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谈话诫勉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他人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进步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要求 1、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2、党支部委员会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3、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三、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四、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支部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党支部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