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公文标题”,专指党和国家公文处理文件所规定的狭义法定公文的标题。“公文标题结构原理”,是笔者在长期研究公文标题的基础上,于2012 年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而出版的《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一书中提出的全新概念。为使这一原理在理论上得以升华,促进公文标题规范化,本文特作专题研讨。 一、公文标题结构原理的显著作用 长期以来,公文标题不规范的问题尤为严重,而在理论研究上,至今仍然需要破解好诸多难题。公文标题规范除文种使用正确而外,主要表现在公文标题结构规范方面。实践证明,要提高公文规范化水平,不能不在公文标题上下功夫;要实现公文标题拟制和评改的规范化,必须掌握公文标题的结构原理。“公文标题结构原理”体现了公文标题的基本结构模式,掌握它有助于走出认知误区,有助于牢固把握公文标题拟制规范和评改规范,有助于促进公文的规范化。 了解不同公文标题结构,可以在实践中规范地行文。拟制公文标题时,把握好公文类别及其结构特点,就可以避免不同类公文的交叉性影响,防止出现张冠李戴之误。把握好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特点,可有效避免语法、修辞和逻辑方面的错讹,为实现公文标题的规范化奠定良好基础。明确公文标题结构原理,可谓是拟制和矫正公文标题使之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前提。 二、公文标题结构原理的基本内涵 “公文标题结构原理”包括公文标题所体现的两种结构形式:一是以“三要素”为主的总体结构,可称作“公文标题总体结构原理”。二是以语言表述为主的事由结构,可称作“公文标题事由结构原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公文标题总体结构基本上是一种较固定的、静态的语法结构;公文标题事由结构基本上是一种较灵活的、动态的语法结构。 (一)公文标题总体结构原理。要做到公文标题的规范拟制和矫正,必须首先掌握其总体结构。 根据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总体结构,主要体现公文标题的项目构成。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之后通常用介词“关于”引出关涉对象——事由,“关于”和表述事由的词语组成介词结构修饰文种。很显然,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短语,而不是完整的句子,其总体结构可表示为:发文机关名称+“关于”+ 事由+“的”+文种。其中,除“三要素”外有两个常用的虚词,介词“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助词“的”联结事由和文种。这样组合后,其结构特点是:文种为中心词,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共同充当文种的定语。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和两个常用的虚词,可统称作公文标题“总体结构的组成项”(以下简称“组成项”)。 (二)公文标题事由结构原理。要做到公文标题的规范拟制和矫正,还必须掌握其事由结构。 公文标题的事由结构,主要体现公文标题事由的语言组织。“关于”引出的事由除个别的由一个表意确切的词充当而外,大多由词组(也称短语)构成。根据语法功能,公文标题中的事由一般有名词性词组和动词性词组两种类型。其中,名词性词组多属于以名词为中心语的偏正词组;动词性词组多属于由述语和宾语组成的述宾词组,也有部分主谓词组(含主述宾结构,在事由需要表明主语而避免歧义时使用)。从数量来看,述宾词组在事由表述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偏正词组次之,主谓词组较少。拟制和矫正公文标题时,主要应注重事由表述中语言组织方式和语言组织关系的规范。 三、公文标题结构原理的具体应用 公文标题中的诸多问题,大多源自结构上的病误。“结构剖解法”是规范拟制和矫正公文标题的根本方法。在公文标题结构原理的具体应用中,须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把握好公文标题总体结构和事由结构的规范内容。明确公文标题总体结构和事由结构的规范要求并严格执行,才能在拟制和矫正公文标题时避免种种不规范的情形。概言之,公文标题“三要素”除个别情形外,一般不宜残缺,事由概括须简明确切,不能出现语法错讹。 把握好公文标题总体结构规范,主要应注重组成项的省略规范和组成项的位置规范。组成项的省略规范:一是以不影响公文的管理和利用为原则,决议、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等下行文和公告、通告等泛行文一般不宜省略发文机关。二是除个别情况下的令和公告等公文外,一般不宜省略事由。三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文种。四是一般不宜省略事由前的介词“关于”和文种前的助词“的”。组成项的位置规范:一是发文机关名称位于标题最前面,文种位于标题最后,两者均不可出现在事由表述中。二是联结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的介词“关于”不可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前,一般也不可置于表述事由的动词后。三是联结事由和文种的助词“的”一般不宜置于表述事由的中心语之前,而应置于 文种前。 表述事由的词组无论是哪种类型,都不能违反语法规则。比如:若是述宾词组,则一不能缺少宾语,二不能述宾不搭配;若是主谓词组,则不能无端省略主语而产生歧义,等等。拟制和评改公文标题,不仅要对公文标题中以事由表述为主的语法结构有足够的认识,而且必须打牢语言文字功底,练就过硬的概括公文事由的能力。 公文标题结构具有一定的模式性,但这种模式性不能绝对化。公文标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拟制上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必须建立在公文规范化的基础上。在拟制公文标题时,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的语言及其结构方式可能有多种,需要择优确定既合乎语法规范又符合公文标题准确、简明特点的最佳形式。 (二)把握好公文标题的组成项和“三要素”的区别。公文标题的组成项和公文标题“三要素”是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比如曾有学界人士对转文类公文标题的结构提出不同见解,称:“一些论者将公文标题的结构表述为:发文机关+‘关于’+ 事由+‘的’+ 文种,其实并不准确,如果硬性定义公文标题的这种结构,不仅不规范,也必然自缚手脚。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关于’并非公文标题结构组成所明确规定的一个部分,在批转、转发类公文标题中,‘批转’‘转发’用词可以直接引出公文事由,能够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因此,不存在‘关于’该不该省略、怎样省略的问题。”我以为,如此阐述是把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和公文标题的组成项混为一谈了。“发文机关名称+‘关于’+ 事由+‘的’+ 文种”实际上是体现公文标题总体结构的组成项,“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指得是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很明显,新《条例》有必要规定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却没必要规定用“关于”和“的”联结,因为这属于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而公文标题的拟制在文字表述上符合语法规则,是无须规定而必须遵循的规范。 在拟制公文标题时,把握好公文标题组成项和公文标题“三要素”的区别,就可以总览全标题,既注重以“三要素”为主的总体结构,又注重以语言表述为主的事由结构,从而使标题拟制得简明规范而避免出现错讹。 (三)把握好公文标题事由结构和语法功能的多样性。公文标题的模式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总体上的名词性结构是唯一性的,而事由的动词性和名词性兼有的结构和功能则是多样性的。学界曾有学者对标题事由结构和功能的多样性持否定态度,认为“介词的语法功能决定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是一个名词或主谓结构的名词性定语”“公文标题中的‘事由’肯定是一个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动宾短语从语法功能上属于动词性短语,介词后面是不能跟动词性短语的”“日常司空见惯的介词后跟动词性短语只不过是由于动宾短语的‘述语’(主语)不言自明、对其省略而已,而不是介词后面就可以直接跟‘动宾短语’”等等。笔者以为,此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也很难自圆其说。 介词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其后面一般有名词、代词、相当于名词的兼类词或短语(从句)做它的宾语(此宾语和述宾词组的宾语迥然有别)。介词与它的宾语构成介词短语,在句中主要做状语和定语(个别的做补语或在“是”字句中充当宾语)。在介词短语中,介词后面多为名词、代词或名词性短语是不争的事实,但公文中介词后面常用动词性短语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公文开头则大量使用表示目的的前置状语句,介词“为(为了)”后面往往连续使用动词性述宾短语。《现代汉语词典》也有类似的举例,如“为了教育群众,首先要向群众学习”中的“教育群众”就是动词性述宾短语,而不是名词性短语。当然,从语意来讲,此例前面的介词短语可转换成“为了教育群众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似可解释为“介词短语成分的省略”。然而,即便如此,省略的是介词后面的宾语中心语,而不是述语,更不是什么主语。在公文标题中,“关于”后面的事由大量使用动词性述宾短语更是不争的事实。从语法功能来看,“关于”后面引进的是某种行为或某种事物的关系者,组成介词结构充当定语时,后面一般要用“的”联结中心语(标题中的此助词“的”有时可省略)。“……问题”式和“……有关问题”式的事由,是公文标题中一种常见的名词性偏正结构式。由于公文标题的事由凸显行文主旨,“关于”后面大量使用动词性述宾短语的情形,似可视作省略了中心语“问题”。另由于公文标题的特殊性,事由后面加上文种(如“关于……的通知”)也就不会产生“关于”后面缺少宾语中心语的不通顺语感。还须指出的是,前面提到的“主谓结构的名词性定语”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它有悖语法常识,主谓短语属于谓词性(动词性)短语而非名词性短语。 对公文标题的事由结构,不管人们怎样理解,也不管学者作何解释,其名词性和动词性兼有的多样性特征是彰明较著且毋庸置疑的。笔者在《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第四编“公文标题结构”第六章“公文标题结构范例赏析”中,曾列举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诸多公文实例,并据此对公文标题的事由结构作了系统分类:一是述宾结构类型,具体包括单一述宾结构、并列述宾结构、述定宾式结构、述宾宾式结构、述述定宾结构、述动宾式结构、状述定宾结构、述状述宾结构、述套主谓结构、双宾特殊结构等等。二是偏正结构类型,具体包括无动词偏正结构、常规式偏正结构、变通式偏正结构、偏正加述宾结构等等。三是主谓结构类型,具体包括单纯主谓结构、定加主谓结构、带宾主谓结构、主谓述宾结构、主谓谓语结构、主谓宾补结构等等。书中也曾根据司法公文的特点,列举最高人民法院诸多公文实例,对其不同类别公文的标题事由结构作了如下归类:一是答复性公文标题,包括单一式主述宾结构、双连式主述宾结构、长状语式述宾结构、长定语式主谓结构、定中式偏正结构、状中式偏正结构等等。二是指导性公文标题,包括单述宾结构、双述宾结构、主述宾结构、偏正式结构等等。
(五)把握好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拟制的根本原则。批转性通知和印发性通知的标题结构比较单一,其基本形式为:“××× 关于批转(印发)……的通知”,其中被批转(印发)文不可能是通知,整个标题属于“单层次批转(印发)”式。多层次转发性通知的标题结构比较复杂,实践中经常出现“××关于转发××× 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式的标题。因其冗赘、拗口,很多人提出一律改为《×× 转发××× 关于……的通知》的形式,主张“按照惯例,省略中间层次,只保留文件发源处的文种‘通知’”(所谓“文件发源处的文种”,确切地说是“首次被转发文即初发文标题中的文种”)。也有的阐述为“应压缩相同且重叠的文种,将发文机关的文种名称删除”。笔者认为,这种“一味简单压缩”的做法不宜提倡,而且公文标题中的文种绝对不可以省略,按所谓的“惯例”拟制和矫正公文标题很多时候并不规范。以压缩后的《××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个标题为例,“通知”若是初发文标题中的文种,那么本公文标题没有文种;“通知”若是本公文标题的文种,那么事由中的动词“转发”后面没有与之搭配的宾语,本公文标题的事由就变成了“转发……大检查”,存在述宾搭配不当之语病,令人费解。自深入贯彻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来,诸多新出版的公文著作对此问题的阐释还在以讹传讹,如何把握公文标题的结构规范便成了常议常新的话题。 笔者始终主张,要规范转发性通知的标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大力精简文件,避免照抄照转。当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而必须转发时,应切忌无端省略文种,以确保公文标题总体结构的规范。拟制和矫正多层次转发性通知的标题,绝对不可以没有通知文种,也绝对不可以让事由出现成分残缺、搭配不当等语病。必须通过语法、逻辑和修辞等综合技巧,来解决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重复之弊,达到戒“重出”和求简洁之目的,而不能背离语法规则,以牺牲公文规范化为代价。这是规范拟制和矫正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作者系中国公文学研究所副所长栾照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