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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卫生] 加强信息化监管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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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宁秘书 发表于 2009-2-17 21: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加强信息化监管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杨建利 戴剑宏 陈天洲


  近年来,随着阜阳劣质奶粉、苏丹红、多宝鱼、福寿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并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各个国家、各级政府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求采取与其他商品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而信息化监管就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推行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推进“两项制度”落实。去年7月份国务院《特别规定》出台后,食品批发企业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货台账制度已成为法定义务。由于食品批发企业经营食品品种数量大,索证索票资料及进销货单据多,工商执法人员在对食品批发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货台账制度进行检查时,受台账项目多、字迹潦草、相关票证查找不便等因素的影响,检查一户经营户往往要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监管效率低下。为此,经过充分调研,三明市工商局在全市推行了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模式,即在批发企业通用的管理软件中植入“食品安全监管”模块,设置“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证管理”、“索票管理”、“保质期管理”五个子模块,食品批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运行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符合工商监管要求的购销台账,所开出的供货凭证又能作为食品销售者的进货台帐,同时,能够满足企业对保质期自律管理的需要,工商部门在对食品批发企业进行监管时,只要点击批发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块,可快速查询到企业的进销货情况,较好地解决了工商部门监管难和食品批发企业落实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难的问题,从而实现行政监管行为与食品经营行为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市469户食品批发企业已全部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实现了“全覆盖、全运行”。
  (二)建立食品备案数据库,强化对食品准入源头的监管。为准确掌握辖区食品经营渠道及食品经营品种,三明市工商局以三元区为试点,研发了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数据库软件。通过备案数据库,将区域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商品信息、生产商(各级批发商)、零售商、索证索票等相关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库内。工商部门可以依靠该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区域范围内商家乃至每种食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通过与“食品监管电子备案数据库”的无线链接,利用PDA无线设备对食品市场进行比对检查,检查该食品的经营渠道是否是工商部门已掌握的渠道,经销的食品是否在数据库内有备案,从而实现食品去向清、经营品种清、索证索票清,实现入市食品“来有影,去留踪,可追溯、促规范”的监管目标。同时,通过数据库留下的记录,还可以精确、全面掌控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
  (三)狠抓“商管系统”使用,增强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实效。积极运用省工商局开发的“入市商品网上监管系统”,加大对各类食品的巡查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销售的食品经销点的监管。对商场、超市监管时,只要商场、超市提供固定格式的具有商品信息的进货数据列表,工商执法人员将数据采集到系统中,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动随机生成要求抽检的商品信息,核实该商品的台账及有关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完备,在各项资料完备的情况整批商品视为合格,商品信息数据存入系统中,同时作为比对数据。在对食杂店巡查时,执法人员用扫描枪对商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并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只检查台账及有关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完备,对数据库中没有的商品进行详细录入。该系统的运用,加强了食品网上动态巡查,对切实落实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和快速查处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进了食品安全关口前移。
  (四)用好综合业务系统,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一是加强对经营主体准入的信息化监管。在注册登记时,将食品经营户前置许可等相关信息录入到综合业务系统,并划分至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认领后,对其进行监管。在工商所办公平台,系统会随时对前置审批到期的及未参与年检的食品经营户,进行自动提示,由片(段)长依据提示对经营户采取预警通知、限期改正等措施。二是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殊标注。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将全市食品经营主体分为五大类加注区别标识,便于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有利于监管人员对辖区经营主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划分为A(守信企业)、B(基本守信企业)、C(失信企业)、D(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户的重点巡查监管。如对A类企业实行季巡查制,对B类企业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对C类企业每月巡查一次,对D类企业实行重点巡查制度,并根据巡查情况在第二年重新确定信用类别。同时,运用工商职能,对信用良好的单位予以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实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促进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目前,全市共有A类食品经营企业559户、B类29户、C类4户、D类2户。
  二、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立法支持。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提出了要求;去年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原副总理吴仪也多次提出了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国务院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中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将信息化管理列入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明确提出“要把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电子监管作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实施电子管理”。但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立法上的支持,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不具有强制性,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许多地方甚至没有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存在信息化监管的盲区。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企业运用信息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对企业的监管难度较大,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常常流于形式。如电子台账管理是解决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难的有效手段,可以解决流通环节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食品批发企业落实“两项制度”的难题,但从我市推广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工作的过程来看,因没有立法的支持,推广工作是靠基层工商干部耐心做工作、讲道理,逐户推广的,工作成本较高。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系统性。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是由工商、药监、质监、卫生、农业、经贸(商务)等不同的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行使的。由于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模式是由各部门、各地区各自规划设计,在研究和探索上各自为政、各取所需,仅从各自职能出发,没有考虑到其他部门的信息需求,各类信息难以互通、共享,存在重复开发、资源浪费现象。从横向看:由于涉及多部门,造成信息化的监管理念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从纵向看:相同部门由于地域的不同,信息化监管模式也是自成体系、百花齐放,互不兼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完整性。目前,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监管工作都不够全面,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较强、较完善,而在其它监管领域可能较薄弱。无论是我市还是在全省、全国,尚无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如电子台账只是解决“货正源清”的问题,不能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商管系统也只有食品的基本信息,不能全面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同时难以包含所有食品的信息;食品检测结果等质量信息还不能充分进入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而且,缺少食品消费维权的信息化载体,消费者不能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化监管水平受经费投入的制约比较明显,经费投入大的成效大,系统相对较完善,监管水平相对高。反之,经费投入少的,系统完整性则较差。在区域上表现为经济发达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高,经济落后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差,甚至难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三、对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立法工作。一个好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一方面要把信息化监管的要求写入《食品安全法》中,赋予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监管职能的实现,保证经营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加大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所承担的违法责任后果。因为食品经营者拥有主要的食品经营信息,又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经济人,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就可能不惜违背法律,不执行信息化监管的有关要求。因此,要运用法律手段,对违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经济、商誉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在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违法行为。
  (二)创新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的理念。
  按照科学高效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统一性。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上,需要由国家一级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科学的监管平台,由国家作为主要投入人,制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标准和食品经营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标准,开发统一软件,无偿提供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经营户使用,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甚至可以为经营者提供设施,从而为食品经营者减轻负担,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通过构建统一平台,解决各部门分段监管脱节和经营者经营信息难交换的问题,从而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二是实效性。实效性是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关键,没有实效性,信息化监管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时要注重监管实效,在制定有关监管方案及开发软件的时候,应当经过充分调研,既要能够符合监管要求,又要符合食品经营的规律,还要考虑到简便实用,要防止随心所欲、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三是完备性。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应当根据食品的经销渠道,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参与的主体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要统筹兼顾,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各个环节的监管内容缺一不可。
  (三)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由以下九个监管系统共同构成:
  1、食品经营主体监管系统。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该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该主体的“生老病死”情况,所有关于该市场主体的信息都能及时体现出来在信息系统中。系统信息可分为静态及动态两类,静态数据信息指企业的设立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采集;动态数据信息指企业的变更信息、奖惩信息,由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进行采集与更新。
  2、食品身份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基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种植养殖户生产的农产品建立的食品身份信息库,食品的身份信息均能够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对应。种植养殖户应当对其生产的蔬菜和畜禽等所有农产品编排识别号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食品的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内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食品的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生产单位、供应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这部分信息库是食品监管的基础,是对所有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素,为今后对食品跟踪和追溯提供数据源,建议食品信息均采用条形码及电子监管码管理。因此,食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3、食品质量检测、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将各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抽检信息(包括快速抽检信息)进行集中,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统一、科学地汇总、分析,实现各部门抽检结果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依据信息评估标准对食品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警,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食品追溯系统。在统一平台上,对食品质量检测、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发现的问题食品,利用食品身份系统进行追查,快速查找违法经营者及违法经营的食品。该系统应将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政府部门与各区县联为一体,构建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控网络,实现了全市范围内追溯数据的管理、食品召回、监测预警、决策分析。全市所有的食品产销企业都是网上的节点,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按批号就近退货,将问题食品退还生产者。
  5、食品安全通报发布系统。利用该系统,将食品追溯系统查获的问题食品及时、正确地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可以防止群众产生恐慌情绪,让群众及时了解哪些食品有问题,哪些批次有问题,哪些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有问题,合理地选择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避免某些厂家的不法经营行为影响到整个行业,影响到合法经营者的生产经营。
  6、食品安全公示查询系统。食品安全公示查询系统是监管平台中一个重要的服务系统,它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和加工者提供及时、公开、平等和透明的信息服务。消费者可以利用食品上的身份信息,通过电话、互联网或手机短信进入查询系统,快速识别商品的真伪,了解和确认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同时,通过输入食品名称的关键字,可以自动检索出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备案数据,包括下架食品名单、厂家退市名单、恢复销售名单,从而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把好“进口”关,把不放心的食品拒之于购物篮外。同时,经营者也可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把好食品进货关,将问题食品挡在市场之外。
  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该系统能实现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的快速反应,通过与各应用单位的多层次联络,以最快速度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到食品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有效实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全程控制、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快速反应,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的有效手段。
8、信用分类巡查系统。按照信用分类标准,根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食品经营主体分成不同类别进行管理,并按照信用的好坏制定不同的巡查方式,实现有重点、有目的的监管,提高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成效。
  9、申诉举报系统。对各监管部门的申诉举报网络进行整合,开设统一的申诉举报处理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投诉、在线对话、视频交流、短信接发等服务,实现全方位、全时段的服务,保证消费申诉举报实时、快捷、方便、畅通地进行,促进消费者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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