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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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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良 发表于 2014-6-19 1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关于印发《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切实保障员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私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二)事假计薪标准: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事假期间不再计发当日的绩效。请事假10天以上(不含10天),扣发该月全部绩效;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不含20天),扣发该月全部绩效。
二、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职工请病假须有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及本人书面申请,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计薪标准:
1.员工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员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员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
4.月病假累计达到3天以上(不含3天)10天以内,扣发当月绩效30%;月病假累计达到10天以上(不含10天)20天以内,扣发当月50%绩效;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不含20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凡年病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者(不含30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年病假天数从次月起重新累计计算。
三、工伤假
(一)员工因公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休工伤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绩效按当月部门绩效平均数发放。
四、婚假
(一)员工符合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享受婚假5天。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增加婚假10天。婚假须在3个月内休完。若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绩效全额发放。路途费用自理。
五、丧假
(一)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可休假5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绩效全额发放。路途费用自理。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哺乳假
(一)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晚婚夫妇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二)计划生育假:女员工初婚或因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或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根据医院和计划生育部门有效证明,可休计划生育假,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宫外孕,可休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42天。
(三)护理假:男员工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休7个工作日。
(四)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全额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经审批在产假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哺乳假期间本人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计发,休假期间不再享受绩效。
七、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乘坐除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双休日)团聚(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休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天数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假一次,每次假期20天。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假一次,每次假期3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每次假期20天;
4.探亲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探亲路程假。
5.新调入员工需出具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探亲情况证明。
(三)探亲假计薪标准:探亲假期内工资、绩效全额发放。
(四)探亲路费报销标准: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本台报销。路途中交通工具指硬席(坐\卧)火车、四等舱轮船、公共汽车。
八、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个工作日;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个工作日;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
(二)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
人事档案在的人员,以员工人事档案记录的工龄为准计算,其中工作时间有间断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招聘且已与原单位买断工龄(原单位对员工支付工龄补偿金),原有工作时间不再连续计算,以录用工作时间计算;
2.招聘且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有人事档案记录的工作时间与录用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招聘且原为本台临时员工的,以办理用工手续的时间或有用工依据可查的最后一次在系统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其中参军人员未进行经济性安置的,以军人档案或退伍证记录时间与用工时间合并计算。
(三)年休假原则上本年度内一次休完,最多可分两次休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员工休病假或事假均按员工年休假天数先行冲抵,年休假天数冲抵完后则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全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全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出现了上述所列情形者,次年不再休年休假。
(五)年休假期间工资、绩效全额发放。
(六)原则上,必须保证员工按规定休年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经办公会批准,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其年休假天数,按员工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九、请假审批权限
(一)员工休假按部门正职、人力资源中心、分管领导、局长四个层级进行审批。
(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请事假半天、病假1天以内由部门正职审批;请事假半天以上3天以内、病假1天以上5天以内、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由部门正职、人力资源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其余假别及3天以上的事假、5天以上的病假除前述审批程序外还需要局长审批。
(三)部门正职和分管领导请假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由局长审批。
十、请假申请程序
(一)员工休假应先填写《请假申请单》(病假须附有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婚假须持有《结婚证》)。
(二)员工提前将《请假申请单》交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因突发事情请假,须先电话通知部门正职,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员工的《请假申请单》审批后由人力资源中心和员工所在部门留档备查。
十一、相关说明
1.员工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1.75天。
2.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
3.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
4.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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