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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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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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序:2014年9月24——27日,我在北京出席了《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联第五届会员大会》,聆听了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大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倍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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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我为大会提交的论文,并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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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这一主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老秘网《重温经典读书会》与网友们学习交流《论语》时,曾围绕这个问题多次展开热烈讨论。是你们促使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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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 s K) q3 t今年,是孔子诞辰 2565 周年。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经过千百年的传承、积淀、丰富和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并且经过在亚洲、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传播及其与当地文化的融合,成为世界文化的一个重要源流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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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儒学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将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世界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先生曾经预言:儒家的人文主义价值观使得中国文明符合了新时代人类社会整合的需求。只有中华文明,才能真正给予世界永久的和平。一个历史上一直是和平主义和世界主义为取向的天下文明也将在21世纪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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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道德与法都是治理国家、调节社会的重要手段。然而,就道德与法的关系而言,西方文化更注重法,法是科学理性从外部强行规范人们行为的产物;中国文化则更注重德,德在儒家的人文主义价值观中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是人文精神从人的自身修养出发自觉规范人们行为的产物,从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到社会公德,无所不在,如影随形地指导着中国人的言行。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控制模式,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二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共同贡献于人类的文明,贡献于21世纪的世界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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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 D% Z" k7 l9 Z& ^' N下面,我将以中国文化为例,阐释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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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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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p# P/ P" \6 \7 S在中国,德治思想起源于西周。范文澜先生说,商是“尊神文化”,周是“尊礼文化”。这个礼的实质,就是周朝的德治思想。西周初年,周公摄政,分封建国,制礼作乐,推行了一整套维护君臣宗法和上下等级的典章制度,对于巩固周天子的统治,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论证周朝取代商朝的合法性,周公提出“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观点,以改造夏、商时代的“天命观”,强调天意不能脱离人意,统治者的地位主要靠德行来维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天”及鬼神的作用,看到了人的力量。与此同时,强调德治的治国理念,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激发了人们道德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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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期,孔子继承、丰富和发展了周公的德治思想。孔子极为推崇周公和周礼,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周礼是对夏、商两代典章制度进行因袭、损益而成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他主张遵从周礼。周礼所蕴含的德治思想,在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中占有突出位置,其要义是用道德教化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以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孟子进一步提出以民本为核心的仁政学说,把德治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度。孔孟德治思想的要点是:第一、为政以德。要求国君率先垂范,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修身立德,勤政尽责,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并选拔任用贤才来管理国家。第二、爱民惠民。强调为政不可违背人心,要“泛爱众”,给民众以实惠和“恒产”(土地),让他们安居乐业。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以使他们的善心得到扩充和发扬。第三、德主刑辅。孔子并不否认“政”“刑”的作用,但他更强调“德”“礼”在教育人,感化人,引导人,提升人方面的重要作用,由此奠定了儒家德礼优于政刑,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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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时期。法家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孔子对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子产都有高度评价,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非截然对立。生活在战国晚期的荀子,溶礼法于一炉,提出“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他立足于儒家的“礼治”观,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继承孔子的观点,认为礼是高于法的。而对于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却突破孔子,汲取法家的“法治”观,主张“礼法并重”,从而把“礼”与“法”当作治国安邦的两大根本手段。《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句脍炙人口的言辞,将这一治理模式做了简明的概括,使之成为历代统治者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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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 d" y$ D: l; n7 ?4 k, y二、德治与法治的人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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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西方文化还是中国文化,都把人性作为研究道德与法的逻辑起点。《论语》中孔子很少谈及人性,只是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人性是从人的先天的本能发展而来的,人的本能是相近或相似的,是人性形成的内因,人与人在习性上的差别是后天造成的,是不同的环境影响和个人努力程度的结果,后天的环境因素和个人努力,是人性形成的外因。对于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孔子没有说,这也为后世关于人性的探讨留下了空间。中国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大致有四种观点:一是性善论,以孟子为代表,认为“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二是性恶论,以荀子为代表,认为“人之性恶,其善伪也。”三是人性无善无恶论,以告子为代表,认为“生之谓性”,人性无所谓善与恶。四是人性既善又恶论。以西汉的扬雄为代表,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这四种观点中,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其次是荀子的性恶论。他们虽然各执一端,但都从一个侧面对人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中华文化特别注重自我修养和道德教育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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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人性,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性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形成的,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类在长期的发展中,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形成了“义”和“利”这一对基本的伦理道德范畴。一事当前,是“义”字当先,还是唯利是图,这是人们衡量一个人是性善还是性恶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人类异于其他物种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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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从“性善论”出发,强调主体修养在人性完善过程中的作用,丰富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学思想体系,注重从人自身的情感和行为上,从人心之仁上去探究礼的根源。孟子循着这一思路作了进一步探索,他说:“仁义礼智根于心”,只要把人心中善的本性充分发扬起来,“人皆可为尧舜”。这一观点有力地启发了人们道德实践的自觉性,奠定了儒家在道德修养中更多地借助于自我反思、自我完善的基础。在社会治理上,孔子强调德治的重要性,突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观念,主张“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不仅要求为政者要率先垂范,而且对百姓也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体现了对人的某种尊重。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思想,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王只有实行仁政,才能得民心,从而巩固其统治基础。君王实行仁政必须以民为本,“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只有给民众以稳定的产业,使他们安居乐业,才能逐步引导他们提升道德水平。孟子的这些观点,把德治思想发展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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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从“性恶论”出发,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并且融合法家观点,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和孔孟从人心之仁出发去探讨礼的根源不同,荀子从人心之欲出发去探讨礼的根源。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还从人的社会性上探究礼的根源及其重要性、必要性,他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荀子的观点很明确,人性所固有的欲望和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生活,是“礼”产生的根源。“礼”的制定和推行离不开“义”,“礼义”的本质内涵就是“分”,也就是贵贱、长幼之别。荀子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义”之于人类,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人为的,是先王、圣人为了治理天下而制定的。生活在战国晚期的荀子,在稷下学宫“三为忌酒”,深受百家争鸣的影响,其学术内容和背景显得更加丰富和宽广。正如郭沫若先生所说:“荀子是先秦诸子的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儒家的大成,而且集了百家的大成。” 荀子思想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他融合法家观点提出的“隆礼重法”,礼法并用的思想,他把“礼”与“法”当作治国安邦的两大根本手段,事实上成为汉以后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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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r6 E8 A5 l6 c' ^* {由秦朝二世而亡引发的大讨论,是事关立国思想、治国方略的大讨论,也理所当然地追溯到人性问题。战国时代后期的秦国,用法家思想富国强兵,于公元前221年消灭六国、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大帝国,这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然而,强大的秦帝国继续沿用法家思想,以武力治理国家,用严刑酷法实行残暴统治,对百姓横征暴敛,大兴土木,劳民伤财,结果仅存在16年就灭亡了。西汉初年著名的政论家贾谊在《过秦论》中深刻指出,秦朝迅速灭亡的原因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而影响久远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总结出“可以马上打天下,不可以马上治天下”的历史教训。西汉大儒董仲舒在国策上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人性论上提出性三品说。他认为,人性区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天生的,一般人先天不可能,后天不可及;“斗筲之性”无“善质”,生来就“恶”,只能采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置他们;"中民之性"可上可下,可善可恶,是万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善”,必须通过王者的教化才能成善。西汉后期著名的哲学家杨雄,提出了“人之性也善恶混”的观点,认为人性具有善恶两种因素,它们都是与生俱来的,经过后天的熏染和学习,发展善的因素则成为善人,发展恶的因素则成为恶人。他强调后天的学习和修养,是对孔子“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思想的发挥。西汉学者在人性问题上的这些观点,为汉代日渐成熟起来的“阳儒阴法”治国方略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阳儒”,就是公开倡导儒家思想,实行德治,教化人心,以使人性中善的因素得到弘扬,这说明汉代统治者从秦朝灭亡的教训中认识到“得人心者得天下”的重要性;“阴法”,就是在实际政治活动中推行并依靠法家的法治,以维护其专制统治,这说明汉代统治者认识到人性中恶的因素是不可能单靠教化解决的,因而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现实感。“阳儒阴法”的治国方略,既避免了纯任儒家的柔弱,也避免了纯任法家的严酷,是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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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T8 g. e* }三、德治与法治的优劣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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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0 m2 _% y B% b综观人类的文明史,人性既有善、又有恶的判断才符合人的实际。中国的阴阳思想认为,天地万物之中都包含着阴、阳两种既相反又相成的因素。人性也是如此。人性中阳的因素即是善,阴的因素即是恶。我们说某人是善人,其实是指在这个人身上善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说某人是恶人,其实是指在这个人身上恶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道德与法就是根源于人性的这一基本特征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的基本功能在于劝善,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恶。二者各有优长,也各有不足,天然地具有互补性。抓住互补性这一关键,就抓住了认识和把握德治与法治辩证关系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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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是内在的自律。德治着眼于弘扬人性中善的因素,强调教化在人格塑造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教化是使人弃恶扬善,强基固本的基本途径。一个人的进步,是修身克已、弃恶扬善的结果。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弃恶扬善、革故鼎新的结果。孔子的仁爱思想最可贵的价值,并不是仅仅主张以孝为本,亲亲为大,而是抓住“孝”这个根本,对人进行教化,使人超越自我,实现从亲亲,到爱人,再到爱天下万物的人生境界升华。这种博大的人文情怀,正是孔子学说、中华文明的精华所在。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好与坏、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基本范畴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价值观、习惯和传统,从而引导人们对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事物、思想和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道德并不是超自然的、先验的或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又对社会存在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还是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它是人类前进的“目的地”;作为一种思想境界和内在力量,它是人类前进的“发动机”;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是人类前进的“方向盘”;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前进的“交通警”。从个人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从社会角度看,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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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外在的他律。人性中恶的因素是不可能单靠教化解决的,离开了有效的他律作保障,个体的自律是难以实现的,也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他律,疏于监督和管理,就必然会产生不廉洁,这是被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铁律。法治就是为了抑制和惩处人性中恶的因素,维护和增强人性中善的因素所发明的一种社会机制。惩恶扬善,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公民而言,它是外部力量对个体进行的刚性约束,也就是他律,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强制力,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违背了,逾越了,就要受到惩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社会而言,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有效地防止把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悲剧发生,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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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 {) M% ^0 ]4 @然而,法律的强制力也具有天然的缺陷。生活在2500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认为,用行政命令去实施领导,用严刑苛罚去整治民众,民众虽然会因为畏惧而求免于处罚,但是却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这种强制、压制的手段,其效果必不能深入人心,使民众感而自化。用仁德去引导民众,用礼乐去教化民众,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会收到人心归服的效果。孟子也说:“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治建设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法治的运行和法律的实施都要靠社会道德的支撑,法治的完善也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道德重在教育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法律能惩“贪”,道德能养“廉”。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生活中相当多的问题需要通过道德教育来解决。近来一再被媒体提起的“老人摔倒扶与不扶”的问题,就是一例。不扶是有违道德的,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然而这是非法律义务行为,属于公民的自治领域,并不由法律强制调整。由此可见,道德适用的范围远远大于法律,更加贴近生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要靠法制,也要靠教育来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品行和文化素质。无限夸大法律惩处的作用而贬低德治的作用,或者无限夸大道德教化的作用而贬低法治的作用,都是要不得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中把握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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