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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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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之友 发表于 2014-10-7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今年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司法改革试点应当以探索司法规律和积累改革经验为主旨,其中探索司法规律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取向。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和尊重司法规律,让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依照司法规律的蓝图精心描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不能闭门造车随意拍脑袋决策,必须从司法职业的特点出发探索和遵循科学的司法规律,确保取得满意的改革效果。
  一、探索、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也由立法转到司法,探索、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在继承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科学的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路径,违背司法规律的改革容易走弯路甚至误入歧途。
  司法规律是一套科学完善的理念体系和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权力的配置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规律等等。有关司法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必须尊重和遵循这些基本的规律。探索司法规律,需要我们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司法改革是实践性和指导性很强的活动,司法改革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者不能闭门造车,而要通过改革试点,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基层司法创新经验,积极关注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司法需求,将司法改革深深根植于司法实践,做好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只有“接地气”,司法改革才有底气,司法改革的大树才能根深叶茂、蓬勃向上。
  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司法改革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将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真正落实到制度层面,营造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独立审判的理想与现实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易受到不当干预。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难以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深化司法改革必须要致力于构建一个确保独立审判的司法体制环境,不能回避缺乏独立性这一体制之弊,必须还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环境,真正实现宪法有关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同时,也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法院内部的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予以坚决问责,让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就必须坚决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把形形色色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彰显司法规律的正能量。坚决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司法潜gz,不能听任司法潜gz作祟,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gz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赶走司法潜gz。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内部请示、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司法潜gz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形形色色的司法潜gz甚嚣尘上,败坏司法作风、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环境和戕害司法公信力。革除司法潜gz,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厉行阳光司法,优化司法环境,理直气壮地用司法规律、司法制度挤占司法潜gz的生存空间。
  从法理上讲,衡量司法改革的基本准绳是中国国情和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规律。任何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要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而不能违背司法规律。这就要求积极探索中国国情下的司法基本规律,切实加强对司法改革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夯实司法改革举措的法理基础。要将司法改革课题尽可能纳入国家社科基金及有关法学研究课题的招标范畴,充分利用学界的智力和智慧,充分鼓励理论工作者参与司法改革。
  二、用司法责任制倒逼司法公正
  此次司法改革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遏制不当干预司法个案之风的有效举措,也是实现审判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
  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唯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司法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担负责任,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须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常理,也是无可非议的法理。司法人员不对所办案件负责,出了冤假错案也无须担责——这在常理上属于无稽之谈,在法理上更说不通。然而,实践中确有极少数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或者问责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与冤假错案的严重程度不匹配。
  以“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为例,这是近年来曝光的令公众震惊的冤假错案,涉及公检法领域多名公职人员,其中不少人已获晋升或调职。该案平反已经一年多了,而姗姗来迟的冤案问责最近才终于启动。对于这样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冤假错案,有关部门必须彻查、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给蒙冤十载的张氏叔侄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给司法公正一个交代,否则难以服众。
  对于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问责就是司法不作为,就是司法监督的失职,就是对徇私枉法等行为和对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纵容,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
  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在现实中却往往是脆弱的。不当干预司法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现实中来自方方面面对法院个案的说情之风和不当干预可谓司空见惯,说情者、干预者包括诸如办案人员的领导和亲友,地方党政部门领导乃至政法系统内部领导等,严重干扰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老百姓对形形色色的说情、走后门等不当干预司法之风深恶痛绝、怨声载道。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内部领导的更为隐蔽的过问干涉,往往是影响独立审判的重要因素。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现实、最务实、最有效的举措,就是尽快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人员,无论级别多高的领导,还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都应当一视同仁登记备案,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真正触及体制之弊,建构完备的独立审判体制尚有难度尚需时间的背景下,更有必要采取曝光、通报和问责的举措,对说情施压的干预司法现象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宪法有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就是拒绝一切干涉和说情之风最好的挡箭牌。可以预言,一旦将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对说情和干预司法现象动真格的,像中纪委通报违纪干部一样在司法系统公开曝光和通报一批违法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治理。要遏制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就必须坚决革除形形色色的司法潜gz,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gz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理直气壮地用诸如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挤占司法潜gz的生存空间,让司法潜gz无处遁形。
  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只是司法机关的“自家事”,而应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不当干预司法的社会举报制度和媒体曝光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特邀监督员对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作用。鼓励包括网民在内的各界人士举报不当干预司法的现象,对于核查属实的干预司法事件不仅要在司法机关内部通报,还应当“自揭家丑”,在司法机关的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公开曝光。没有社会力量的介入和监督,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有可能流于形式而形同虚设。
  需要指出的是,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一视同仁,避免选择性的登记、选择性的通报、选择性的问责。只要是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个案,一经查实就应当坚决曝光和问责,决不姑息迁就、避重就轻、讨价还价。
  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亟待明确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文件,争取使这两项制度尽快落地。
  司法体制改革既需要顶层设计的大手笔,也需要有针对性、更务实地出实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不妨就先务实地从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始,倒逼司法公正,把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效净化司法环境,特别是对于“公函求情”应予问责,决不允许“求情公函”蜕变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公器”,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注入更多的生机活力。期待司法改革试点沿着科学正确的司法规律轨道顺利推进,真正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体制之弊,让司法公正迸发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刘武俊 
标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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