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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文的六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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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之王 发表于 2014-2-24 0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公文即公共文书。是党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工具,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着指导作用,是维护和发展社会制度、建设物质和精神文明的保障。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策性。各级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都必须用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令,丝毫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道。因此,公文是观点鲜明的文体,是严肃郑重的文体,是有着充分的权威的文体,要求作者必须有严肃认真的态度。 
    第二,实用性。公文是用来处理公务的文书,所以它总是根据现实需要,针对实际问题而制发,有着明确的写作目的。

   第三,定向性。 公文都是由某一个特定机关制发的,并且大部分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作者与读者之间有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公文的这种定向性特点使得写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时效性 。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一旦时过境迁,公文的实用价值也会随之丧失。所以,公文的写作、传递和办理,都要求迅速及时。 
    第五,规范性。为了更方便、有效地办理事务,公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办理程序和写作格式。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文的种类、用途、文面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外,多数常用文种在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程式。

    第六,法制性。党政机关的公文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在法制社会里,任何文件的出台都要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绝对不可以有半点的随意性。公文不同于讲话,可以发挥,可以多说一句,少说一句,文件要求干净利落,没有废话。目前,已经有不少省份在办理公文过程中,都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由省政府办公部门将有关部门要求以省政府的名义发的文件,经过省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才可以出台。这些文件还包括省政府名义出台的专题会议纪要。

    这六大特点需要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认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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