃,要有较高的马列主义修养,很强的政策观念,要实事求是,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效果”(见注36)。
$ E5 B. f: V8 O' V4 N" M7 t% r* A 人物志的重要部分是人物传。所以首轮新志编修以来,研讨人物传编写的文章相当多。在《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编写工作讨论会纪要》中写:“一篇好的人物传记至少应具备四个特点:(一)观点正确,是非分明,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历史人物特别是对一些复杂人物有一个较为公允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是寓褒贬于事实之中;(二)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三)应反映人物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主要特点,但在表现手法上可以多种多样,既可全面记述,也可有侧重地反映传主一生的某些关键阶段的经历;(四)文字简洁、朴实、生动,但生动必须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见注2)”刘伯伦说:“写人物传有‘五忌’:忌苍白无力,忌千人一面,忌千篇一律,忌议同说教,忌用语雷同。”“摒除‘五忌’”,“须做到‘五要’,即要注入感情,要突出个性,要手法灵活,要评议精当,要语言丰富”(见注37)。周永光认为:写人物传要注意四点,即“一是要破除按篇幅论尊卑的观念”;“第二,要认真挑选材料”;“第三,传主以外的事物不必写,至少不要多写”;“第四,掌握分寸,力戒渲染”(见注38)。张伯龄则强调“人物传要注意提炼主题”,说“地方志的每篇人物传,是首尾完整、独立成篇的文章,自然也是有中心的。因此,人物传也如一般文章一样,同样有个如何立意的问题,即也有一个提炼主题的问题。一篇人物传的立意是否正确、深刻、关系到这个人物能否站住脚跟,可否在志书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问题”(见注39)。. q) \' x/ N7 l! w4 r/ X
在人物传编写的讨论中,对是否可以运用文学笔法的问题曾有不同意见和争论。沈飞龙提出:人物传应“大胆地、广泛地吸取其它文学形式的长处,创造多种形式,使其尽可能地达到史志性与文学性的完美统一,从而加强其艺术感染力”。还说,“对80年代中期新兴起来的纪实小说及传统的诗歌形式,编写人物传也有研究、借鉴之必要……我们未尝不可在坚持方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诗歌的形式及艺术手法,来记述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式的英雄人物”(见注40)。单辉也认为:“无论写史传还是写志传,绝对地、简单地离开文学笔法去写活(人物)是不可能的。文学笔法中的夸张当然不适宜引进志传的记述,但文学笔法中的情节、细节故事的记述以及合理的想象与推测等,如果被排斥在志传的‘运事’之外,写活人物传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见注41)周永光则认为:“上述意见,对于撰写历史文学作品而言是正确的,对于地方志机构生产某些‘副产品’来说,也许是可取的,但是搬到规范的地方志书的编写中来则是不适宜的。志书‘以真实准确为本’,它为人们认识一个地方历史提供真凭实据,我们绝不能舍本逐末,以损害志书科学性为代价去求得生动性、可读性、审美效应等等。当然志书也应该要求写得精彩,但志书的精彩与文学的精彩不同,文学的精彩要有一定的生活为底蕴而很大程度上可以由作者去妙笔生花,志书的精彩则取决于客观史实和编者对史料的鉴裁。志书中也记载某些史实的情节和细节,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同小说一样是需要文学手段了……志书的干瘪只能通过挖掘充实史料去克服,不能动用文学手段去改变。”(见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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