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法治”主题的两点体会
! J; x; L j1 p6 Z5 B# {关于“法治”的主题,大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中,都有深入的学习,这里我就不做详细的分析阐述,仅谈两点个人体会。 % p: r1 a3 S/ t5 O
1、对“法治”的认知:权利与义务。 , ~( `& Y: ?. c9 C* e( a
法治,望文生义,就是用法律治理国家、社会。所以对法治的认知,应从法律权利和义务开始。通俗地说,权利就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的行为,包括自已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保护;义务是对应权利的,为了满足权利的实现,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 Z. q }1 y( t: a通常大家都这样理解,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理解对于我们学习权利、义务是有益的,但这种观点并不绝对,举个例子来说,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和社会发现公民有自杀行为时,都会积极救助,法律上并不将这种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确定违法。权利是可以放弃,法无禁止的都可去做,但这要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制约。对应地,义务必须履行,但权利人放弃的除外。比如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现在是和平社会,国家不需要所有人都当兵,所以部分公民服兵役的义务被权利人放弃了。 7 Q9 Q; F( L! e, M* c3 L
权利和义务好象是对立的两个范畴,泾渭分明,但实际生活中,二者经常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混淆,如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人人有责”的标语,“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护林防火是有这方面职责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所有公民的义务;再比如前几年曾经出现过的“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标语,也是这样。 3 G4 y; O* f. h5 ~. z( O6 Z" n
开篇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介绍,就是让大家在“法治”社会里认识到自已的权利所在、义务所指,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判别这究竟是自已的权利还是义务,并据此决定我们的行为:切实尊重他人的权益、切实履行自已的义务。我觉得,这是我们“法治”的起点。
! s: n% x. Z; A2、对法治的意志:敬畏法律。
3 x( A4 L2 }( }- F. x! W对法治的意志,就是我们面对法律时应该持有什么样的态度,我认为,应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只有全社会普遍地敬仰和畏惧法律时,法治才能够真正地实现。
, W5 W' z# W9 W4 Y! B# E0 A" X( d# d“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三十年来,我们已经基本建设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有法律规范在调整;相反,社会上总还是有些怨语,认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若隐若现,甚至有“渐行渐远”的趋势。
8 Y' g6 `$ b& v4 L( P$ n" _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略)。张氏叔侄背负强奸杀人的罪名服刑十年,终于在今年3月宣告无罪。案情很简单,案件的疑点大家都能认同,然而女神探聂海芬当时做了无懈可击地分析论证,并在中央电视台交流推广。错案在所难免,这儿不是为蒙冤人鸣不平,向造冤者口诛笔伐,主要是一起检讨错案的原因。该案不是因为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办案的技术条件等原因造成的,而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语)所导致的!这里,很多人会问,执法者的法律信仰为何这么脆弱,对法律有无敬畏之心?
4 n1 [, _1 q5 s+ \) e% q再来看一个案例,河北“一案两凶”案件。1994年,河北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指控为凶手并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聂家属不断申诉。2005年,河南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男子,王在石家庄指认某犯罪现场时与当年“聂树斌案”现场为同一地方,作案细节等亦与当初案发现场一致,至此,“一案两凶”引发各界关注。“疑似真凶”王书金曝光后,聂树斌的父母一下子看到了申冤的曙光,再次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但河北高院两年未立案,理由是聂树斌的父母不能提供一、二审判决书。而这类案件,判决书是不送给被告人家属的,卷宗封存律师也无法调取复印,无奈之下,聂树斌的父母只好一次又一次的请求被害人父母,两年之后从被害人父母手中复印了一、二审判决书才得以申诉立案。抛开案件本身的是非对错,聂树斌是河北高院判的、杀的,这是公开的事实,相应文书法院的档案中都有,为何还要聂父聂母提供一、二审判决书,杀人犯家属到被害人家中请求复印判决书来翻案,可想而知聂家两位老人所遭受的境遇。这里,河北高院的做法谈不上对法律尚存一丝敬畏,与市井无赖无二。 , Z k( J6 u5 A: w8 A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我们社会(包括一些高层司法机关)对法律远远没有达到敬畏的程度。经常看到很多高级干部、精英人士犯罪受到法律制裁后,留下“不要从政”、“不要对抗社会”之类的遗言,但就是没有任何违法后忏悔的只字片言。 1 j- P* y( F9 }& m4 H6 l
社会上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也在减弱。“赤脚的不怕穿鞋的”,“我不杀人放火、法律能拿我怎样”,“欠钱的是大爷、债多不愁”等等,这些情况大家都遇见过或听说过。还有当前严竣的信访现象,现在的老百姓好象号准了脉,知道领导都怕信访,所以不仅大多数有理有冤的群众信访找领导,很多无理的要求也敢于找领导,而最要命的是,这些看似无理的人,最终都通过各种途径、渠道、方式获取了满意的利益。这种花钱息访的方式,在群众中造成了“信法不如信访”的结局,法律的威严在群众中大打折扣。 ' p5 v5 \$ t& T0 J. v! B) l4 C
只有全社会对法律产生普遍的敬畏,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治,对法律的敬畏来自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环境逐步熏陶培育。如果违法行为的现实法律后果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法律后果经常不一致,很难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敬仰和畏惧,这种环境下,即使某人因违法受到了法律追究,他也不认同这是对其“违法”的惩罚,而往往只是“自认倒霉”。
/ N9 V2 E6 I; t8 T 0 q$ i" T4 b& f: x
二、律师的社会职能
! Q4 X: ~/ Z$ _2 _ o& b% a1、社会上对律师的恶评。 & Z0 a' {8 t5 ~# b' r
现在社会上对律师行业的评价,恶评还是远多于理性的评价。主要是:赚钱很容易;能说会道,把黑的说成白的;靠嘴皮子吃饭;为坏人辩护,不得好死;和司法机主抬杠,鸡蛋里挑骨头,碍手碍脚;辩护没有效果,就知道骗钱;就知道向公、检、法请客送礼。更有甚者,认为律师是“害群之马”。之所以出现这些过激的恶评,一方面是我们律师确实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好;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还有待于提高,对律师行业的社会职能了解不够。 ; j+ X; J+ {1 r6 y
2、律师的职能(角色定位)。
, ]4 D0 Z; Q% b& F* w《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社会职能包括(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f% G6 U. ~4 T9 m5 l0 Y就律师的职能,我认为其基本的职能是服务,律师以自已专业的法律知识、实务经验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二条中的“当事人”表述,其实是不准确的,法律争议中的各方都统称为当事人,而律师始终只为一方当事人(法律术语为“委托人”)服务,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基本的、具体的职能,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行业最终的、抽象的职能,这种职能只有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实现,没有其他途径。 % X y9 R, E7 i
律师负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但很多情况下,这一命题被严重曲解。(1)有些人打着“公平正义”的幌子,对律师工作进行指责、发难,认为律师没有良心正义,实际上这里有一个如何界定“公平正义”的问题,律师不可能放弃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来迎合所谓的“公正正义”;(2)律师不是“公正正义”的决定者,律师通过接受委托的具体案件,提出相应的主张、观点、程序要求等,请求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或裁判,律师的权利最终只是一种建议权,律师通过“专业建议”促使“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律师无法决定“公平正义”(基于此,西方将律师称为法律实施的“辅助者”);(3)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律师是有职业立场的,这就是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不可能考虑、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允许的,对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对方自已或聘请律师来维护,各方律师通过自已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各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 s7 ^' M8 }1 c+ v4 F3、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8)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 n4 u, x* E$ M
2 j' z, H, N- I; z, R5 e4 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