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平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萌发的一件新生事物,它对于吸纳大量民间资金,减轻政府在社会事业领域的财政投入,扩大社会的就业渠道,推动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尚未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部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倾向比较明显,基础设施比较脆弱,服务功能不够强,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不仅要把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构筑“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而且要让其成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一个新的增长点,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切实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2.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是要尽快制定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增强这项社会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度;二是要抓紧做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刚性,特别是要加强对不参加登记和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力度;三是省、市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资助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使其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促进民办公益事业的发展;四是要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扶持政策,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工资、人事、组织、社会保障等政策,增强吸引力,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工商、编办、公安、财政、税务、卫生、教育、人行、技监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体制,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实行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和打击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中介机构等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合法性,改变“登记不登记一个样”的状况,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责任重大,迫切需要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办22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建设,核定编制,充实人员,核拔必要的业务经费,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机构、有编制、有专人、有经费,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而各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作者单位:三明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