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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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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秘书  发表于 2015-1-4 01:16:37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x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XXXX国土资源局
X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限期拆除XXXXX违法违规
建(构)筑物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全市整体形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严禁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xxxxx市范围内未经国土、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由当事人在2012年8月1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于2012年8月1日前不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到期不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当事人,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处理,并由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x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xxxxx市国土资源局

xxx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二年  月  日

住建等三部门通告(会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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