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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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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红尘 发表于 2014-6-25 08: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说起安徽小岗村,许多人都很熟悉,因为它是中国农村土地“大包干”的发源地。在30多年后的今天,小岗村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是因为小岗村在“包产到户”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进一步激活了农村生产力。目前,小岗村2000亩耕地中,已有60%流转用于发展规模种养业。小岗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04年的2000元跃升到2007年的6000元,摆脱了农民收入长期停滞不前的状况。
小岗村的新探索,像一面镜子,折射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何在?
目前,我国总体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税全面废止,国家实行强农惠农政策,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农地价值提升,农业投资开发机遇增多,各类农业经营组织农地需求扩大。与此同时,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环境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承包农户的农地供给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了速度加快、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对象多元等新变化。新时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而且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密切相关,相互促进。
2008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8%。其中转包占54.1%、出租占26.2%、转让占6.3%、互换占4.2%、入股占4.4%、其他方式占4.8%。总的来看,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民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平稳健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经济现象,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合理配置农地资源,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生产装备和技术投入少,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流人方的农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应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土地特别是耕地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户安心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谁有权流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流转,从而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推进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土地流转内容及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天才允许的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是今天才允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也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完善的。
198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户经集体同意可以转包承包地给种田能手,但强调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或者非农地。
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但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且经发包方同意。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同时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年底的中央18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规范。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保障。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允许的形式。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体系。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民重大经济利益和权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总结农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依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转包。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浙江省温州市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部分地方因劳力不足出现耕地撂荒现象。在地方政府的倡导下,农户把承包地有偿转包给专业农户经营。目前种粮大户承担着全市40%以上的早稻生产,耕地撂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转包是农民群众自发创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这种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运作简便,方式灵活,是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对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没有过高的要求,对稳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防止耕地撂荒,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提高农民对农地保养、投资的积极性。首先,土地转包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多数情况是亲友和近邻,流转规模受到一定限制。其次,转包期限一般比较短,而且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有些是“一年一议”,甚至没有明确期限。
土地人股可以使农户与土地的实际经营者的利益有机地联结起来,最大限度地获得土地经营的增值收益,但人股农户也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会带动人股形式的发展。 土地人股只能用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不能组建公司法人。这是因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承包地仍是农户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允许承包地人股组建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出现经营风险需要债务清偿时,可能导致农民失去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没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组建公司法人的规定。
除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还规定有转让、互换等形式;在实践中,农民还可以采取委托方式,通过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用益物权,其流转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流转双方采取什么方式、流转期限如何确定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探索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有的超越了法律规定,要予以规范。
总的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程度和现代农业组织方式发展状况等。
为什么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客观要求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供求、配置资源、形成价格,客观要求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就是要按照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指导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四个重要关系。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配置农地资源的市场行为,主体是农户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不是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是涉及农户重大利益和耕地保护的大事,要切实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确保“三个不得”底线不突破。在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因势利导,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
四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国家、承包者、经营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取向有时不一致。国家强调的是流转土地要防止“非农化”,保证粮食安全;承包者关心的是流转价格高不高,承包地会不会丧失;经营者注重的是经营什么有利可图,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因此,要正确处理三者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国家粮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权益、经营者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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