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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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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秘书 发表于 2014-11-29 08: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信访部门和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信访条例》,全方位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

  信访工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为纲领,以《信访条例》为主体,以领导干部接访、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制度为补充的信访制度体系。按照法治要求,除国家进一步完善立法之外,信访部门和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信访条例》,全方位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

  加强法治的社会宣传和自我教育。信访部门要充分利用来访接待场所、报刊、网络等平台和信访工作实践,加强对群众和社会的法治宣传和引导。帮助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推行以案说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认真落实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受理的规定。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受理信访事项。同时,坚持依法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已经通过以上法定途径解决的等7种事项不予受理。落实好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信访的涉诉信访群众,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引导和相应协调工作,但不能因为当事人请求或者缠访而受理并进行转办或交办。

  认真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的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防止走访上行,不受理跨越处理问题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要畅通信访渠道,推行网上信访受理和优先办理,以逐步减少走访,降低社会成本。

  努力增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的程序法。信访部门和职能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关于受理、转送、办理、时限、答复、督办等规定,防止程序缺失。健全信访听证制度,对信访人要求听证的事项,都应当组织听证。复查复核工作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审查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案件处理的实效性和息访率。

  健全无理信访的评定和退出机制。按照中央和省信访联席会议关于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规定,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经过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等,并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已经接访解决的,省复核委员会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终结决定。涉法涉诉信访也已建立了依法终结制度。对三级终结和两审终审并终结以后信访人继续缠访的,信访复核机关和司法终审机关要积极申报评议,使无理信访及时评定终结。对依法终结的事项,应当强化对信访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

  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信访不是制度体系之外的“粥棚”。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接访和处理信访问题时,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对法律关系复杂的信访问题,吸纳律师和有关专家参与咨询和释疑。对不合理信访诉求,要执行中央关于“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矛盾”的要求,以防止因法外施恩而诱发更多的借访牟利者。当然,也要讲求群众工作方法,在坚持严肃执法的同时,要多方沟通化解,多做惠民生、暖民心的工作,以有效钝化和消除矛盾。

  切实规范信访秩序,严肃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把握舆论导向,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置的要求,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对在信访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加强依法处置和追究责任。

  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对违反党和国家信访工作规定,造成信访突出问题的,要依照国家《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加强问责,以保障信访工作依法开展。□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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