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及其种类的演变过程 公文即公务文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系统中形成的机关应用文。公文是伴随着文字的出现、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应运而生的。 初始的公文种类较少。西周春秋时期,下行的王命文书主要有“诰、誓、命"几种,各诸侯国及其官吏之间的平行文书,也只有“檄文”和“移书”等,而臣下向国君陈述自己见解的则用“上书”。后来,由于国事的繁杂、礼仪的周全,加之封建等级观念的森严,公文种类逐渐膨胀起来。上对下的公文发展成为“制、诏、策、册、敕(chi)、教、令、谕、符、檄、旨”等一二十种;下对上的文书,秦时尚只有“奏”(上书)一种,两汉时期又增加了“章、表、驳议”三种,后来又繁衍了“碟、申、启、呈、笺、题、状” 等;平行文则增加了“关、敕、咨、照会”等多种。这些文种名目虽多,但不少是大同小异的,有的则可互相代替。如“启”就是和“表”、“奏”同类的文种,刘褴在《文心雕龙·奏启》中说:“晋来盛启,用兼表、奏。” 辛亥革命后,南京国民临时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公文程式条例,废除了几千年来封建王朝使用的“制、诏、敕、题。奏、表、笺”等公文名目,明令规定采用“令、咨、呈、示、状”五种公文名称(另有“公函”、“‘布告”),并指明用途,这就使公文向简化、适用方面向前迈了一步。但是,由于辛亥革命反封建并不彻底,因而在公文的确定和使用中,仍免不了封建主义糟粕,如虚伪欺诈、连上骄下的恶习以及形式主义、文犊主义等等。袁世凯准备复辟帝制期间,更变本加厉,公文程式一度出现向封建帝制时期倒退的现象。1914年5月26日,北洋政府第二次修改的公文程式规定,大总统的公文有“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这些名称都是仿照古代的叫法。袁世凯称帝失败后,1916年7月公文程式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恢复南京临时政府原定的公文程式,并细化了公文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13种,即: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1927年8月 13日,公文程式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明文规定公文种类有:令、通告、训令、指令、委任状、呈、咨、咨呈、公函、批答共10种。 1928年6月11日,公文程式第五次修改,取消了“咨呈”,将“通告”改为“布告”。1928年11月15日,公文程式第六次修改,又基本恢复了南京国民临时政府首倡的公文程式,只是把国民依法对政府陈述意见的“状”,从公文种类中取消,其他依旧。此后,国民党政府机关的公文,大体沿袭了国民临时政府首倡的公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种类进行了八次大的调整: 第一次发布: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1.函;2.令;3.决定;4.指示;5.报告、签报;6.批复;7.布告;8.通报、通知。 第二次发布:1951年9月2日,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即:1.报告、签报;2.命令;3.指示;4.批复;5.通报、通知;6.布告、公告、通告;7.公函、便函。 同第1次比较,增加公告、通告;将令改为命令;将函分为公函、便函;去掉决定。 第三次发布:1956年10月22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这次修订和调整后的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即:1.命令、令;2.指示;3.报告、请示;4.批复、批示;5.通知、通报;6.布告、通告;7.函。这次与第二次比较,增加了令、请示和批示;将公函恢复为函,去掉了签报、公告和便函。 第四次发布: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9类15种,即:1.命令。令、指令;2.决定、决议;3.指示;4.布告、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示;8.批复;9.函。这次调整增加了决定、决议,将通报从通知类划出,单独成一类,增加了指令、公告,去掉了批示。 第五次发布: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10类15种,即:1.命令(令)、指令;2.决定、决议;3.指示;4.布告、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不;8.批复;9.函;10.会议纪要。这次调整主要是增加了会议纪要。同时令与命令合并成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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