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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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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315 发表于 2014-2-23 2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与管理,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务用车范围

乡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所使用的公务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按现分配的车辆进行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车钥匙、油卡、车辆行驶证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城管、环卫、安监等部门的特种车辆(如执法车、环卫垃圾车、消防车、工程车等),全部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2、各部门要则成专人做好用车记录,并建立出车登记、去向告知、还车注销等制度,从出、用、还等三个步骤规范车辆使用程序。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车辆在乡域内活动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车辆在乡域外活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

4、车辆在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 一律停放在指定区域。(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停车区域,并报安委会备案)。

5、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如加班、跨时会议、值班等情况),无法按时返还车辆的,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暂缓返还,同时报安委会备案。(注:部门负责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将科室、驾驶员姓名、车牌号、事由和归还时间,发送至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再将信息转发给安委会负责人进行短信备案)

    5、值班车辆的使用。乡镇府指定两辆车作为值班用车。值班期间,如遇紧急工作情况需使用车辆的,须报带班领导批准,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由值班组长作好出车记录。独立值班的部门和单位,可指定一辆公务用车作为值班车辆。

三、加大监督检查

乡纪委、办公室和安委会成立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到各科室停车区域检查车辆停放和使用情况,检查结果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于公车私用、违反规定出车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纪检约谈;第三次给予处分处理。

 

乡政府办公室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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