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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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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4-12-22 08: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这一方面指出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要看到这种组织和人才保障的关键环节在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因为无论是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还是法律服务队伍都要经过严格和科学的培养才能成才。而要切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加强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打造专业敬业、团结协作的培养团队,创新招录、交流、协同机制。

加强三大体系建设
  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在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学理论体系建构没能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没能做到古今中外法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学科体系仍存在赶时髦、随大流的现象;课程体系尚不够科学合理,还有应试教育的影子,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的比重不协调,特别是本科课程设置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没能因时因地制宜。此外,教辅材料数量众多、良莠不齐,需要统一编纂的没有统一核心教材,需要专门编纂的没有专门的教材。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鼓励法学专家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专家创造良好的学术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向中国本土和传统的法学学术研究领域倾斜。
  在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上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做到“高等法学教育坚持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大众化教育兼顾精英教育”,促进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科学合理设置学科和专业,做到课程的研究性和应用性相结合,不单纯以学分为测试标准,利用网络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课和实习调研课,打造“鲜明的中国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适度的学分要求、丰富的选择空间”法学课程体系。
  同时,教辅材料编写要做到: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核心教材,强化法治的核心概念、理论和方法,将所学所知纳入到司法考试范围;编写与时俱进、分门别类的教辅材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对学生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做到因时因地制宜。

打造园丁团队
  人才的培养要靠园丁。法治人才的培养园丁主要包括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教育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院及其师资队伍。目前,在这个园丁团队中,已经形成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教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法学院自主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这里着重谈一下教育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师资队伍。
  教育部门作为宏观管理部门,一方面是整个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制定者,法学教育的制度和规定都必须依此而行,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其内部决策是否依法也影响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力。现实中,我们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立法上还不能适应国内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涉及法学学科规划、机构等级评定、课题经费、职称评审等方面,同时在执法上还存在一些人为因素。为此,教育部门要对法学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创新,譬如修改完善《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同时,对自身内部的管理要形成法治环境,对内对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现实中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在学校和院系层面缺乏一套体现法治并严格执行的制度、章程,对此,必须彻底改变。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能够以身作则,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学校,让院校行政领导、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都依法依规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在岗位、职称、科研、基建等重大事项上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使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在法治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就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师资队伍是培养人才的关键环节,其政治立场、理论功底、职业情操等直接影响甚至会决定学生的一生。《决定》强调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为此,必须强化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职业品德,同时,对法学类师资进行培训,采取课程轮训、集中研修等方式,特别是对法学重点类课程授课老师,基层、边远和民族地区的师资,中小学师资进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综合培训。

创新招录、交流、协同机制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须对人才的招录、交流和协同等机制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的开发和利用。
  创新招录机制。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高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实现联合培养法治人才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例如,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招生计划中,可以试行双导师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此外,法治专门队伍的招录方面,《决定》强调“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将从学与就业无缝隙对接,从而激励政法专业学生学知识和长本领。
  创新交流机制。一方面是创新法治工作队伍内部的交流机制。《决定》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举例来看,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相似的举措是政法部门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另一方面是创新法治人才内外交流机制。《决定》论述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可以采取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出国考察等人才交流机制,从而达到开拓国际视野,提升涉外法治能力的效果。
  创新协同机制。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主体的通力合作。在实际中已经有一些好的举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负责同志参加,有利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集思广益,形成合力。进一步而言,仍然需要健全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打破学校与社会、企业、政府部门的体制壁垒,加强“校企、校府、校地、校所”合作,引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打造知行合一的优秀法治人才。作者:孙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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