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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工作职能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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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尤秘书 发表于 2014-9-5 08: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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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各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整体而言,消费维权工作还相对滞后。笔者认为,消费者协会要通过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实现消协威信、维权力度、维权效能的“三个提升”,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地活着。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升消协威信。(一)加强消协组织建设。一是完善理事提名制度。消协理事要选有正义感、责任感的人士参加,可邀请工商、质检、药检,工、青、妇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律师等人员参加,要反对把协会理事作为荣誉进行派送。二是保持消费者协会的相对独立性。消费者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不能把它作为“准政府机关”看待与管理。要逐步改变消费者协会挂靠政府机关的做法。消费者协会应当代表消费者的意志,在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的选任上,可以推选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任消协负责人。三是保证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应以必要的经费支持。此外,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的经费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赠致函以及其他合法形式取得。
  (二)提高消协社会威信。从总体上看,当前的消费者协会还没有广大消费者所期待的那种威信。只有做出让消费者看得到的贡献,使违法经营者对消费者协会有所忌惮,协会的威信才能提高。
  如何提高消费者协会的威信?笔者认为,消费者协会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要当好“三种人”。一是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要通过媒体刊物、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侵权动态以及维权案例,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使消费宣传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东西。二是当好消费维权的“公道人”。要正确处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做到以理服人,公平公正处理好消费纠纷。三是当好维权案件的“检察官”。对于在调查、调解中发现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将案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要通过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凸显消费维权工作成效。
  二、打造两个利器,提升维权力度。(一)打造舆论监督的利器。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机关,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权。但行政机关与消费者协会各有维权上的优势。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具有排除行政干扰以及独立运作的优势。运用舆论监督维护消费权益是消费者协会的优势,也是消费维权的利器之一。
  如何发挥舆论监督这个利器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曝光和揭露侵权违法行为。对于消费侵权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种监督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报道,使侵权经营者信誉扫地,反向促进其依法经营,珍视经营声誉。二是把好舆论监督关口。对报道的新闻事件要深入采访,确保不背离和歪曲事实。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只有对新闻事件作出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报道,才能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威性。三是抓好舆论宣传的追踪报道。在媒体刊发了影响强烈的报道后,要做好追踪报道工作,不能有“使命终结”的意识。要认真思考新闻事件表象后隐藏的社会话题和新闻价值,审视动态进展,继续从中寻找、分析潜在的新闻价值,把维权工作更加深入地开展下去。
  (二)打造公益诉讼的利器。如果说舆论监督是软性的维权利器,那么公益诉讼则是硬性的维权利器。在打造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利器方面,笔者有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增强消协的诉讼能力。消费者协会要注重人才培养,要通过吸收公职律师、聘请社会律师等方式,增强消费维权的诉讼能力。要以过硬法律专业知识,铺垫宽广的维权大道。二是扩大提起消费诉讼的主体。新消法规定只有中消协和省消协才有权提起消费侵权的公益诉讼,这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社会上消费侵权的事件大量存在,如此众多的消费侵权,单靠中消协、省消协提起诉讼力量远远不够。此外,由于中消协、省消协远离普遍民众,远水难解近渴,因此,建议把消法中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市、县一级的消协。三是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结果。公益诉讼胜诉后,消费者协会要通过发催办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要求侵权方采取措施,整改其侵权违法行为,采取赔偿消费者损失、排除侵权妨碍等措施,努力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维权效能。(一)开拓消费者参与消协工作的通道。消协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团体,所以,其工作应积极吸收公众参与。笔者认为,要开拓消费者参与消协工作的通道:一是建立消费督查员制度。消费者协会可每年举行一至二次消费督查行动,公开征请消费督查员,遴选其中部分人员,参与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的检查行动。在督查活动中,督查员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二是参与修订维权法规。国家与地方制定有关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协会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使相关法律法规能充分体现消费者的意志。三是征求对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消费者协会每年都要召开年会,听取消费者协会理事、消费者代表对于本年度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同时,消费者协会要及时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以此提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
  (二)建立维权协作机制。消费维权不是消费者协会这样一个机构的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维权工作。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国家机关及消协的维权力量总是有限的,往往难以全面掌握消费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应建立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消协及相关国家机关检举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分别情况进行奖励。二是建立部门横向的联动机制。消费者协会要与商品检测单位、工商、质检、药检、公安、法院等建立密切联系,互通消费侵权信息,通过消费调解司法衔接、移送行政处理、移送司法处理等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三是建立纵向的联动机制。当前,网络购物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经常会发现物品质量有问题,从而引发消费纠纷。在本地网络购物,往往需要到外地维权的情况,这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不便。适应网络购物这种新型消费模式的出现,国家应当建立全国性的维权网络,实现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在全国内整体联动,从而使在异地的消费侵权行为,可以在本地得到解决。●林长煌 吴复君
标签: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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