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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中的检察机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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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5-1-5 1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清晰描绘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特别是《决定》专门对加强检察监督作出了许多重大部署,既为全面加强检察工作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参与、推动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使命,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推动者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依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离不开各方面的群策群力。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其职能与法治建设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对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推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是《决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处在司法办案一线,对立法需求、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实施效果更为熟悉和了解,具有推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突出优势,既要坚决落实《决定》提出的加快推进反不廉洁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等明确要求,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提出立法意见建议,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又要结合司法办案及时总结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并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立法计划,在完善国家立法机制、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上发挥应有作用。
  推动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实施体系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诸多环节。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司法,促进法律实施,又要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确保行政执法体系与刑事司法体系无缝对接、形成合力,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同时,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重点、难点和群众关注点问题入手,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配合和制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和确保法律高效实施的司法体系。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决定》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法治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等方面对法治社会建设进行了部署。其中,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等具体规定,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为检察机关拓展服务群众领域、主动融入法治社会建设体系指明了方向。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大力参与和支持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融入国家普法宣传教育大格局;同时,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街道加强以案释法和检察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法治治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救助、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依法救助司法办案过程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未成年人、涉检信访人等弱势群体,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通过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和了解,为法治社会建设增添内在动力。

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保障者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自身监督行为,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其覆盖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每个角落。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重要的任务,我国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法治监督的重点。根据宪法、法律和《决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比如: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务进行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违法造成公益侵害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公民财产等行为,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等等。上述监督职能的履行,有利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顺利推进。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制度设计。《决定》专门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并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作为首要任务来安排。检察机关须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三大诉讼活动各环节的法律监督,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对诉讼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等途径,着力解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洁等突出问题,实现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有效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
  强化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理应首先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注重以监督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一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完善法律监督内部规范,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等制度机制,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促进自身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另一方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等活动,增强检察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把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作者:刘铁流

标签: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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