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考勤工作制度: 一、工作时间及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即按旷工一天论处。 二、出勤登记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工作。登记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照章办事,如实记录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局机关考勤实行上下班时间10分钟内签到、签退管理。 三、请假销假 机关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要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具体要求是: (一)病假:1天以内病假须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病假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病假(附医院证明)由局长审批。 (二)事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三)正常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执行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科室统筹安排,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请休假由局长批准。 (四)丧假(只限直系亲属):3天。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五)补休假:凡夜间加班到12时以后,可视情况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当日补休一天;因公外出一周以上补休一天,半个月以上补休两天,一个月以上补休3天。出差期限由分管局长核定。 各种休假期满后,要按照准假权限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时,要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或公出超出领导核定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丧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如超出规定时间,按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二)经局领导批准的学习培训、开会、出差者,按正常上班对待。 (三)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一小时以内中间外出办私事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计缺勤。 (四)带薪年休假可顶病事假,带薪年休假有效期截止当年年底,过期不补。 (五)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薪字(1999)19号文件的条款执行。 (六)局机关政治学习、召开临时会议等集体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考勤。 五、监督管理 办公室对局机关出勤考核工作全面负责,所有请假(续假)手续要及时送交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把个人全年的出勤情况统计汇总后,每月通报一次,并提供给相关科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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