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税收征管网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社会涉税信息流通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实行综合治税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弱化等征管不到位问题。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压力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将各乡镇、村税源经济发展,特别是纳税户的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要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征代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优惠的违法承诺,杜绝税法意识不强,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税务部门要做好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对纳税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偷税行为或欠税比较严重的纳税人要采取“亮黄牌”的方式,予以警告,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倡导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要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市财政收入。 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严格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安机关对税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办。司法、广电等部门要加大对税法和税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发改、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机、房管、文化、体育、人劳、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农业、企改办、环保、电力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纳税人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的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各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递,邮箱地址为:hjczjysk1@126.com,也可以通过电子介质(U盘等)直接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条件成熟后设立并运行综合治税信息网站。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税源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否则委托方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上市手续,减少相关环节,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集资建房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或者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认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行为及其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使其自觉申报纳税。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用计算机评定税额等方法,加大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时交换管理费收取、定额评定工作的相关信息,对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切实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八)加强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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