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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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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秘书  发表于 2015-1-23 14:42:07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各大中专学校党委(总支、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事关三明人民幸福安康,事关三明长治久安。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航程。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部署,全会通过的《实施意见》,是全面推进法治福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当前,我老秘网市正处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矛盾和挑战更加严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在转型发展中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市委长期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能力明显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法治三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廉洁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为加快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目标是:到2020年,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增强,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树立,基层民主更加透明,法律监督更加有力,平安建设更加深入,地方法治建设更加扎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成效更加显著。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三明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三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依法治市理论和实践持续创新。 

  二、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深入开展全民宪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宪法和法律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保障权益的有效武器。认真组织开展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活动,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严格落实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范和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切实加强我老秘网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深入调查研究,为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解决对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注重发挥联系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为基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做好服务;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收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点。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政府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障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依法划分事权和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加强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行并联审批,提升行政审批网络化水平。落实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推进乡(镇、街道)和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政府议事程序规则,健全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明确界定职能分工,减少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推诿执法现象。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有条件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执法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试点行政执法机关“开门审案”和“柔性执法”制度,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说服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活动在网上全面、公开、有效运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责任清单,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惩治执法不廉洁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全面、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进“数字三明”建设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切实保证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法院、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预司法案件办理。各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应当支持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内容,行政应诉不准不答辩或不提供证据,不准不出庭,不准只委托律师出庭。制定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济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抓好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联络制度。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方式,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落实审级制度,发挥好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检察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注重生态司法保护,建立生态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开展生态资源公益诉讼,设立林区法庭,加强生态巡回审判,规范和完善“补植复绿”、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等恢复性司法机制。 

  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制度。落实司法人员任职回避和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规定,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导向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障出庭证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依法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加大一审案件陪审力度,提高台胞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审判的比例,在办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中,选任专家陪审参与审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公众旁听庭审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律师会见、通信、查阅复制卷宗等制度,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和律师的控告申诉反馈制度,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益。 

  开展对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规范建设市、县两级社区矫正中心。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完善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制度,将援助、救助、赔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和改进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案件评查、案件督办、执法检查等制度。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推进庭审和讯问职务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机制。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加快推进政法系统纪工委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 

  (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学法用法考核、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和政府法律顾问、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咨询论证等方式,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严格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新模式。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拓展延伸机关“1263”、社区“135”和农村党建“168”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健全联动互动、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推进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1+N联动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规范化建设。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城乡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 

  建立健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建立以政府采购、定向委托等多元化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加强在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三)建设高效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资源,建设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律师联系挂包村(居)活动,配齐配强基层司法协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快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建设。推动公证服务业发展,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用好用足公证员编制,全面推行公证行业绩效工资改革,加强公证执业管理和公证公信力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引领司法鉴定管理和服务向县(市、区)延伸。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解决、权益有保障。在县(市、区)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预警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权威的信访事项解决和终结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依法终结、司法救助等制度。 

  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县乡村三级综治信访维稳1+N联动中心(站)、行政部门综治信访维稳1+N调解室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和仲裁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深化推进依法和谐征迁工作法、“五位一体”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解、“公调对接、民调进所”等领域经验。 

  (五)深化平安三明建设。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等公共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重点整治项目化、常规化工作机制,挂牌整治社会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建立特殊人群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中坚力量。必须按照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求,大力提高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机制,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基层法治工作人员待遇偏低问题。落实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鼓励企业设置公司律师,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准入和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法治人才库。建立通晓涉台港澳和涉外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台港澳和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队伍。规范和加强对现有司法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培养所需要的法治人才。加强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法律教育师资培养。积极推进三明市法治研究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法学会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升法治研究服务法治建设能力。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委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全部实践之中;又要改进党的领导,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六步工作法”》,实现党委重大决策与重大事项合法论证和依法听证全覆盖。 

  (二)健全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市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构建党委统筹领导、系统垂直推进、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作用,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每年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重大问题,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积极发挥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依法治市第一责任人职责。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要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行。根据党内法规要求,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完善党内制度,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积极推进县(市、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完善党委部门备案机制。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法规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不廉洁行为和不廉洁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注重在实践锻炼中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五)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加强村(居)“两委”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规范村(居)民主管理,提升法治化水平。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宣传载体、服务平台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健全协调联动、工作例会、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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